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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2010年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作出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重大战略部署,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是其中一项,政法机关必须要从全局、战略的高度进行谋划。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理应立足检察职能,最大限度地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本文笔者从分析当前我国社会管理存在的问题入手,明确检察机关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职能定位和作用,最终提出检察机关如何有效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关键词:社会管理创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社会和谐稳定
2010年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作出了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战略部署,作为其中之一的社会管理创新必须从全局、战略的高度进行谋划,必须准确把握社会管理规律,并不断将其推向新的高度。作为担负法律监督职责的检察机关,应当认真分析当前新情况、新问题,更新理念、完善机制、改进方法、创新举措,从源头、根本、基础问题抓起,最大限度地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一、当前我国社会管理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国正处于黄金发展期,也是矛盾凸显期,改革持续深入,经济高速发展,社会主义经济体制逐步完善,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矛盾冲突触发点增多,人员流动性增强,个人与社会组织的依存度减弱,社会建设与经济发展存在不协调,社会管理滞后于社会建设和经济发展,主要表现在:
1、社会管理难度增大、任务繁重。一是城乡、地区差异和居民收入分配差距呈扩大趋势,贫富分化现象突出,不同群体间的矛盾和冲突有所加剧,容易导致社会仇视和阶层对立,影响社会稳定。二是人口结构向多元化趋势发展,人员流动性增强,农村剩余劳动力不断向城市转移,原有的以户籍制度为代表的人口管理政策已不能适应形势需要。三是社会不安定因素增多,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成为难点,对特殊人群的教育管理服务不容忽视,一些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成为治安乱点,科技应用和电脑网络加速了有害信息和不良舆论的传播,社会治安问题层出不穷,社会治安治理对社会管理与服务的需求日益强烈。
2、社会管理主体职能界定不清、定位不准。一是主体之间职能定位不准。 “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体系中,党委是政治和方向的领导者,政府是具体事务的执行和管理者,社会组织是协助者和监督者,公众是参与者[1],但由于缺乏相关法律规定和实施细则的支持,致使四种社会管理主体对职能定位把握不准、分工不明,尤其是政府对社会主体管理领域“越位”突出。二是主体自身职能“缺位”。有些地方政府片面重视政治与经济职能,以GDP为主要导向,轻视社会管理职能的履行,导致社会发展与经济发展不平衡,社会管理滞后[2]。三是主体之间管理合作不够。社会组织与公众在社会管理中的自主性及自我组织能力不强,社会工作、志愿者服务等方面的专业人才和专业技能缺乏,政府官员普遍缺乏新的合作管理理念,多元主体合作平台与渠道不足,导致政府职能转移放慢,社会组织作用未能得到充分发挥。
3、社会管理运行机制不够完善、效果不佳。一是社会管理手段依然比较单一、落后。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社会管理模式仍有很强的惯性,重管理轻服务的行政手段容易使政府社会管理缺乏有效性、规范性、系统性和统一性,也由此降低社会对政府的信任度。二是多头管理、部门分割导致运行不畅。社会管理机构设置职能过细、职能交叉现象严重,造成机构增多、人员冗繁、管理混乱。三是社会管理技术相对滞后。科学技术的运用、信息传递机制的管理手段,风险检测和评估的技术相对落后,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管理效率。
二、检察机关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职能定位和作用
社会管理创新的目的是通过对传统管理理念、管理模式及相应的管理方式和方法的改造、改进和改革,形成更良好的秩序,产生更理想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效益[3],换言之就是构建更为和谐的社会。和谐社会法治先行,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根本职责在于通过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因此,保持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全面提升社会功能,理应成为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职责。而“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行使检察权”的检察机关社会公益原则和检察权的社会管理属性,也决定了检察机关必须按照中央的要求,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主动服务第一要务,面对新情况、新问题,全面履行各项检察职能,自觉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提高社会管理水平,在保障社会安定有序、促进构建“四位一体”的社会管理新格局中发挥积极作用。
