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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不管是隐私权或者个人信息权在其产生时起到了维护人格尊严、保障人格自由、尊重人格平等的法律效果。因此,隐私权是维护人格尊严保障人格自的基本权利。从历史的角度看,隐私权、个人信息权依次产生。都是在隐私权的基础上伴随传播媒介的变化而发展。基于现代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隐私权所保护的对象和范围也在不断扩大,使得隐私权的性质、保护方式和保护手段内涵外延都在不断变化。
关键词:媒介发展;隐私;个人信息
第一个阶段:传统信息时代的隐私权
这段时间的划分十九世纪末,只到20世纪中后期PC以及Internet的出现为该时期的终点。隐私权在这段时期表现主要是“不被打扰的权利”,结合隐私权产生背景得知当时信息传播的媒介主要是报纸,当时的媒体弥漫着窃听偷拍的八卦丑闻整个社会乌烟瘴气,得益于当时拍照以及其他传播媒介的技术发展,使得个人生活安宁不被打扰。
当时社会的技术背景是新闻报纸行业的普及,以及摄像技术的产生。任何背景的产生都有其历史性,早在十九世纪就活版印刷机,由于当时社会大众识字能力有限,加上印刷成本极其昂贵,报纸一直没有得到普及,只到十九世纪初期造纸技术的发展,使得纸张成本大幅度降低因此越来越多的印刷产品得到流通。与此同时,伴随时代发展大众的文化水平得到提升,有了阅读的需要,使得报纸出版行业发展迅猛,对当时的普通群众带来很多困扰,直接侵犯到公众生活的安宁。
因此,传统信息时代的隐私权主要是保障个人生活安寧,不被打扰,排斥他人侵犯为主权利。这个时代的隐私权主要是消极防御的权利。当时的隐私权主要是赋予权利人反对他人对私生活的侵犯。即为“保护自己生活中的私人领域不受他人侵犯”。尽管在这一时期许多传统的新闻出版业也存在数据,但是这个时代与后来的计算机网络处理的数据,以及现代大数据时代云端处理器的海量数据这个时代只能称为传统信息时代。
第二阶段:传统数据时代的隐私权
这段时间从传统信息时代结束即二十世纪中后期网络的产生为传统数据时代的起始点,直到二十一世纪初期大数据时代为该时结点。这一阶段的特点是电脑局域网对个人数据的网络化处理。处理信息的方式、处理能力都与上一时期发生巨大变化。计算机现代最伟大的发明。早在1975年英国发表的一份白皮书中,指出了计算机操作对隐私的影响:“(1)计算机帮助维护大型数据记录系统。(2)电脑可方便及迅速地使多个人在不同地点取得资料;(3)电脑可迅速将资料从一个资讯系统传送至另一个资讯系统(4)电脑可以组合不同的资料,而合并的方法或形式只有电脑能做到。(5)由于资料是以一种不能直接读取的形式储存或处理的,因此数据在进行传送时不会发生变化,资料的内容也很少被获取。
因为数据资料很容易在计算机上存储、转移、或者被整合。因此记录储存方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计算机本身也发生了巨大的改变,功能越来越强大,而体积也拉越小,从之前一个厂房大小的主机到电视大小的微型计算机。在这样一个计算机发展迅速的时代里,个人数据被传播的速度和范围较之前的阶段更加严重。隐私权发展出了新的类型即个人信息权。但是并不会因为个人信息权的出现,传统信息时代中的隐私权消失。这个时代,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权同时存在,规范的内容有所不同。个人信息权强调信息处理过程中的保护,在信息的创造,传播的不同过程中有明确的保护机制,同时着重强调公权力对于信息隐私权的监管。
在传统数据时代隐私权具有如下特征:隐私权不仅仅是消极防御的权利,增加对自己信息的控制权的内容,属于积极地权利;同时隐私权的范围伴随着数据传播的方式的改变发生了变化;由于个人信息权的行使有赖于政府公权力的介入,因此隐私权不再仅仅是民商法领域的概念,而是有向公法范围拓展的趋势。
第三个阶段:大数据时代的隐私权
大数据时代的标志为现代互联网云端储存技术的发展以及海量数据的发掘与利用。互联网的发展将人类社会信息系数据存储单位由“TB”到“PB”(1PB=2014TB)大量数据被采集利用,在这个时代我们生活离不开互联网,通过手机位置的共享获取到达未知目的地的距离,同时这些位置信息可能会被再次利用,通过海量数据的分析预测出我们的偏好,大数据时代带来的便利我们都可以直观感受得到,但是越来越多的问题也被暴露出来。
大数据时代,个人隐私的控制权由传统数据时代个人的权利转变成大数据时代网络服务运营商的义务,由服务提供者判断信息是否侵犯到用户隐私权。这意味着数据服务提供者承担更多义务,大数据时代个人数据,隐私信息随时都有可能被公布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原因如下:首先,我们在网络生活中一旦提交注册社交网站账号,很难被注销,即便是被注销里面的内容也并不能被完全删除,如果进行搜索还是可以获取曾经发布的信息;第二,我们在使用搜索引擎搜索自己的个人信息时,有些信息已经过去好多年,并不准确的信息依然被搜索得到。第三,其他网络用户发布关于个人的信息并不能得到监管。使得这些与自己相关的信息在被检索的时候会出现。最后,各种位置共享的软件跟踪用户的位置信息,收集存储的信息并不会得到删除。“
