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 巨灾保险是近年来各国政府都在探索的问题。本文先从我国的基本情况分析了我国巨灾保险建立的必要性,再从我国现阶段巨灾风险的管理措施出发,寻找其中的不足之处。最后,为我国建立完善的巨灾保险体系提供了自己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巨灾风险 巨灾保险体系 政府干预
中图分类号:F840文献标识码:A
一、 我国建立完善的巨灾保险体系的必要性
(一)我国历史上的巨灾。
中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不仅灾害种类多,遍布范围广,发生频率高,损失程度严重。在各类灾害中,尤以洪涝、干旱和地震的危害最大。据史料统计,自公元前206~1949年的2155年中,共发生水灾1029次,较大的旱灾1056次,几乎水旱灾害年年有之,残废万人以上的灾害10~20年出现一次。近40多年来,平均每年出现旱灾75次,洪涝灾害5.8次,台风6.9次,冷冻灾害2.5次,都远远超过世界的平均频度。巨灾不仅导致大量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也不利于灾区长期的经济发展,对灾区生态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更加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二)我国现阶段巨灾风险的严峻形势。
我国的巨灾风险并没有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得到控制。据民政部近十年来的统计资料显示,每年全国有约4000多万公顷的农作物受到自然灾害的影响,全年的受灾人数均在3亿以上,上千人因各种自然灾害死亡或失踪,每年直接经济损失均过千亿。2008年两场历史罕见的巨灾,给社会各方面造成了重大影响。2008年全年我国各类自然灾害造成死亡和失踪88928人,紧急转移安置2682.2万人(次);3999万公顷农作物受灾,其中绝收面积403.2万公顷,下降29.8%;倒塌房屋1097.8万间,损坏房屋2628.7万间;因灾直接经济损失13547.5亿元,比上年增加473.3%。自然灾害不仅会导致财产损失,人员伤亡,对资源环境的破坏,更加会导致社会失稳。图一为我国从1998年到2009年由于自然灾害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
注:(1)数据来源: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1998--2009);
(2)系列一为1998年—2009年自然灾害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我国现阶段应对巨灾的方法
(一)政府救助是主体。
目前,我国自然灾害的救济主要依靠的是各级政府的财政,物资投入。通过政府的灾害救济,能够及时为灾民提供必要的生活物资和住所。另外,政府可以通过在灾后提供恢复启动生产资金,提供相关的政策优惠,对灾后的经济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并且,政府的救济也是灾后社会稳定所必须的。灾后的救济全部由政府无偿提供不利于全社会的防灾防损,淡化人们的风险意识。另外,随着大量巨灾的发生,国家财政也会更加吃紧。
(二)积极鼓动社会企业和个人慈善捐款。
从近年来的实践看出,每次有大的自然灾害发生,社会各界都会进行大规模的慈善捐款。慈善捐款不仅可以在短期内让灾民的基本生活得到更好的保障。2008年全国对汶川地震的慈善捐款高达585.93亿元。从政策上讲,灾后捐款可以团结全国人民,增加民族的凝聚力,也是另一种形式的爱国主义教育。但是,同政府救济类似,慈善捐款也是完全无偿提供的,不利于巨灾风险的管理。
(三)巨灾保险。
商业保险在灾后救助中的总体的赔付率还很低。2008年中国发生的特大雨雪灾情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约为1516.5亿元,保险赔付约22亿元,占不到雪灾损失的2%。同年四川汶川、北川8级强震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高达8451.4亿元,而所有的产险,寿险的总赔付才16.6亿元,其中包括了对法国拉法基和香港瑞安集团在华的合资子公司———拉法基瑞安水泥有限公司的7.2亿元的赔付。而与此同时,全国对汶川地震的慈善捐款高达585.93亿元。巨灾保险在中国之所以发展缓慢。我国的巨灾保险制度不完善主要源于以下几个原因:(1)全民的保险意识薄弱。