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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前我国农民养老所面临挑战的主要方面
1.人口老龄化的挑战。一般而言,人口老龄化是指老龄人口达到较高比重时的人口结构状态,60岁以上人口达到总人口的10%或65岁以上人口达到总人口的7%是人口老龄化的国际标准。当前人口老龄化是根据60岁和65岁以上人口在国家总人口数中的比率决定的。近20年来,计划生育使中国少出生了3亿人,与此同时是中国人口的迅速老龄化。据中国人口学估计,到本世纪中叶,中国老年人口的比例将接近四分之一。就我国农村的现状而言,尽管生育率明显高于城市,但一个不容忽视的现实是农村人口的基数大,加上近几年大批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这将使本世纪我国农村老年人口比率高于城镇,从而使养老的绝对需求量扩大。在农村经济仍然落后于城镇的情况下,主要依靠家庭养老的农村养老压力会更大。
2.计划生育政策的推行要求建立切实可行的农村养老社会保险制度。目前在农村,农民的退休制度尚未建立,农村老人的养老没有社会保障。从农村老人养老费用构成来看,多半来自子女供给,老人养老对子女和家庭的依赖性极强。计划生育政策必然带来农村家庭结构的简化,家庭规模的缩小。据估计,我国将会出现4—2—1型的家庭结构,即一个独生子女要抚养一对父母及一对祖父母和一对外祖父母,应该说这样的家庭抚养赡养关系必然会出现。农村户均人口下降,核心家庭增多,家庭代际养老功能弱化,必然要求建立切实可行的农村养老社会保险制度。
3.建立农村养老社会保险是引导农民消费的需要。引导农民消费是扩大内需的一个重要手段,也是实现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个重要问题。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保障意识也加强了。许多农民认识到,社会在发展和进步,养老不能仅靠子女或传统的土地保障,要参加社会保险。有的农村,农民在当地政府的组织下,建立了老人公寓、福利院、敬老院,兴办了社会福利、合作医疗,设立了养老基金。这都说明建立农村养老社会保险不仅是非常必要的,符合农村及农民的现实需要,也是引导农民正确消费的需要。
4.城镇化进程带来的问题。城镇化是国民经济结构调整的基本方向。加快城镇化是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实现我国长期发展目标的内在需求。“发展小城镇”战略的实施所带来的直接问题是农民的土地被大量征用,农村的一大部分人口便随之转入城镇居民户口,可是安置他们的就业问题却不能得到很好的解决。这样,土地被征用后的农民的养老问题就变得突出。另一方面,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会吸纳大批农村的剩余劳动力。有的研究认为,农村人口向城镇的流动迁移,直接导致农村老年父母身边子女数减少,从而冲击着中国农村传统的家庭养老。虽然大多数流迁人口仍然在经济上接济父母,但老人的生活和精神慰藉会受到极大影响。
5.随着改革的进行,农民经营风险加大,城乡差距拉大都对家庭养老提出严峻的挑战。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推行以后,农业经营开始由单一经营向多种经营转变。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和完善,竞争作为市场经济的一个显著特征,在农业经营效益不高的情况下,自然加大了农业经营风险。目前,与城市相比,我国农民家庭经济基础还很薄弱,城乡收入差距加大。尽管近几年来,政府一再出台一些农业优惠政策,这确实对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有很大好处,然而就我国当前状况来说,缩短城乡收入差距,真正提高农民收入,依然是一个非常艰巨的问题。
6.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迫切需要建立养老社会保险制度。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村出现了大量剩余劳动力,而且原先壁垒森严的“户籍”、“身份”制已开始松动,许多农民成为商品生产者,或者离开土地进城务工从事非农业劳动,成为以务工收入和工薪收入为主要来源的新型农民。农村人口大规模的城镇化和非农化,结束了传统的“种田千百年”式的土地保障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家庭保障,但同时也增加了生产和生活的风险,需要有新的保障方式来取代。而我国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重要目标就是推动农业产业化和小城镇建设,促进农业社会化大生产,由此会有更多原先的农村人口脱离第一产业的劳动,这就迫切要求建立与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包括养老保险制度。
二、我国建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模式选择
