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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举报线索初核是检察机关举报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检察机关判断举报线索是否有犯罪事实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初步审核活动,是自行侦查职务犯罪案件能否立案的前提和成功突破的基础。目前,基层检察院举报线索初核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由于受各种因素制约及客观条件限制,依然存在着认识不足、初核效率不高、重数量轻质量等问题。笔者结合工作实践,对基层检察院举报初核功能定位、存在问题以及如何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略谈管见。
关键词:初核;举报;检察机关
根据《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四十一条:“举报中心对性质不明难以归口、检察长批交的举报线索应当进行初核。对群众多次举报未查处的举报线索,可以要求侦查部门说明理由,认为理由不充分的,可以提出处理意见,报检察长决定。”第四十三条:“初核一般应当在两个月以内终结。案情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初核期限的,应当经检察长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这是举报线索初核的主要依据。据此,举报线索可分为受理、初核、处理、反馈四个环节。其中举报线索初核工作是最重要环节。举报线索初核是对举报线索的初步调查核实,是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对举报线索进行审查的一项活动。初核与侦查部门初查的最大区别在于调查范围不同,初核的主要任务是经过初核,弄清举报内容的基本事实,区分罪与非罪,党纪与政纪等案件的归口管理和办理,从而推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维护党和国家机关的廉政建设,保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一、举报线索初核的性质、定位以及目的
1.举报线索初核的内涵
举报线索初核是是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对性质不明难以归口、群众多次举报未查处和本院检察长交办的举报线索,为进一步查明举报的犯罪事实是否存在,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是否属于本院管辖的初步审核活动,是自侦案件能否立案的基础和成功突破的关键。
2.严格区分初核和初查
初核表现为对性质不明、难以归口处理的举报线索应当及时进行初核,查明是否有犯罪事实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初步审核活动。而初查是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在对职务犯罪立案侦查前,对发现或受理的控告、举报等案件线索材料进行分析、鉴别,并对该线索进行的秘密调查活动。举报部门初核的范围只能限于规定的情形,绝不能任意扩大初核的范围,在初核过程中,如果发现不属于举报部门初核的范围,应将举报材料尽快移送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3.举报线索初核的目的
人民检察院举报部门通过对举报线索及时有效地开展初核,一方面是履行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责,查明举报犯罪事实是否存在,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维护法律尊严,打击犯罪;另一方面也是化解社会矛盾,调处纠纷,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
二、举报线索初核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控申部门举报线索初核范围扩大
受理初核案件范围扩大的主要原因是业务评比,初核一件案件在年终业务考评可以得分,为了应付上级的业务考核评比,一些基层检察院控申部门的办案人员往往片面追求初核数量,视初核举报线索为全年工作的关键,于是为了在业务考核评比中得到高分将一些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范围的举报材料变通后进行初核。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控申部门受理的初核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致使法律规定的由控申部门负责受案范围形同虚设。
2.控申部门举报线索初核效率不高
由于《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等相关法律中没有明文规定控申部门初核的具体办案时限,一些办案人员对有关初核的法律规定还存在认识上的误区,且有的基层检察院控申部门办案人员不足等原因,经常会出现控申部门受理初核后几个月未能办结,造成举报线索积压,挫伤了人民群众的举报热情。署名举报初核往往也忽视了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反馈举报人查处情况,致使群众重复上访、越级上访增多,造成初核举报线索效率不高。
3.控申部门举报线索初核忽视案件质量
由于《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等相关法律中没有明文规定控申部门初核的具体办案时限,一些办案人员对有关初核的法律规定还存在认识上的误区,加上控申部门人员极为紧缺的现状,经常出现控申部门受理初核后几个月未能办结,造成举报线索积压,挫伤了人民群众的举报热情。实名举报初核也没有及时将查处情况反馈举报人,致使群众重复上访、越级上访增多,造成初核举报线索成案率低。
4.控申部门人员少、工作量大,初核效率不高