虽然在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保险业发展迅速,保费收入每年都以很快的速度增加。但是,全民的保险意识还比较薄弱,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另外,我国以往在发生巨灾后,救援工作主要是依靠政府行为,靠社会力量的援助,巨灾保险本质上是一种商品,这些行为必将对巨灾保险产生替代效应,使受灾的企业和农民从心理上不曾考虑过自己做出主动性的防范行为。正是由于这种侥幸的、消极的巨灾保险消费心理进一步加剧了巨灾保险需求不足的程度。(2)全民收入水平赶世界发达国家还有较大的差距,占总人数大部分的农民的未来收入的不确定性和流动性约束导致了巨灾保险的需求不足。(3)巨灾影响的范围很大,损失十分严重。巨灾发生时,止损个体有较强的相关性,这样“大数法则”便不适用于巨灾保险。我国保险公司现阶段的发展是以“利润最大化”为目的,巨灾的发生可能导致保险人有破产的风险,导致了巨灾保险的供给不足。
世界各国为了应对地震,洪水,台风,恐怖袭击等造成的巨大损失,都在努力探讨巨灾保险体系的建立。在美国以及欧洲各国都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巨灾保险体系,保险赔款在灾害损失中占比平均为36%。从美国,日本等巨灾保险比较完善的国家的实践证明,最有效的巨灾损失补偿机制,不仅仅依靠政府救济,社会救助,更加需要与保险有效的结合,而且应该以保险为主,政府救济和社会救助为辅。
三、 对我国建设巨灾保险体系的建议
近年来频繁的自然灾害,政府和社会各界越来越认识到建立巨灾保险体系的必要性和紧迫性。2006年,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建议》,其中强调,要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要真正建立起有效的巨灾保险体系,还需要多方面的努力。
(一)加快相关法律的立法工作。
法律是保障巨灾保险体系实施的最有效措施。纵观世界各国,但凡能将巨灾风险管理适当管理的国家都具有一系列的相关法律,从整体的体系构建到具体规范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的行为,几乎面面俱到。但是我国的法律体系尚未建成,保险特别是巨灾保险相关的法律更是渺渺无几。因此,要建立有效的巨灾保险体系,首先在于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让巨灾风险管理有法可依。
(二)变消极管理为积极管理。
同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一样,我国的巨灾风险管理尚处于消极管理阶段。即在巨灾发生以后,通过财政预算重新分配、获取国际援助等方式来获得灾后重建所需要的资金,是灾后融资制度。而在发达国家则是采用积极的应对巨灾的措施,通过将巨灾风险向保险市场、再保险市场以及资本市场转移。正是由于发展中国家的消极管理方式,导致灾后原本用于发展本国经济的大量资金用于救灾抗灾以及灾后重建工作。这就加大了巨灾导致的间接经济影响,也是巨灾发生在发展中国家产生的危害远远大于发达国家的根源之一。因此,要建立好巨灾保险体系,必须将灾后消极融资制度转变为积极的灾前融资制度。为巨灾风险承保相应的保险或者建立相应的基金,以保障巨灾发生以后能够在更短的时间内得到补偿。
(三)政府发挥适当作用。
巨灾风险由于发生的频率低,损失程度大,相关性高,容易引起道德风险和逆向旋转,决定了巨灾保险市场存在市场失灵。正是由于巨灾保险市场的市场失灵,政府干预显得尤为重要。政府不仅应该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制定相应的税收政策,为巨灾保险体系的建立提供政策支持,更应该为其提供财政支持。政府可以每年从财政收入中提起适当比例建立巨灾风险基金,为巨灾保险提供最后的保障。
巨灾风险的管理不仅仅是中国面临的难题,也是世界上众多国家近年来一个尚无法完全解决的困难。在巨灾保险体系建立过程中,还会遇到很多无法预料的问题。我们必须在借鉴发展中國家经验的同时,结合我国人口多,经济尚不十分发达的的国情,建立最适合我国的巨灾保险体系。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 经济与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周志刚.风险可保性理论与巨灾风险的国家管理.复旦大学【学术论文】2005.
[2]贺柳 .关于建立我国地震保险体系的若干思考.保险职业学院学报.【期刊论文】2009(2).
[3]苏亚拉图.建立我国地震保险制度的难点与对策.前沿【期刊论文】2008(12).