从广义上讲,本身隐私权的概念都处在不断变化、不断丰富、变动的过程中。换言之,广义的隐私权更具开放包容的特征。随着网络数据科技的发展,可以合理预测未来的隐私权必然伴随技术革新、科学进步、社会文明而不断发展变化。最后一点,隐私权、个人信息权不是相互替代的关系,并非一种新的权利产生就必然导致旧的权利被取代。个人信息权基于隐私权并且增加新的权利的内容以及重塑权力边界。笔者认为根据数据时代的不同,传播媒介的发展。
关键词:媒介发展;隐私;个人信息
第一个阶段:传统信息时代的隐私权
这段时间的划分十九世纪末,只到20世纪中后期PC以及Internet的出现为该时期的终点。隐私权在这段时期表现主要是“不被打扰的权利”,结合隐私权产生背景得知当时信息传播的媒介主要是报纸,当时的媒体弥漫着窃听偷拍的八卦丑闻整个社会乌烟瘴气,得益于当时拍照以及其他传播媒介的技术发展,使得个人生活安宁不被打扰。
当时社会的技术背景是新闻报纸行业的普及,以及摄像技术的产生。任何背景的产生都有其历史性,早在十九世纪就活版印刷机,由于当时社会大众识字能力有限,加上印刷成本极其昂贵,报纸一直没有得到普及,只到十九世纪初期造纸技术的发展,使得纸张成本大幅度降低因此越来越多的印刷产品得到流通。与此同时,伴随时代发展大众的文化水平得到提升,有了阅读的需要,使得报纸出版行业发展迅猛,对当时的普通群众带来很多困扰,直接侵犯到公众生活的安宁。
因此,传统信息时代的隐私权主要是保障个人生活安寧,不被打扰,排斥他人侵犯为主权利。这个时代的隐私权主要是消极防御的权利。当时的隐私权主要是赋予权利人反对他人对私生活的侵犯。即为“保护自己生活中的私人领域不受他人侵犯”。尽管在这一时期许多传统的新闻出版业也存在数据,但是这个时代与后来的计算机网络处理的数据,以及现代大数据时代云端处理器的海量数据这个时代只能称为传统信息时代。
第二阶段:传统数据时代的隐私权
这段时间从传统信息时代结束即二十世纪中后期网络的产生为传统数据时代的起始点,直到二十一世纪初期大数据时代为该时结点。这一阶段的特点是电脑局域网对个人数据的网络化处理。处理信息的方式、处理能力都与上一时期发生巨大变化。计算机现代最伟大的发明。早在1975年英国发表的一份白皮书中,指出了计算机操作对隐私的影响:“(1)计算机帮助维护大型数据记录系统。(2)电脑可方便及迅速地使多个人在不同地点取得资料;(3)电脑可迅速将资料从一个资讯系统传送至另一个资讯系统(4)电脑可以组合不同的资料,而合并的方法或形式只有电脑能做到。(5)由于资料是以一种不能直接读取的形式储存或处理的,因此数据在进行传送时不会发生变化,资料的内容也很少被获取。
因为数据资料很容易在计算机上存储、转移、或者被整合。因此记录储存方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计算机本身也发生了巨大的改变,功能越来越强大,而体积也拉越小,从之前一个厂房大小的主机到电视大小的微型计算机。在这样一个计算机发展迅速的时代里,个人数据被传播的速度和范围较之前的阶段更加严重。隐私权发展出了新的类型即个人信息权。但是并不会因为个人信息权的出现,传统信息时代中的隐私权消失。这个时代,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权同时存在,规范的内容有所不同。个人信息权强调信息处理过程中的保护,在信息的创造,传播的不同过程中有明确的保护机制,同时着重强调公权力对于信息隐私权的监管。
在传统数据时代隐私权具有如下特征:隐私权不仅仅是消极防御的权利,增加对自己信息的控制权的内容,属于积极地权利;同时隐私权的范围伴随着数据传播的方式的改变发生了变化;由于个人信息权的行使有赖于政府公权力的介入,因此隐私权不再仅仅是民商法领域的概念,而是有向公法范围拓展的趋势。
第三个阶段:大数据时代的隐私权
大数据时代的标志为现代互联网云端储存技术的发展以及海量数据的发掘与利用。互联网的发展将人类社会信息系数据存储单位由“TB”到“PB”(1PB=2014TB)大量数据被采集利用,在这个时代我们生活离不开互联网,通过手机位置的共享获取到达未知目的地的距离,同时这些位置信息可能会被再次利用,通过海量数据的分析预测出我们的偏好,大数据时代带来的便利我们都可以直观感受得到,但是越来越多的问题也被暴露出来。
大数据时代,个人隐私的控制权由传统数据时代个人的权利转变成大数据时代网络服务运营商的义务,由服务提供者判断信息是否侵犯到用户隐私权。这意味着数据服务提供者承担更多义务,大数据时代个人数据,隐私信息随时都有可能被公布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原因如下:首先,我们在网络生活中一旦提交注册社交网站账号,很难被注销,即便是被注销里面的内容也并不能被完全删除,如果进行搜索还是可以获取曾经发布的信息;第二,我们在使用搜索引擎搜索自己的个人信息时,有些信息已经过去好多年,并不准确的信息依然被搜索得到。第三,其他网络用户发布关于个人的信息并不能得到监管。使得这些与自己相关的信息在被检索的时候会出现。最后,各种位置共享的软件跟踪用户的位置信息,收集存储的信息并不会得到删除。“
从广义上讲,本身隐私权的概念都处在不断变化、不断丰富、变动的过程中。换言之,广义的隐私权更具开放包容的特征。随着网络数据科技的发展,可以合理预测未来的隐私权必然伴随技术革新、科学进步、社会文明而不断发展变化。最后一点,隐私权、个人信息权不是相互替代的关系,并非一种新的权利产生就必然导致旧的权利被取代。个人信息权基于隐私权并且增加新的权利的内容以及重塑权力边界。笔者认为根据数据时代的不同,传播媒介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