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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7月21日上午,广西宜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了财产损害赔偿一案,判决被告宜州市德胜镇人民政府企业办公室、宜州市德胜锑品厂、宜州市德胜镇砖厂、柳州铁路局德胜石料厂赔偿给原告覃茂明等10位果农的经济损失费共计人民币134249.08元,并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原告覃茂明等10位果农均系该市德胜镇德胜街人。1986年至1993年间,10位原告在德胜镇金盘岭种植有温州柑、柑、沙田柚等果树44.02亩。自1995年开始,由于受德胜锑品厂、德胜镇砖厂、柳州铁路局德胜石料厂排放的有毒气体影响,造成10位果农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