[4]赵苑达.日本地震保险:制度设计.评析与借鉴.东北财经大学学报.【期刊论文】2003(2).
关键词:巨灾风险 巨灾保险体系 政府干预
中图分类号:F840文献标识码:A
一、 我国建立完善的巨灾保险体系的必要性
(一)我国历史上的巨灾。
中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不仅灾害种类多,遍布范围广,发生频率高,损失程度严重。在各类灾害中,尤以洪涝、干旱和地震的危害最大。据史料统计,自公元前206~1949年的2155年中,共发生水灾1029次,较大的旱灾1056次,几乎水旱灾害年年有之,残废万人以上的灾害10~20年出现一次。近40多年来,平均每年出现旱灾75次,洪涝灾害5.8次,台风6.9次,冷冻灾害2.5次,都远远超过世界的平均频度。巨灾不仅导致大量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也不利于灾区长期的经济发展,对灾区生态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更加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二)我国现阶段巨灾风险的严峻形势。
我国的巨灾风险并没有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得到控制。据民政部近十年来的统计资料显示,每年全国有约4000多万公顷的农作物受到自然灾害的影响,全年的受灾人数均在3亿以上,上千人因各种自然灾害死亡或失踪,每年直接经济损失均过千亿。2008年两场历史罕见的巨灾,给社会各方面造成了重大影响。2008年全年我国各类自然灾害造成死亡和失踪88928人,紧急转移安置2682.2万人(次);3999万公顷农作物受灾,其中绝收面积403.2万公顷,下降29.8%;倒塌房屋1097.8万间,损坏房屋2628.7万间;因灾直接经济损失13547.5亿元,比上年增加473.3%。自然灾害不仅会导致财产损失,人员伤亡,对资源环境的破坏,更加会导致社会失稳。图一为我国从1998年到2009年由于自然灾害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
注:(1)数据来源: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1998--2009);
(2)系列一为1998年—2009年自然灾害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我国现阶段应对巨灾的方法
(一)政府救助是主体。
目前,我国自然灾害的救济主要依靠的是各级政府的财政,物资投入。通过政府的灾害救济,能够及时为灾民提供必要的生活物资和住所。另外,政府可以通过在灾后提供恢复启动生产资金,提供相关的政策优惠,对灾后的经济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并且,政府的救济也是灾后社会稳定所必须的。灾后的救济全部由政府无偿提供不利于全社会的防灾防损,淡化人们的风险意识。另外,随着大量巨灾的发生,国家财政也会更加吃紧。
(二)积极鼓动社会企业和个人慈善捐款。
从近年来的实践看出,每次有大的自然灾害发生,社会各界都会进行大规模的慈善捐款。慈善捐款不仅可以在短期内让灾民的基本生活得到更好的保障。2008年全国对汶川地震的慈善捐款高达585.93亿元。从政策上讲,灾后捐款可以团结全国人民,增加民族的凝聚力,也是另一种形式的爱国主义教育。但是,同政府救济类似,慈善捐款也是完全无偿提供的,不利于巨灾风险的管理。
(三)巨灾保险。
商业保险在灾后救助中的总体的赔付率还很低。2008年中国发生的特大雨雪灾情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约为1516.5亿元,保险赔付约22亿元,占不到雪灾损失的2%。同年四川汶川、北川8级强震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高达8451.4亿元,而所有的产险,寿险的总赔付才16.6亿元,其中包括了对法国拉法基和香港瑞安集团在华的合资子公司———拉法基瑞安水泥有限公司的7.2亿元的赔付。而与此同时,全国对汶川地震的慈善捐款高达585.93亿元。巨灾保险在中国之所以发展缓慢。我国的巨灾保险制度不完善主要源于以下几个原因:(1)全民的保险意识薄弱。虽然在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保险业发展迅速,保费收入每年都以很快的速度增加。