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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就市政给排水项目中应急照明的设计进行论述。具体分析了应急照明设计的内容、安装位置、供电电源及线路敷设等规范要求。
关键词:市政工程,应急照明
中图分类号: TU99 文献标识码: A
应急照明在停电事故时保证工作的正常进行及火灾事故时保障人员的人身安全及疏散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随着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不断深化,人们对应急照明的重要性越来越重视,图纸审查中对应急照明的安装位置、供电电源及线路敷设等也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
一、应急照明的内容
1、应急照明的种类
应急照明是指因正常照明的电源失效而启用的照明,包括疏散照明、安全照明和备用照明。《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第3.1.2的条文说明对应急照明的种类和设计要求有以下说明。
(1)备用照明是在当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可能会造成爆炸、火灾和人身伤亡等严重事故的场所,或停止工作将造成很大影响或经济损失的场所而设的继续工作用的照明,或在发生火灾时为了保证消防能正常进行而设置的照明。
(2)安全照明是在正常照明发生故障,为确保处于潜在危险状态下的人员安全而设置的照明,如使用圆盘锯等作业场所。
(3)疏散照明是在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为了避免发生意外事故,而需要对人员进行安全疏散时,在出口和通道设置的指示出口位置及方向的疏散标志灯和照亮疏散通道而设置的照明。
《泵站设计规范》(GB 50265-2010)第10.10.1条规定,泵站应设置正常工作照明、事故照明以及必要的安全照明装置。
根据以上规范要求,市政给排水项目中的泵站、综合楼及配电中心等重要场所应考虑设置疏散照明、安全照明及事故备用照明。
2、应急照明的照度要求
根据《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的要求,应急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宜符合下列规定:
(1)备用照明的照度值除另有规定外,不低于该场所一般照明照度值的10%;
(2)安全照明的照度值不低于该场所一般照明照度值的5%;
(3)疏散通道的疏散照明的照度值不低于0.5lx。
表1 火灾应急照明最低照度
区域类别 场所举例 照度(Ix)
备用照明 疏散照明
一般平面疏散区域 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疏散通道、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等场所 ---- ≥0.5
竖向疏散区域 疏散楼梯 ---- ≥5
人员密集流动疏散区
域及地下疏散区域 高层公共建筑中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宴会厅、会议厅、候车(机)厅、营业厅、办公大厅和避难层(间) ---- ≥5
消防工作区域 消防控制室、电话总机房 ≥正常照明照度 ----
配电室、发电站 ≥正常照明照度 ----
水泵房、风机房 ≥正常照明照度 ----
泵站各种场种的最低照度标准值,应按《泵站设计规范》(GB 50265-2010)规定执行。
二、应急照明的设置
1、综合楼的应急照明设置
在市政给排水厂区的综合楼及配电中心等的疏散楼梯间及疏散走廊等应设置疏散照明,对上述场所,除应设置疏散走道照明外,并应在各安全出口处和疏散走道,分别设置安全出口标志和疏散走道指示标志。
以某污水处理厂的综合楼为例,一层应急照明灯具的设置如图1所示。
图1 综合楼应急照明灯具设置图例
根据规范,综合楼应急照明应满足以下要求:
(1)安全出口标志灯具宜设置在安全出口的顶部,底边距地不宜低于2.0m。
(2)疏散走道的疏散指示标志灯具,宜设置在走道及转角处离地面1.0 m以下墙面上、柱上或地面上,且间距不应大于20m。
(3)当厅室面积较大,必须装设在顶棚上时,灯具应明装,且距地不宜大于2.5m.。
(4)首层疏散楼梯的安全出口标志灯,应安装在楼梯口的内侧上方。
(5)备用照明灯具宜设置在墙面或顶棚上。
对消防要求较高的建筑物的消防控制室、自备电源室、配电室及消防水泵房等场所也应设置备用照明。
2、配电中心的应急照明设置
厂内配电中心应根据建筑形式考虑设置疏散照明,以及配电间控制室等场所的事故备用照明。
图2 配电中心应急照明灯具设置图例
3、泵站的应急照明设置
以可能有人员工作的干式泵房为例,应考虑设置必要的安全照明灯具。
