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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师的基本职能是助人诉讼。在有法制的社会里,诉讼是不能避免的,助讼是客观需要的。问题是,这与古代中国主张息讼、追求无讼的治国理想相抵触,因此讼师备受歧视和打击。不料,讼师非但没有消失,反因其处于非法状态、不受规范的引导和约束,而易于为非作歹。畸形存在的讼师彰显的是制度的缺陷,讼师并非生性恶劣,也不是全都恶劣,对他们的过分褒、贬都是不恰当的。清末以降,律师取代了讼师。律师与讼师当然很不相同,但又是具有共通性的,将两者联系起来辨识,或许有助于对它们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