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职务犯罪的预防

来源 :法制与经济·中旬刊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kary_yea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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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预防职务犯罪是每个国家政府治国的重要内容之一。坚持体制机制改革和创新,采取依法治理和标本兼治等手段,是遏制和预防犯罪最有效的手段。
  [关键词]职务犯罪;预防研究
  采取有效的战略和对策来控制和预防职务犯罪,越来越成为政府治国的重要内容和有识之士关注的重要课题。结合我国反腐败的长期实践和不断的理论探讨,面对依法治国和依德治国及反腐斗争继续深入的新情况,笔者对逐步形成的正在实际运用的具有中国特色的面向新世纪的预防职务犯罪模式提出一些肤浅看法。
  一、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次在治标,是遏制和预防犯罪的根本渠道
  从建国之初,对大贪污犯刘青山、张子善的坚决制裁,到世纪之交对胡长青的贪污查处,表明中国共产党人及政府对职务犯罪坚决打击的严正态度、坚强决心及对建立廉洁高效公正的政府的不懈追求,并取得相当好的效果。同时对现实生活中尚存蔓延之势的各种职务犯罪的有效治理,也正在进行着长期的探索与研究。通过理论与实践的不断加强和总结,在治理腐败和职务犯罪的根本策略上形成了“打防建并举、标本兼治、治标为手段、重在治本、检察建议服务于后”的局面。从原来侧重遏制走上强调标本兼治、逐步加大治本力度的轨道上来,努力从源头上加以遏制和防范腐败现象和职务犯罪的滋生,实现对职务犯罪惩治已然、防范未然,以打促防,以防固打,延伸、扩大对职务犯罪治理的效果,加强对职务犯罪的打击效果。
  缘何要选择“打防建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检察建议服务于后”这一根本策略,是对治理腐败和职务犯罪规律的认识上升的结果,也是由于法律的威慑力本身具有局限性所决定的。
  近期,虽然我国各级司法机关加大了查办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分子的力度,惩处了一批重大职务犯罪分子,但贪污贿赂犯罪的发案率仍然居高不下,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重刑威慑对于遏制腐败犯罪分子的局限性。在现实中,顶风作案、不吸取前车之鉴,继任者仍以身试法的现象屡见不鲜。在疯狂的贪欲和侥幸心理支配下,一旦作案条件成熟,死刑对一些犯罪分子已经难以发挥预想的震慑作用,必须有一个清醒的估价,寄予过高的期望只能导致更大的失望,因此强调刑法的严厉性时,必须强调刑罚的及时性和不可避免性的存在。
  加强刑罚的及时性和不可避免性,最根本的要做到以下几点:一是严罚;二是要及时;三是要公开公正;四是要平等。“严罚”要求在立法上,要严密刑事法网,对于应当规定为犯罪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要完整、明确、科学地作出立法上的规定,防止立法上存在盲区、漏洞和模糊,导致司法中无法可依、有法难依,影响对有关犯罪行为的及时有效打击,从而降低刑法的威慑力。在司法实践上,对于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职务犯罪的行为,一定要加以严厉惩罚。做到违法必罚,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及时”强调的是司法效能,发案与惩罚时间上联系越紧密,刑罚的威慑效果越好,越能教育人,越能警戒潜在犯罪人员。“公开”的意义在于使社会上更多的人及时掌握我们同职务犯罪斗争的成效,了解犯罪分子弄权渎职的必然下场,鼓励斗志,树立信心。要充分利用报刊、网络、电视等媒体的作用,形成一个包括无数公众在内庞大的“关注群体”,使犯罪分子成为“过街老鼠”,就如检察机关现在正在实行的检务公开制度就是很好例证。“平等”是对法律适用上的要求,任何人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对一切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分子,不论职务高低,都要依法追究,不能有任何例外。
  二、依法治理,是遏制和预防职务犯罪的有力保障