1.自我保障层次。主要包括家庭保障、个人储蓄保障、土地保障。家庭保障主要是家庭中的成年子女通过物质帮助、服务来满足老年人的物质、情感需求,体现成年子女对老年人的反哺。在农村养老保障建设中,我们不能夸大家庭养老的作用,也不能忽视其作用,家庭所发挥的成员之间的互助互济、 情感慰藉是任何社会保障制度都无法替代的。在新时期应对养老家庭给予资助,对照顾无自理能力老人的家庭提供资助。对子女和老人同住或附近居住提供方便。个人储蓄保障体现了个人在追求终生收入平衡,个人储蓄可提高老年人的收入水平,提高老年生活质量,国家应尽早出台优惠政策,鼓励储蓄养老。土地保障虽然在农村存在虚化的现象,但土地在保障老年人的日常开支需求上有重要作用,对正式的制度起了一个很好的补充作用。老年人经营小块土地不但可以满足其日常吃穿用度的小额开支,而且可满足其感情需要。在构建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时还应发挥土地保障的有益补充作用。
2.政府负责层次。这包括普惠制国民养老保险金和政府老年社会救助。“养老保险金构成整个老年保障体系的第二层次,政府是这一层次的直接责任主体,制度的出发点是向所有老年人提供最基本的收入保障,普惠制源于税收,待遇与工资脱钩但与物价水平挂钩,并随着整个社会平均收入提高而提高,体现着老年人分享经济社会成果权益。政府的老年社会救助作为最后一道保障线,由公共财政资助。加大财政投入,走公共产品之路,原有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采用“个人储蓄积累模式”,即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和政府政策扶持相结合,政府不承担直接财政补贴责任,集体补助常常落空,社会保险演变为“个人储蓄保险”,从而失去了它应有的价值和意义。因此,在设计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时,政府的责任要增强,加大财政投入,其补贴比例应当达到较高水平,对落后地区的补助比例则应当更高,这是由农村目前的整体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和养老保险的性质所决定的。只有财政加大投入,走公共产品之路,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才能够健康成长,体现其价值,发挥其作用,造福于亿万农民。在执行的地区要求农民强制参加,强制缴费,要改变当前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允许农民自愿参加会造成农民参保的“逆向选择”,必须要求农民强制参加,强制缴费。既然农村养老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险,就必须体现出它的社会性,国家有义务也有权力强制农民在年轻时为自己安度晚年做经济上的准备。当然,考虑到农民实际的经济承受能力,改革依然可以保留多层次的缴费标准和灵活变通的缴费方式,如允许预缴和补缴,以减少改革过程中的阻力和摩擦。同时还要充分尊重地区差异,因地制宜地开展我国区域性经济的存在,使得改革开放以后东部沿海地区的农村地区经济发展较快,但在中部、西部地区则相对落后。这时全国的改革要统一缴费标准,统一支付水平,不可能也不现实。
另外应积极探索与人口计划生育政策相结合的办法。在农村,我国的计划生育工作开展得不尽如人意。很多农村人口不愿意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养儿防老”和“多子多福”这样一些陈旧观念。笔者认为可考虑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与人口计划生育政策结合,如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中,运用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经费,对于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户增加政府补贴,提高养老待遇,充实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来源,促进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良性发展和农村计划生育工作可持续发展。
3.集体保障层次。体现个人对自己的养老负责,资金与集体共担,完全记入个人账户,归个人所有,与就业相关,具有差别性,体现效率原则。在农村养老保障体制建设中对不同的群体其个人账户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对于农村中非农业群体和在城镇具有稳定工作和住所的农民工群体,表现为职业养老金,即个人账户的缴费由企业和职工共同承担;而对于流动的农民工群体和留居在农村的真正意义上的农民,其个人账户表现为个人缴费,国家集体给予补助的形式。
4.市场保障层次,即商业人寿保险和从事力所能及的市场劳动。商业人寿保险的赢利性促使其更倾向于高收入群体,主要满足农村中高收入群体在保证基本生活的同时改善老年生活的愿望。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村中也同样会不断涌现出高收入群体,可以预见,发达的商业保险会产生“福利挤出效应”,即一部分高收入群体因参加商业人寿保险,老年收入丰厚,便自愿放棄领取国发养老金,这会使国民养老金有限的资源得到更好的利用。同时老年农民从事力所能及的市场劳动,如经营小块土地获取市场报酬可在一定程度上改善老年生活。
