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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加强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工作,实现投资目标,达到预期效益,参照国家水利、农业、林业等部门有关技术规范和建设规程,结合农业综合开发自身特点,制定本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应按本建设标准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