但是,全民的保险意识还比较薄弱,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另外,我国以往在发生巨灾后,救援工作主要是依靠政府行为,靠社会力量的援助,巨灾保险本质上是一种商品,这些行为必将对巨灾保险产生替代效应,使受灾的企业和农民从心理上不曾考虑过自己做出主动性的防范行为。正是由于这种侥幸的、消极的巨灾保险消费心理进一步加剧了巨灾保险需求不足的程度。(2)全民收入水平赶世界发达国家还有较大的差距,占总人数大部分的农民的未来收入的不确定性和流动性约束导致了巨灾保险的需求不足。(3)巨灾影响的范围很大,损失十分严重。巨灾发生时,止损个体有较强的相关性,这样“大数法则”便不适用于巨灾保险。我国保险公司现阶段的发展是以“利润最大化”为目的,巨灾的发生可能导致保险人有破产的风险,导致了巨灾保险的供给不足。
世界各国为了应对地震,洪水,台风,恐怖袭击等造成的巨大损失,都在努力探讨巨灾保险体系的建立。在美国以及欧洲各国都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巨灾保险体系,保险赔款在灾害损失中占比平均为36%。从美国,日本等巨灾保险比较完善的国家的实践证明,最有效的巨灾损失补偿机制,不仅仅依靠政府救济,社会救助,更加需要与保险有效的结合,而且应该以保险为主,政府救济和社会救助为辅。
三、 对我国建设巨灾保险体系的建议
近年来频繁的自然灾害,政府和社会各界越来越认识到建立巨灾保险体系的必要性和紧迫性。2006年,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建议》,其中强调,要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要真正建立起有效的巨灾保险体系,还需要多方面的努力。
(一)加快相关法律的立法工作。
法律是保障巨灾保险体系实施的最有效措施。纵观世界各国,但凡能将巨灾风险管理适当管理的国家都具有一系列的相关法律,从整体的体系构建到具体规范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的行为,几乎面面俱到。但是我国的法律体系尚未建成,保险特别是巨灾保险相关的法律更是渺渺无几。因此,要建立有效的巨灾保险体系,首先在于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让巨灾风险管理有法可依。
(二)变消极管理为积极管理。
同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一样,我国的巨灾风险管理尚处于消极管理阶段。即在巨灾发生以后,通过财政预算重新分配、获取国际援助等方式来获得灾后重建所需要的资金,是灾后融资制度。而在发达国家则是采用积极的应对巨灾的措施,通过将巨灾风险向保险市场、再保险市场以及资本市场转移。正是由于发展中国家的消极管理方式,导致灾后原本用于发展本国经济的大量资金用于救灾抗灾以及灾后重建工作。这就加大了巨灾导致的间接经济影响,也是巨灾发生在发展中国家产生的危害远远大于发达国家的根源之一。因此,要建立好巨灾保险体系,必须将灾后消极融资制度转变为积极的灾前融资制度。为巨灾风险承保相应的保险或者建立相应的基金,以保障巨灾发生以后能够在更短的时间内得到补偿。
(三)政府发挥适当作用。
巨灾风险由于发生的频率低,损失程度大,相关性高,容易引起道德风险和逆向旋转,决定了巨灾保险市场存在市场失灵。正是由于巨灾保险市场的市场失灵,政府干预显得尤为重要。政府不仅应该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制定相应的税收政策,为巨灾保险体系的建立提供政策支持,更应该为其提供财政支持。政府可以每年从财政收入中提起适当比例建立巨灾风险基金,为巨灾保险提供最后的保障。
巨灾风险的管理不仅仅是中国面临的难题,也是世界上众多国家近年来一个尚无法完全解决的困难。在巨灾保险体系建立过程中,还会遇到很多无法预料的问题。我们必须在借鉴发展中國家经验的同时,结合我国人口多,经济尚不十分发达的的国情,建立最适合我国的巨灾保险体系。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 经济与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周志刚.风险可保性理论与巨灾风险的国家管理.复旦大学【学术论文】2005.
[2]贺柳 .关于建立我国地震保险体系的若干思考.保险职业学院学报.【期刊论文】2009(2).
[3]苏亚拉图.建立我国地震保险制度的难点与对策.前沿【期刊论文】2008(12).
[4]赵苑达.日本地震保险:制度设计.评析与借鉴.东北财经大学学报.【期刊论文】20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