图3 泵房应急照明灯具设置图例
三、应急照明的供电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中规定应急照明的电源可采用下列方式之一:
(1)接自电力网有效地独立于正常照明电源的线路;
(2)蓄电池组,包括灯内自带蓄电池、集中设置或分区集中设置的蓄电池装置;
(3)应急发电机组;
(4)以上任意两种方式的组合。
实际设计时应根据建筑物的使用要求和實际电源条件选取。在具备有接自电网的第二电源时,优先采用此方式,比较经济,且持续时间长;当为消防或生产需要设置应急发电机组时,宜采用此电源,持续时间可以较长,但转换时间较长,不能作为安全照明电源;当不具备以上两种电源条件时,应采用蓄电池组,其可靠性高,转换快,但持续时间较短。疏散照明的出口标志灯和指向标志灯宜用蓄电池电源。
《泵站设计规范》(GB 50265-2010)要求事故照明电源应由蓄电池或其它固定可靠电源供电。因此对于市政行业里面的应急照明建议采用蓄电池电源。
备用照明及疏散照明的最少持续供电时间,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火灾应急照明最少持续供电时间
区域类别 场所举例 最少持续供电时间(min)
备用照明 疏散照明
一般平面疏散区域 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疏散通道、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等场所 ---- ≥30
竖向疏散区域 疏散楼梯 ---- ≥30
人员密集流动疏散区
域及地下疏散区域 高层公共建筑中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宴会厅、会议厅、候车(机)厅、营业厅、办公大厅和避难层(间) ---- ≥30
消防工作区域 消防控制室、电话总机房 ≥180 ----
配电室、发电站 ≥180 ----
水泵房、风机房 ≥180 ----
综述:根据工程实际设计出最为安全、可靠的应急照明,对帮助人员在紧急情况下最大限度的减小事故影响,及准确迅速的撤离危险场所,消除安全隐患非常重要。因此如何正确合理的设置应急照明是电气工程师工作中不可忽视的一项重要内容。
参考文献:
1. 《建筑照明设计手册》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P360
2. 《泵站设计规范》 GB 50265-2010
3.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50034-2004
关键词:市政工程,应急照明
中图分类号: TU99 文献标识码: A
应急照明在停电事故时保证工作的正常进行及火灾事故时保障人员的人身安全及疏散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随着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不断深化,人们对应急照明的重要性越来越重视,图纸审查中对应急照明的安装位置、供电电源及线路敷设等也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
一、应急照明的内容
1、应急照明的种类
应急照明是指因正常照明的电源失效而启用的照明,包括疏散照明、安全照明和备用照明。《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第3.1.2的条文说明对应急照明的种类和设计要求有以下说明。
(1)备用照明是在当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可能会造成爆炸、火灾和人身伤亡等严重事故的场所,或停止工作将造成很大影响或经济损失的场所而设的继续工作用的照明,或在发生火灾时为了保证消防能正常进行而设置的照明。
(2)安全照明是在正常照明发生故障,为确保处于潜在危险状态下的人员安全而设置的照明,如使用圆盘锯等作业场所。
(3)疏散照明是在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为了避免发生意外事故,而需要对人员进行安全疏散时,在出口和通道设置的指示出口位置及方向的疏散标志灯和照亮疏散通道而设置的照明。
《泵站设计规范》(GB 50265-2010)第10.10.1条规定,泵站应设置正常工作照明、事故照明以及必要的安全照明装置。
根据以上规范要求,市政给排水项目中的泵站、综合楼及配电中心等重要场所应考虑设置疏散照明、安全照明及事故备用照明。
2、应急照明的照度要求
根据《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的要求,应急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宜符合下列规定:
(1)备用照明的照度值除另有规定外,不低于该场所一般照明照度值的10%;
(2)安全照明的照度值不低于该场所一般照明照度值的5%;
