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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经常看到这样的报道,有些律师或当事人不服法官判决,在法庭上对法官粗暴无礼、辱骂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扰乱法庭秩序现象时有发生,且屡禁不止。但对这些行为如何定罪处罚,我国现行刑法却是“空白”,而在国外,为了维护法庭的尊严,这些扰乱法庭的行为已构成“藐视法庭罪”,法官当场就可以判决扰乱法庭者罪名成立直接投入监狱。
威尔士学生闯入法庭
威尔士是英国的一部分,位于大不列颠岛的西南部,但威尔士有自己独特的历史、语言和文化。长期以来,威尔士人都强烈希望固守自己的文化传统,恢复威尔士语的官方地位,这一愿望在20世纪70年代演变成一场运动,年轻的威尔士学生对于官方语言不用威尔士语而用英语非常不满,掀起了一波又一波的游行示威活动。
1970年2月,一群远道而来的威尔士大学生闯入了伦敦高等法院,跨进审判庭律师席,拥入公共走廊,高呼口号,散发小册子,而且还唱歌,破坏了正在进行的审讯。法官不得不休庭,直到把学生驱赶出去才恢复了法庭秩序。当法官再次回到法庭时,这群学生中有14人不肯认错,被法官以藐视法庭罪判处3个月监禁;还有8人同意认错,法官判处每人50镑罚金,并且在法庭上签约保证守法。
藐视法庭,作为一种罪行,我们可能感到比较陌生,但在英国已有几百年的历史。他们认为,在所有必须维护法律和秩序的地方,法庭是最需要法律与秩序的。司法过程必须不受干扰或干涉。冲击司法正常进行就是冲击社会的基础。为了维持法律与秩序,法官有权立即处置那些破坏司法正常进行的人。对于西方法律制度来说,这样一个不经审判当即监禁某人的权力是非常大的,连首相和总统都没这样的权力,然而它是必需的。
有人觉得对学生的判决是否有些过分,但法官认为一点也不过分,学生的行为是对审理一件与他们毫无关联的司法过程的蓄意干涉,法官必须向每一个地方的所有学生表明,这种事情是不可宽恕的。只要学生愿意,学生可以为他们所信奉的事业游行示威,只要学生喜欢,他们也可以表达抗议,但必须以合法的方式进行,不能以非法的方式进行。他们冲击了这块土地上的司法过程就是冲击了这个社会的根基,就是破坏了保护他们的东西。仅仅由于维护了法律和秩序,他们才有幸成为学生,才能在平静的环境中学习和生活。他们必须维护法律和秩序,而不是破坏它。上面这个案例,法官亲眼目睹了藐视法庭的行为,所以不需要证据来证明,法官可以直接裁决。
“催笑气”没有释放
1970年5月,英国皇家刑事法院正在审理一件涉及色情的案子,这个案子一拖再拖,律师之间的辩论单调乏味,乏善可陈。当时巴罗夫先生是一位年轻的律师助理,他不仅非常厌倦这种法庭气氛,而且还想改善这种氛围。于是,巴罗夫先生从停车场偷了半筒“催笑气”,它的学名叫一氧化二氮,当人吸收了这种气体会兴奋起来。巴罗夫的计划是,当法庭开始审理案件时,他从通风口把“催笑气”注入,当辩护律师吸入了这种气体,他们的发言就会生动起来。巴罗夫还专门到房顶观察了一下地形,可惜他的反常行为引起了法警的注意。法警从他的公文包里搜到半瓶“催笑气”,在法警面前,巴罗夫说出了他的全盘计划。法警向法官作了汇报,法官认为这件事并不可笑,这是藐视法庭的糟糕表现,巴罗夫先生被判处六个月的监禁。
有人提出怀疑,巴罗夫是犯了藐视法庭罪吗?他偷了盛气体的圆筒,肯定是有罪的,但没有任何诉讼程序被扰乱,也没有任何审判遭到破坏,并没有出现什么麻烦事。气体没有释放出来,巴罗夫还有许多事没有做。即使他做了,能否产生任何影响,也是很值得怀疑的,因为这种气体被空气稀释后是不会被嗅到的。况且,其实巴罗夫的主观意图又不是为了扰乱法庭,而仅仅是为了让法庭更生动,他没有恶意。但法官指出,巴罗夫的所作所为在其他公共场合虽然不会入罪,但在法庭这个场所仍然被法律所不容,这说明法庭是极其庄严的场所,任何随意的行动都有可能导致“藐视法庭”。相比较而言,世界各国的议会大厅倒是打架场面屡见不鲜,议会显然没有法庭那么庄严。