  依法治理和预防腐败与职务犯罪,一方面是权力配置、运作法制化,使廉政制度建设法制化。另一方面是加强治理腐败和职务的专门工作和活动的立法,明确社会各预防腐败和职务犯罪责任主体在反对腐败预防职务犯罪中的地位、职责和具体工作程序,以及失职的法律后果,尤其是明确有关惩治和预防腐败和职务犯罪的专门职能机构的法定地位、职权和工作程序,保证其职能性、权威性,使廉政勤政建设法制化。这一方面格外重要,也是公职人员职务犯罪取得明顯成效最有力的法律保证。目前我国这两方面的立法都需要加强和完善,一是需尽快制定公务员法、行政公开法、公务员财产申报法、监督法、公共产品采购法等等。对公职人员行为、财产状况、行政行为等进行完备的法律监控;二是对有关法律加以完善,细化构成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各种具体情况,增强其完备性、科学性、严密性、明确性和可操作性,提高法律的适应能力;三是立足于预防职务犯罪的目的,就关于预防职务犯罪原则、主体、职责、程序和法律责任的综合性、全国性的专门法律法规加强论证、制定。使治理腐败和预防职务犯罪从目前主要依靠党组织和党风廉政自律责任要求上升到国家的法律责任强制,增强权威性和统一性。
  三、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是遏制和预防职务犯罪的重要内容
  职务犯罪从其政治学特征来说,无一不是公共权力的异化,即公共权力的性质和功能的异化,可以说,无权力,则无职务犯罪,无权力的异化和滥用,则无职务犯罪。因而,对那些容易产生腐败、导致职务犯罪的环节,加快推进体制机制的改革和创新,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防止权力的异化和滥用,是遏制和预防职务犯罪的重要内容。我们认为,在体制机制改革创新过程中,应科学地设置权力、管理权力,推进权力集中与分解的最佳平衡,实现控制、防范腐败和职务犯罪最佳的综合效益。因而,必须考虑以下原则:
  (一)效率以廉洁为前提
  经济进步要以良好的经济秩序为基础,而良好的经济秩序的形成又是以犯罪的控制特别是职务犯罪的控制为前提的。腐败对于经济效率的影响,突出体现在腐败破坏政治体系中赖以运行的合法性为基础,损害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同时又冲击政府的法制建设和合乎规范的运行的机制,造成混乱,并破坏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导致政府资金的流失;进而招致人们对政府的不满,打击与破坏人们的法律信念和社会道德。如厦门赖昌星特大走私一案,由于他们拉拢腐蚀国家职能部门的高官,使这些高官滥用职权,放私护私,导致当地经济到了崩溃的边缘。这些政府官员的职务犯罪行为带来的危害之大可想而知。因而在考虑权力的合理建构时,必须兼顾效率与廉洁,在追求经济的高速发展中,对职务犯罪预防应作充分考虑。   (二)廉政兼顾效率
  过分地注重腐败也会付出极高的代价——不仅仅在于控制腐败所耗费的资金方面,而且会分散注意力,使组织无力顾及其他重要事务。因而可以得出结论:在大多数情况下,成本最小的解决腐败的办法总的来看不会使腐败完全消亡,也不会使反腐败不顾代价地一味进行下去。同样,在我国反腐败也要付出代价,特别是在经济体制尚未成熟的阶段,彻底地消灭腐败固然是不可能的,就我国的情况来看,在现阶段治理腐败和预防职务犯罪过程中,必须要把必胜信心和务实精神结合起来。反腐败贯穿于改革开放全过程,职务犯罪预防也不可能企求毕其功于一役。预防职务犯罪必须适应经济建设的进程依次推进,不能为了追求腐败的杜绝,背离效率原则分解权力,使经济运行停滞不前或者过于缓慢。
  (三)明晰责任前提下的权力集中
  对近年发生的职务犯罪大案要案,尤其是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案件的深入剖析,不难发现权力的高度集中与职务犯罪具有内在的联系,一是权力集中程度与犯罪金额可能达到的最大值成正比关系,出现了令人震惊的犯罪数额。如江西省胡长清案,那些行贿者看胡长清的手中的大权,在行贿后他们的真正目的才表现出来,那就是利用胡长清手中他至高无上的权力能够转化为高额的利润回报。二是职权的集中性与决策的随意性直接关联,成了权力非规范运行的体制基础。三是权力过分集中于个人为暗箱操作的运行方式提供了便利,为以权谋私留下了更大的隐患。但是,权力的集中在很多情况下又有利于避免扯皮现象,提高工作效率。当我们批评“一个人说了算”时,从另一个角度思考,如果一个人说了算,那么决策的责任又如何落实?一些人就是为了开脱个人责任,逃避责任追究,假借“集体讨论”、“民主决策”形式,从中发挥个人的影响,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这种行为在实质上与权力集中条件下的腐败又有何区别呢?从众心理背后往往是权力分散带来责任的模糊,为一些人浑水摸鱼提供可乘之机。在个别人的思想观念中,法不责众往往成为其以身试法实施职务犯罪的诱因。某县某乡一个乡班子五个人集体贪污公款案,可以看出他们以为法不责众的犯罪心理,集体决定的事情,责任不明晰,到底追究谁的责任呢,这样就形成责任不明、职责不清条件下的权力集中而导致的集体腐败现象出现。在权力构建中,当我们选择权力集中的取向时,必须牢牢把握明晰责任这一前提。