(作者单位:福州大学至诚学院)
1.人口老龄化的挑战。一般而言,人口老龄化是指老龄人口达到较高比重时的人口结构状态,60岁以上人口达到总人口的10%或65岁以上人口达到总人口的7%是人口老龄化的国际标准。当前人口老龄化是根据60岁和65岁以上人口在国家总人口数中的比率决定的。近20年来,计划生育使中国少出生了3亿人,与此同时是中国人口的迅速老龄化。据中国人口学估计,到本世纪中叶,中国老年人口的比例将接近四分之一。就我国农村的现状而言,尽管生育率明显高于城市,但一个不容忽视的现实是农村人口的基数大,加上近几年大批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这将使本世纪我国农村老年人口比率高于城镇,从而使养老的绝对需求量扩大。在农村经济仍然落后于城镇的情况下,主要依靠家庭养老的农村养老压力会更大。
2.计划生育政策的推行要求建立切实可行的农村养老社会保险制度。目前在农村,农民的退休制度尚未建立,农村老人的养老没有社会保障。从农村老人养老费用构成来看,多半来自子女供给,老人养老对子女和家庭的依赖性极强。计划生育政策必然带来农村家庭结构的简化,家庭规模的缩小。据估计,我国将会出现4—2—1型的家庭结构,即一个独生子女要抚养一对父母及一对祖父母和一对外祖父母,应该说这样的家庭抚养赡养关系必然会出现。农村户均人口下降,核心家庭增多,家庭代际养老功能弱化,必然要求建立切实可行的农村养老社会保险制度。
3.建立农村养老社会保险是引导农民消费的需要。引导农民消费是扩大内需的一个重要手段,也是实现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个重要问题。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保障意识也加强了。许多农民认识到,社会在发展和进步,养老不能仅靠子女或传统的土地保障,要参加社会保险。有的农村,农民在当地政府的组织下,建立了老人公寓、福利院、敬老院,兴办了社会福利、合作医疗,设立了养老基金。这都说明建立农村养老社会保险不仅是非常必要的,符合农村及农民的现实需要,也是引导农民正确消费的需要。
4.城镇化进程带来的问题。城镇化是国民经济结构调整的基本方向。加快城镇化是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实现我国长期发展目标的内在需求。“发展小城镇”战略的实施所带来的直接问题是农民的土地被大量征用,农村的一大部分人口便随之转入城镇居民户口,可是安置他们的就业问题却不能得到很好的解决。这样,土地被征用后的农民的养老问题就变得突出。另一方面,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会吸纳大批农村的剩余劳动力。有的研究认为,农村人口向城镇的流动迁移,直接导致农村老年父母身边子女数减少,从而冲击着中国农村传统的家庭养老。虽然大多数流迁人口仍然在经济上接济父母,但老人的生活和精神慰藉会受到极大影响。
5.随着改革的进行,农民经营风险加大,城乡差距拉大都对家庭养老提出严峻的挑战。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推行以后,农业经营开始由单一经营向多种经营转变。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和完善,竞争作为市场经济的一个显著特征,在农业经营效益不高的情况下,自然加大了农业经营风险。目前,与城市相比,我国农民家庭经济基础还很薄弱,城乡收入差距加大。尽管近几年来,政府一再出台一些农业优惠政策,这确实对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有很大好处,然而就我国当前状况来说,缩短城乡收入差距,真正提高农民收入,依然是一个非常艰巨的问题。
6.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迫切需要建立养老社会保险制度。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村出现了大量剩余劳动力,而且原先壁垒森严的“户籍”、“身份”制已开始松动,许多农民成为商品生产者,或者离开土地进城务工从事非农业劳动,成为以务工收入和工薪收入为主要来源的新型农民。农村人口大规模的城镇化和非农化,结束了传统的“种田千百年”式的土地保障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家庭保障,但同时也增加了生产和生活的风险,需要有新的保障方式来取代。而我国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重要目标就是推动农业产业化和小城镇建设,促进农业社会化大生产,由此会有更多原先的农村人口脱离第一产业的劳动,这就迫切要求建立与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包括养老保险制度。
二、我国建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模式选择