三个码头工人代表
为了维护法庭和法律的尊严,英国人对藐视法庭的行为是不容忍的,但也有例外。我们看下面一个案例。
1970年,英国发生了“集装箱”革命,意味着码头工人将失去大量工作机会,其中一些工作机会流入到离码头不远的仓库工人手中。码头工人与仓库工人之间有了矛盾,但他们同属于一个工会组织。1972年6月,英国伦敦西区的三个码头工人代表封禁了附近一座仓库,外面的卡车无法进入,仓库工人将失去工作机会。仓库工人到劳资关系法院寻求庇护,法庭向三名码头工人代表发出命令,禁止他们阻止卡车进入仓库。那三名码头工人没有到庭,也没有人代表他们出庭。法庭给出了最后期限,届时如果三个码头工人代表拒不出庭,也不申诉或上诉,将以藐视法庭罪进行拘押。那三个码头工人代表将被拘押的消息一经传出,整个英国的码头工人停止了工作,这是对法庭威胁的抗议,整个国家陷入了危机的边缘。这时,英国政府出面了,一位官方代诉人代表三位码头工人代表向上诉法院起诉,要求上诉法院撤销劳资关系法院的命令。上诉法院法官认为,官方代诉人有权代表这个国家中将被判入狱而自己又不向法院申诉的任何人进行申诉。上诉法院通过审理认为,由于证据不足,撤销劳资关系法院的命令。这样,一场即将爆发的危机就解除了。
我们分析这个案例,劳资关系法院向三个码头工人代表发出命令,让他们停止查禁卡车,但这三个码头工人代表根本不理会这个命令。法庭给他们留出时间进行申诉或上诉,他们还是无动于衷。这是很明显的藐视法庭的行为,如果不对这三个码头工人代表进行惩处,那么,法庭的尊严和权威何在?可是,如果拘押了三个码头工人代表,正好中了码头工人代表的圈套,他们正想以此为借口,来发动一场工人大罢工,到时整个国家将陷入混乱,不符合整个国家的利益。怎样才能既维护法庭的尊严又维护整个国家的利益呢?这好像陷入了两难之中。这时官方代诉人的出现解决了这个难题。官方代诉人代表三个码头工人代表要求上诉法院撤销劳资关系法院的命令,这样既解决了法庭的尴尬,又维护了法庭的尊严,同时还平息了码头工人的大罢工,官方代诉人真是功不可没。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法律反映的是人们之间利益关系的调整,是人们利益关系博弈的一种工具,作为司法人员必须灵活运用法律,不能死抠法条,慎哉!
威尔士学生闯入法庭
威尔士是英国的一部分,位于大不列颠岛的西南部,但威尔士有自己独特的历史、语言和文化。长期以来,威尔士人都强烈希望固守自己的文化传统,恢复威尔士语的官方地位,这一愿望在20世纪70年代演变成一场运动,年轻的威尔士学生对于官方语言不用威尔士语而用英语非常不满,掀起了一波又一波的游行示威活动。
1970年2月,一群远道而来的威尔士大学生闯入了伦敦高等法院,跨进审判庭律师席,拥入公共走廊,高呼口号,散发小册子,而且还唱歌,破坏了正在进行的审讯。法官不得不休庭,直到把学生驱赶出去才恢复了法庭秩序。当法官再次回到法庭时,这群学生中有14人不肯认错,被法官以藐视法庭罪判处3个月监禁;还有8人同意认错,法官判处每人50镑罚金,并且在法庭上签约保证守法。
藐视法庭,作为一种罪行,我们可能感到比较陌生,但在英国已有几百年的历史。他们认为,在所有必须维护法律和秩序的地方,法庭是最需要法律与秩序的。司法过程必须不受干扰或干涉。冲击司法正常进行就是冲击社会的基础。为了维持法律与秩序,法官有权立即处置那些破坏司法正常进行的人。对于西方法律制度来说,这样一个不经审判当即监禁某人的权力是非常大的,连首相和总统都没这样的权力,然而它是必需的。
有人觉得对学生的判决是否有些过分,但法官认为一点也不过分,学生的行为是对审理一件与他们毫无关联的司法过程的蓄意干涉,法官必须向每一个地方的所有学生表明,这种事情是不可宽恕的。只要学生愿意,学生可以为他们所信奉的事业游行示威,只要学生喜欢,他们也可以表达抗议,但必须以合法的方式进行,不能以非法的方式进行。他们冲击了这块土地上的司法过程就是冲击了这个社会的根基,就是破坏了保护他们的东西。仅仅由于维护了法律和秩序,他们才有幸成为学生,才能在平静的环境中学习和生活。他们必须维护法律和秩序,而不是破坏它。上面这个案例,法官亲眼目睹了藐视法庭的行为,所以不需要证据来证明,法官可以直接裁决。