  (四)正确及时的监督是权力集中与分解的基本支点
  权力的集中,或者权力的分解,对于预防职务犯罪的意义都不是绝对的,其中关键的一点是能够有效正确监督,可以说正确及时的监督是权力集中与分解的基本支点。就当前权力运作的状况来说,监督方面存在的问题,集中在一点,就是要切实加强对权力持有人特别是高中级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首先,建立与完善对领导干部的监督机制,坚决纠正重使用而轻监督的倾向,加大党内监督力度,特别是要加强主动监督,把监督的关口前移,范围扩大,力求事前防范,努力做到领导干部的权力行使到哪里,党内监督就延伸到哪里。要把党内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结合起来,形成党内党外,自上而下的监督网,切实防止干部权力滥用。其次,坚决贯彻廉政监督责任制,党的“一把手”作为第一责任人是关键,监督要以“一把手”为重点,对他们在政治立场、民主决策、选人用人、廉洁自律、抓班子建设方面的情况进行全面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醒,督促改正,避免由小缺点发展成大错误,同时要一级管好一级,一级带动一级,在党风廉政上出了问题的,要坚决予以追究责任,切实把监督工作做到家。第三,要切实增强权力持有人接受管理和监督的意识教育,使各级领导干部自觉地将自己置于党组织的管理和监督之下。第四、制定任前任后财产公示制度,加大审计力度,要求广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实事求是地将其财产受到党组织的监督下。同时做好离任审计,只有审计没有问题后才能调走。这样就能更好地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
  四、实行综合治理,是遏制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基本格局
  腐败现象和职务犯罪可能存在于社会的方方面面,在不同领域、环节产生的原因和条件也各有不同。腐败、职务犯罪既是一个政治问题、法律问题,同时也是一个社会问题。因此,治理腐败和预防职务犯罪必须依靠全党、全社会努力,形成一个领导得力、协调有序、职责明确、工作到位、协同作战的系统工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各级党委确实按照中央要求,把反腐败和预防职务犯罪纳入党委工作日程,切实加强领导,深入研究,统一部署,严格考核,落实责任。二是社会各责任主体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在纪委组织协调下,各负其责,互相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三是社会各部门必须把反腐倡廉、预防职务犯罪,根据自己工作的特点,针对腐败现象和职务犯罪易发多发的地方,加强研究分析,积极制定和落实防治的规章制度与措施。四是有关主管单位和領导机关要把治理腐败和职务犯罪与经济建设、民主法制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制定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政策,出台重大的改革措施,制定法律法规与规章制度时,要把反腐倡廉、预防职务犯罪作为有机组成部分考虑进去,完善决策,防范于未然。五是有关治理腐败和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能机关,如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等在加强自身的职能预防与社会预防相结合,形成治理腐败和职务犯罪的专业化工作与社会化参与的工作机制和网络,以专业化带动社会化,以点带面,相互弥补,全面预防。六是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和途径,深入、广泛地发动群众参与,鼓励、保护举报,加强保密力度并予以适当奖励,提高举报人的积极性。综合治理的关键所在就是要发动群众,实行群防群治,促使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监督,打击与预防各种职务犯罪与腐败犯罪。
  [作者简介]刘凌,资源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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