(3)疏散通道的疏散照明的照度值不低于0.5lx。
表1 火灾应急照明最低照度
区域类别 场所举例 照度(Ix)
备用照明 疏散照明
一般平面疏散区域 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疏散通道、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等场所 ---- ≥0.5
竖向疏散区域 疏散楼梯 ---- ≥5
人员密集流动疏散区
域及地下疏散区域 高层公共建筑中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宴会厅、会议厅、候车(机)厅、营业厅、办公大厅和避难层(间) ---- ≥5
消防工作区域 消防控制室、电话总机房 ≥正常照明照度 ----
配电室、发电站 ≥正常照明照度 ----
水泵房、风机房 ≥正常照明照度 ----
泵站各种场种的最低照度标准值,应按《泵站设计规范》(GB 50265-2010)规定执行。
二、应急照明的设置
1、综合楼的应急照明设置
在市政给排水厂区的综合楼及配电中心等的疏散楼梯间及疏散走廊等应设置疏散照明,对上述场所,除应设置疏散走道照明外,并应在各安全出口处和疏散走道,分别设置安全出口标志和疏散走道指示标志。
以某污水处理厂的综合楼为例,一层应急照明灯具的设置如图1所示。
图1 综合楼应急照明灯具设置图例
根据规范,综合楼应急照明应满足以下要求:
(1)安全出口标志灯具宜设置在安全出口的顶部,底边距地不宜低于2.0m。
(2)疏散走道的疏散指示标志灯具,宜设置在走道及转角处离地面1.0 m以下墙面上、柱上或地面上,且间距不应大于20m。
(3)当厅室面积较大,必须装设在顶棚上时,灯具应明装,且距地不宜大于2.5m.。
(4)首层疏散楼梯的安全出口标志灯,应安装在楼梯口的内侧上方。
(5)备用照明灯具宜设置在墙面或顶棚上。
对消防要求较高的建筑物的消防控制室、自备电源室、配电室及消防水泵房等场所也应设置备用照明。
2、配电中心的应急照明设置
厂内配电中心应根据建筑形式考虑设置疏散照明,以及配电间控制室等场所的事故备用照明。
图2 配电中心应急照明灯具设置图例
3、泵站的应急照明设置
以可能有人员工作的干式泵房为例,应考虑设置必要的安全照明灯具。
图3 泵房应急照明灯具设置图例
三、应急照明的供电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中规定应急照明的电源可采用下列方式之一:
(1)接自电力网有效地独立于正常照明电源的线路;
(2)蓄电池组,包括灯内自带蓄电池、集中设置或分区集中设置的蓄电池装置;
(3)应急发电机组;
(4)以上任意两种方式的组合。
实际设计时应根据建筑物的使用要求和實际电源条件选取。在具备有接自电网的第二电源时,优先采用此方式,比较经济,且持续时间长;当为消防或生产需要设置应急发电机组时,宜采用此电源,持续时间可以较长,但转换时间较长,不能作为安全照明电源;当不具备以上两种电源条件时,应采用蓄电池组,其可靠性高,转换快,但持续时间较短。疏散照明的出口标志灯和指向标志灯宜用蓄电池电源。
《泵站设计规范》(GB 50265-2010)要求事故照明电源应由蓄电池或其它固定可靠电源供电。因此对于市政行业里面的应急照明建议采用蓄电池电源。
备用照明及疏散照明的最少持续供电时间,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火灾应急照明最少持续供电时间
区域类别 场所举例 最少持续供电时间(min)
备用照明 疏散照明
一般平面疏散区域 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疏散通道、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等场所 ---- ≥30
竖向疏散区域 疏散楼梯 ---- ≥30
人员密集流动疏散区
域及地下疏散区域 高层公共建筑中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宴会厅、会议厅、候车(机)厅、营业厅、办公大厅和避难层(间) ---- ≥30
消防工作区域 消防控制室、电话总机房 ≥180 ----
配电室、发电站 ≥180 ----
水泵房、风机房 ≥180 ----
综述:根据工程实际设计出最为安全、可靠的应急照明,对帮助人员在紧急情况下最大限度的减小事故影响,及准确迅速的撤离危险场所,消除安全隐患非常重要。因此如何正确合理的设置应急照明是电气工程师工作中不可忽视的一项重要内容。
参考文献:
1. 《建筑照明设计手册》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P360
2. 《泵站设计规范》 GB 50265-2010
3.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50034-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