“催笑气”没有释放
1970年5月,英国皇家刑事法院正在审理一件涉及色情的案子,这个案子一拖再拖,律师之间的辩论单调乏味,乏善可陈。当时巴罗夫先生是一位年轻的律师助理,他不仅非常厌倦这种法庭气氛,而且还想改善这种氛围。于是,巴罗夫先生从停车场偷了半筒“催笑气”,它的学名叫一氧化二氮,当人吸收了这种气体会兴奋起来。巴罗夫的计划是,当法庭开始审理案件时,他从通风口把“催笑气”注入,当辩护律师吸入了这种气体,他们的发言就会生动起来。巴罗夫还专门到房顶观察了一下地形,可惜他的反常行为引起了法警的注意。法警从他的公文包里搜到半瓶“催笑气”,在法警面前,巴罗夫说出了他的全盘计划。法警向法官作了汇报,法官认为这件事并不可笑,这是藐视法庭的糟糕表现,巴罗夫先生被判处六个月的监禁。
有人提出怀疑,巴罗夫是犯了藐视法庭罪吗?他偷了盛气体的圆筒,肯定是有罪的,但没有任何诉讼程序被扰乱,也没有任何审判遭到破坏,并没有出现什么麻烦事。气体没有释放出来,巴罗夫还有许多事没有做。即使他做了,能否产生任何影响,也是很值得怀疑的,因为这种气体被空气稀释后是不会被嗅到的。况且,其实巴罗夫的主观意图又不是为了扰乱法庭,而仅仅是为了让法庭更生动,他没有恶意。但法官指出,巴罗夫的所作所为在其他公共场合虽然不会入罪,但在法庭这个场所仍然被法律所不容,这说明法庭是极其庄严的场所,任何随意的行动都有可能导致“藐视法庭”。相比较而言,世界各国的议会大厅倒是打架场面屡见不鲜,议会显然没有法庭那么庄严。
三个码头工人代表
为了维护法庭和法律的尊严,英国人对藐视法庭的行为是不容忍的,但也有例外。我们看下面一个案例。
1970年,英国发生了“集装箱”革命,意味着码头工人将失去大量工作机会,其中一些工作机会流入到离码头不远的仓库工人手中。码头工人与仓库工人之间有了矛盾,但他们同属于一个工会组织。1972年6月,英国伦敦西区的三个码头工人代表封禁了附近一座仓库,外面的卡车无法进入,仓库工人将失去工作机会。仓库工人到劳资关系法院寻求庇护,法庭向三名码头工人代表发出命令,禁止他们阻止卡车进入仓库。那三名码头工人没有到庭,也没有人代表他们出庭。法庭给出了最后期限,届时如果三个码头工人代表拒不出庭,也不申诉或上诉,将以藐视法庭罪进行拘押。那三个码头工人代表将被拘押的消息一经传出,整个英国的码头工人停止了工作,这是对法庭威胁的抗议,整个国家陷入了危机的边缘。这时,英国政府出面了,一位官方代诉人代表三位码头工人代表向上诉法院起诉,要求上诉法院撤销劳资关系法院的命令。上诉法院法官认为,官方代诉人有权代表这个国家中将被判入狱而自己又不向法院申诉的任何人进行申诉。上诉法院通过审理认为,由于证据不足,撤销劳资关系法院的命令。这样,一场即将爆发的危机就解除了。
我们分析这个案例,劳资关系法院向三个码头工人代表发出命令,让他们停止查禁卡车,但这三个码头工人代表根本不理会这个命令。法庭给他们留出时间进行申诉或上诉,他们还是无动于衷。这是很明显的藐视法庭的行为,如果不对这三个码头工人代表进行惩处,那么,法庭的尊严和权威何在?可是,如果拘押了三个码头工人代表,正好中了码头工人代表的圈套,他们正想以此为借口,来发动一场工人大罢工,到时整个国家将陷入混乱,不符合整个国家的利益。怎样才能既维护法庭的尊严又维护整个国家的利益呢?这好像陷入了两难之中。这时官方代诉人的出现解决了这个难题。官方代诉人代表三个码头工人代表要求上诉法院撤销劳资关系法院的命令,这样既解决了法庭的尴尬,又维护了法庭的尊严,同时还平息了码头工人的大罢工,官方代诉人真是功不可没。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法律反映的是人们之间利益关系的调整,是人们利益关系博弈的一种工具,作为司法人员必须灵活运用法律,不能死抠法条,慎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