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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小华在《兰州学刊》2006年第8期撰文指出,大量科技成果的应用,导致了日益增多的负面后果,科学家的社会责任问题也随之凸显。在现代“大科学”的背景,造成科学家社会责任缺失的原因主要有四:首先,科技行为主体的扩大造成了科学家的社会责任的模糊。在责任承载主体多元化的情况下,使得责任主体被悬置,结果造成谁都有责任而谁都不负责任。其次,科技成果应用后果的难以预测影响了科学家对其社会责任的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