1.自我保障层次。主要包括家庭保障、个人储蓄保障、土地保障。家庭保障主要是家庭中的成年子女通过物质帮助、服务来满足老年人的物质、情感需求,体现成年子女对老年人的反哺。在农村养老保障建设中,我们不能夸大家庭养老的作用,也不能忽视其作用,家庭所发挥的成员之间的互助互济、 情感慰藉是任何社会保障制度都无法替代的。在新时期应对养老家庭给予资助,对照顾无自理能力老人的家庭提供资助。对子女和老人同住或附近居住提供方便。个人储蓄保障体现了个人在追求终生收入平衡,个人储蓄可提高老年人的收入水平,提高老年生活质量,国家应尽早出台优惠政策,鼓励储蓄养老。土地保障虽然在农村存在虚化的现象,但土地在保障老年人的日常开支需求上有重要作用,对正式的制度起了一个很好的补充作用。老年人经营小块土地不但可以满足其日常吃穿用度的小额开支,而且可满足其感情需要。在构建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时还应发挥土地保障的有益补充作用。
2.政府负责层次。这包括普惠制国民养老保险金和政府老年社会救助。“养老保险金构成整个老年保障体系的第二层次,政府是这一层次的直接责任主体,制度的出发点是向所有老年人提供最基本的收入保障,普惠制源于税收,待遇与工资脱钩但与物价水平挂钩,并随着整个社会平均收入提高而提高,体现着老年人分享经济社会成果权益。政府的老年社会救助作为最后一道保障线,由公共财政资助。加大财政投入,走公共产品之路,原有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采用“个人储蓄积累模式”,即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和政府政策扶持相结合,政府不承担直接财政补贴责任,集体补助常常落空,社会保险演变为“个人储蓄保险”,从而失去了它应有的价值和意义。因此,在设计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时,政府的责任要增强,加大财政投入,其补贴比例应当达到较高水平,对落后地区的补助比例则应当更高,这是由农村目前的整体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和养老保险的性质所决定的。只有财政加大投入,走公共产品之路,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才能够健康成长,体现其价值,发挥其作用,造福于亿万农民。在执行的地区要求农民强制参加,强制缴费,要改变当前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允许农民自愿参加会造成农民参保的“逆向选择”,必须要求农民强制参加,强制缴费。既然农村养老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险,就必须体现出它的社会性,国家有义务也有权力强制农民在年轻时为自己安度晚年做经济上的准备。当然,考虑到农民实际的经济承受能力,改革依然可以保留多层次的缴费标准和灵活变通的缴费方式,如允许预缴和补缴,以减少改革过程中的阻力和摩擦。同时还要充分尊重地区差异,因地制宜地开展我国区域性经济的存在,使得改革开放以后东部沿海地区的农村地区经济发展较快,但在中部、西部地区则相对落后。这时全国的改革要统一缴费标准,统一支付水平,不可能也不现实。
另外应积极探索与人口计划生育政策相结合的办法。在农村,我国的计划生育工作开展得不尽如人意。很多农村人口不愿意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养儿防老”和“多子多福”这样一些陈旧观念。笔者认为可考虑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与人口计划生育政策结合,如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中,运用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经费,对于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户增加政府补贴,提高养老待遇,充实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来源,促进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良性发展和农村计划生育工作可持续发展。
3.集体保障层次。体现个人对自己的养老负责,资金与集体共担,完全记入个人账户,归个人所有,与就业相关,具有差别性,体现效率原则。在农村养老保障体制建设中对不同的群体其个人账户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对于农村中非农业群体和在城镇具有稳定工作和住所的农民工群体,表现为职业养老金,即个人账户的缴费由企业和职工共同承担;而对于流动的农民工群体和留居在农村的真正意义上的农民,其个人账户表现为个人缴费,国家集体给予补助的形式。
4.市场保障层次,即商业人寿保险和从事力所能及的市场劳动。商业人寿保险的赢利性促使其更倾向于高收入群体,主要满足农村中高收入群体在保证基本生活的同时改善老年生活的愿望。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村中也同样会不断涌现出高收入群体,可以预见,发达的商业保险会产生“福利挤出效应”,即一部分高收入群体因参加商业人寿保险,老年收入丰厚,便自愿放棄领取国发养老金,这会使国民养老金有限的资源得到更好的利用。同时老年农民从事力所能及的市场劳动,如经营小块土地获取市场报酬可在一定程度上改善老年生活。
(作者单位:福州大学至诚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