控申部门是承担举报线索初核工作的主体,由于控申部门在举报工作之外还有刑事申诉、刑事赔偿、刑事被害人救助、法律宣传等数十项工作,但实践中控申部门人员偏少,可以专门进行举报线索初核的高素质人员极为紧缺,因此初核工作受到了极大的制约,有些案件线索在初核过程中一拖再拖,久拖不决,再加上个别单位害怕初核会给本单位造成不良影响而消极对待,这就大大地增加了初核的工作难度,造成初核效率不高。
三、对做好举报线索初核工作的思考
1.重视办案质量,着力提高初核成案率
检察机关在初核中,要注重谋略的运用和办案技巧的提高,避免初核工作中途夭折或误入歧途,着力提高初核成案率。另外,要针对初核对象的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初核策略和方法,最好是实行一人一策,一案一策。控申部门受理案件后要对线索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分析,找准初核工作的切入点。再者,针对初核取得的材料和掌握的情况,控申部门要适时随机应变,做到快、准、细、保密,把握时机,突破案件,提高成案率。
2.加强控申举报工作队伍建设,提高干警业务素能
控申队伍建设是推动控申工作向前发展的前提和基础。举报工作人员要直接面对各式各样的群众,涉及的事项多而杂,法律范围也较广泛。因此,控申部门必须配备政治素质高、工作作风严谨、保密意识强、法律知识丰富、处理问题细心、耐心、且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品行、廉洁执法的干警。另外,还必须注意控申部门人员的搭配,针对不同干警的特点,发挥各自优势,实现优势互补,以应对不同群众的来访出现的问题。
3.建立完善举报信息机制,拓宽初核手段
一是树立控告举报情报意识。加强举报信息情报工作,准时、正确地填报举报线索数据,及时发现和掌握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定期分析信息,对举报初核工作中的信息进行认真分析,从中捕捉和整理出那些带有苗头性、倾向性,并且有助于改进我们工作作风的信息源,认真归纳、分析、加工,进一步理清举报初核工作的思路,以便作出正确的决策。二是建立与有关部门的信息交流机制。经常与反贪、反渎、公诉、侦监、监所、民行、检察室等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加强信息沟通、以及时获得信息,主动协调配合,形成全院一体的举报信息情报系统。
4.注重建章立制,强化机制操作性
举报中心要实行案件线索受理、管理、分流、审查相分离,受理人员对案件线索逐案登记、编号、造册,并提出分流建议,经举报中心负责人审查、院领导批示后,交由专人备案、分流。对重大、疑难、复杂的线索,要做到多协调、多请示、多汇报。对分流线索要落实专人适时跟踪、催办、督办,发现逾期未办结的案件线索,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参考文献:
[1]金秀武,范海涛.规范举报初核工作提高办案效率与质量[J].党史博采(理论).2012(09).
[2]陈丽芳.浅议举报线索初核工作[J].法制与社会,2012(12).
[3]曹骥.浅谈举报初核工作[J].法制与社会,2012(36).
[4]彭孝通.浅析基层检察院如何做好举报线索初核工作[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3(07).
[5]周永宏.浅析基层检察院举报线索初核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其完善[J].法制与社会,2012(12).
[6]贺冷松.举报线索初核工作探析[J].法制与社会,2012(11).
[7] 郭爱忠. 浅议运用控申初核维护社会和谐稳定[J]. 法制与社会,2012(11) .
[8] 张丰乐. 举报线索初核成功的案例启示[J]. 中国检察官,2014(06).
关键词:初核;举报;检察机关
根据《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四十一条:“举报中心对性质不明难以归口、检察长批交的举报线索应当进行初核。对群众多次举报未查处的举报线索,可以要求侦查部门说明理由,认为理由不充分的,可以提出处理意见,报检察长决定。”第四十三条:“初核一般应当在两个月以内终结。案情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初核期限的,应当经检察长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这是举报线索初核的主要依据。据此,举报线索可分为受理、初核、处理、反馈四个环节。其中举报线索初核工作是最重要环节。举报线索初核是对举报线索的初步调查核实,是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对举报线索进行审查的一项活动。初核与侦查部门初查的最大区别在于调查范围不同,初核的主要任务是经过初核,弄清举报内容的基本事实,区分罪与非罪,党纪与政纪等案件的归口管理和办理,从而推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维护党和国家机关的廉政建设,保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一、举报线索初核的性质、定位以及目的
1.举报线索初核的内涵
举报线索初核是是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对性质不明难以归口、群众多次举报未查处和本院检察长交办的举报线索,为进一步查明举报的犯罪事实是否存在,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是否属于本院管辖的初步审核活动,是自侦案件能否立案的基础和成功突破的关键。
2.严格区分初核和初查
初核表现为对性质不明、难以归口处理的举报线索应当及时进行初核,查明是否有犯罪事实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初步审核活动。而初查是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在对职务犯罪立案侦查前,对发现或受理的控告、举报等案件线索材料进行分析、鉴别,并对该线索进行的秘密调查活动。举报部门初核的范围只能限于规定的情形,绝不能任意扩大初核的范围,在初核过程中,如果发现不属于举报部门初核的范围,应将举报材料尽快移送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3.举报线索初核的目的
人民检察院举报部门通过对举报线索及时有效地开展初核,一方面是履行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责,查明举报犯罪事实是否存在,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维护法律尊严,打击犯罪;另一方面也是化解社会矛盾,调处纠纷,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
二、举报线索初核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控申部门举报线索初核范围扩大
受理初核案件范围扩大的主要原因是业务评比,初核一件案件在年终业务考评可以得分,为了应付上级的业务考核评比,一些基层检察院控申部门的办案人员往往片面追求初核数量,视初核举报线索为全年工作的关键,于是为了在业务考核评比中得到高分将一些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范围的举报材料变通后进行初核。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控申部门受理的初核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致使法律规定的由控申部门负责受案范围形同虚设。
2.控申部门举报线索初核效率不高
由于《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等相关法律中没有明文规定控申部门初核的具体办案时限,一些办案人员对有关初核的法律规定还存在认识上的误区,且有的基层检察院控申部门办案人员不足等原因,经常会出现控申部门受理初核后几个月未能办结,造成举报线索积压,挫伤了人民群众的举报热情。署名举报初核往往也忽视了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反馈举报人查处情况,致使群众重复上访、越级上访增多,造成初核举报线索效率不高。
3.控申部门举报线索初核忽视案件质量
由于《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等相关法律中没有明文规定控申部门初核的具体办案时限,一些办案人员对有关初核的法律规定还存在认识上的误区,加上控申部门人员极为紧缺的现状,经常出现控申部门受理初核后几个月未能办结,造成举报线索积压,挫伤了人民群众的举报热情。实名举报初核也没有及时将查处情况反馈举报人,致使群众重复上访、越级上访增多,造成初核举报线索成案率低。
4.控申部门人员少、工作量大,初核效率不高
控申部门是承担举报线索初核工作的主体,由于控申部门在举报工作之外还有刑事申诉、刑事赔偿、刑事被害人救助、法律宣传等数十项工作,但实践中控申部门人员偏少,可以专门进行举报线索初核的高素质人员极为紧缺,因此初核工作受到了极大的制约,有些案件线索在初核过程中一拖再拖,久拖不决,再加上个别单位害怕初核会给本单位造成不良影响而消极对待,这就大大地增加了初核的工作难度,造成初核效率不高。
三、对做好举报线索初核工作的思考
1.重视办案质量,着力提高初核成案率
检察机关在初核中,要注重谋略的运用和办案技巧的提高,避免初核工作中途夭折或误入歧途,着力提高初核成案率。另外,要针对初核对象的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初核策略和方法,最好是实行一人一策,一案一策。控申部门受理案件后要对线索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分析,找准初核工作的切入点。再者,针对初核取得的材料和掌握的情况,控申部门要适时随机应变,做到快、准、细、保密,把握时机,突破案件,提高成案率。
2.加强控申举报工作队伍建设,提高干警业务素能
控申队伍建设是推动控申工作向前发展的前提和基础。举报工作人员要直接面对各式各样的群众,涉及的事项多而杂,法律范围也较广泛。因此,控申部门必须配备政治素质高、工作作风严谨、保密意识强、法律知识丰富、处理问题细心、耐心、且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品行、廉洁执法的干警。另外,还必须注意控申部门人员的搭配,针对不同干警的特点,发挥各自优势,实现优势互补,以应对不同群众的来访出现的问题。
3.建立完善举报信息机制,拓宽初核手段
一是树立控告举报情报意识。加强举报信息情报工作,准时、正确地填报举报线索数据,及时发现和掌握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定期分析信息,对举报初核工作中的信息进行认真分析,从中捕捉和整理出那些带有苗头性、倾向性,并且有助于改进我们工作作风的信息源,认真归纳、分析、加工,进一步理清举报初核工作的思路,以便作出正确的决策。二是建立与有关部门的信息交流机制。经常与反贪、反渎、公诉、侦监、监所、民行、检察室等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加强信息沟通、以及时获得信息,主动协调配合,形成全院一体的举报信息情报系统。
4.注重建章立制,强化机制操作性
举报中心要实行案件线索受理、管理、分流、审查相分离,受理人员对案件线索逐案登记、编号、造册,并提出分流建议,经举报中心负责人审查、院领导批示后,交由专人备案、分流。对重大、疑难、复杂的线索,要做到多协调、多请示、多汇报。对分流线索要落实专人适时跟踪、催办、督办,发现逾期未办结的案件线索,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参考文献:
[1]金秀武,范海涛.规范举报初核工作提高办案效率与质量[J].党史博采(理论).2012(09).
[2]陈丽芳.浅议举报线索初核工作[J].法制与社会,2012(12).
[3]曹骥.浅谈举报初核工作[J].法制与社会,2012(36).
[4]彭孝通.浅析基层检察院如何做好举报线索初核工作[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3(07).
[5]周永宏.浅析基层检察院举报线索初核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其完善[J].法制与社会,2012(12).
[6]贺冷松.举报线索初核工作探析[J].法制与社会,2012(11).
[7] 郭爱忠. 浅议运用控申初核维护社会和谐稳定[J]. 法制与社会,2012(11) .
[8] 张丰乐. 举报线索初核成功的案例启示[J]. 中国检察官,201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