1、预防监督完善社会管理制度。一是在重大建设项目、重点行业和热点部门开展检察预防,在重大公共政策调整中加强检察调研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推进社会管理前伸,促进公共政策完善。二是依法对公共权力的行使进行监督,及时发现社会管理中的腐败问题,严肃查处社会管理领域职务犯罪,积极帮助案发单位和主管部门堵漏建制,促进职务人员正确履职,提高社会管理水平。三是充分发挥检察工作优势,广泛收集社情民意,及时发现带有倾向性、苗头性的民生诉求,向党委政府等提出建议,从法律层面协助党委政府把住政策源头,完善社会管理。
2、执法办案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是配合有关部门深入开展对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地区的排查整治,严厉打击黑恶势力、“两抢一盗”等犯罪案件,定期分析社会治安形势,着力解决整治开发、服务管理与协调发展问题,确保社会安定。二是结合检察职能,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等特殊人群的帮教管理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监督,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违法青少年的教育挽救,共同做好未成人犯罪预防工作。三是运用检察手段参与对网络虚拟社会的建设管理和网络犯罪预防,坚决打击利用网络实施的各种犯罪活动,尽最大限度遏制网络消极影响,维护网上秩序,净化网络环境。
3、检察宣传提升社会管理效率。一是通过向基层、社区延伸检察工作触角、加强检务公开和检察宣传,使群众全面了解检察职能、信任检察机关,增强检察机关在社会管理中的影响和威信。二是深入开展法制宣传、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提高群众的法制意识,引导群众依法参与社会管理、服从社会管理。三是在涉检信访和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中,与群众面对面接触,更直接地体察民意、关注民生、维护民权,从源头上消除社会管理中的不稳定因素,提升管理效率。
三、检察机关如何有效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1、要在延伸检察服务职能中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一是深入做好服务企业工作。要清醒认识当前企业转型升级和社会管理对检察工作的期待和要求,立足执法办案,强化服务理念,找准服务企业发展与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结合点,正确处理好打击与服务的关系。要依法严厉打击各类侵害企业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的严重刑事犯罪,依法严肃查办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涉企职务犯罪案件,依法强化对企业债务纠纷等民事行政案件审理和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要深入开展企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健全检企联合预防工作机制,建立企业投诉举报快速反应机制,加强对涉案企业的个案预防,通过开展案后回访、送法进企业等活动,加大对企业的帮扶力度,优化企业发展环境。二是深入推进检察建议工作。要进一步延伸办案职能,对办案过程中发现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典型的个类、类案,加强调查研究,查找犯罪根源,认真分析社会管理中存在的漏洞及隐患,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或者行业系统发出检察建议,切实抓好整改意见的落实和反馈,强化检察建议对规范社会管理的预防、警示和教育功能。三是深入开展渔农村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要把检察预防触角从重点工程专项预防、重点行业系统预防等领域延伸到基层渔农村,将渔农村社会管理生活中热点、焦点、难点、盲点问题纳入预防视野,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村镇选举、土地征用补偿、支农惠农资金使用等列为预防重点,加强调研和宣传,深化预防网络、预防制度、预防教育进渔农村的“三进”活动,建立符合地方实际的预防工作模式和预防工作机制。四是深入开展对接“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工作。要根据社会管理终端化、力量整合兼容化、诉求解决初始化、工作保障常态化的基层工作要求,以为民、惠民、便民为宗旨,以社会管理工作资源互补为抓手,以网格内的家庭为最基本的服务单位,下沉检力,贴近基层,在与群众点对点、面对面的接触中履行法律服务职能,实现检察工作与网格化管理的无缝对接。
2、要在贯彻宽严相济政策中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一是深化“检调对接”。要运用“检调对接”机制做好轻微刑事案件、尤其是因邻里纠纷等引起的轻伤害、非恶性交通肇事等案件的刑事和解工作,加强对刑事和解案件的风险评估和跟踪回访,确保社会管理安全。同时,要积极探索将民行申诉案件执行和解、控告申诉案件罢访和解纳入“检调对接”的工作机制和措施,促进社会矛盾化解。二是深化不捕不诉案件社会风险评估。要正确使用轻刑案件不捕、不诉裁量权,坚持外来人员犯罪案件依法平等办理,落实和完善不捕、不诉案件社会调查风险评估,提高办案质量和效果。要主动做好办案后半篇文章,尝试在社区、企业建立取保侯审工作基地,加强对非羁押犯罪嫌疑人、特别是外来人员的教育挽救和监督管理。三是深化青少年维权工作。要积极探索和完善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办案模式和办案机制,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轻缓的刑事政策,根据案件性质及犯罪情节,对可诉可不诉的案件尽量不予起诉,并落实好案件处理前社会调查和不起诉后的回访帮教措施。同时,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青少年犯罪预防和维权引导,做好教育、保护、管理工作。
3、要在参与综治维稳工作中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一是加大严打整治力度。要健全严打经常性工作机制,积极参加对社会治安重点地区的排查整治,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的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多发性侵财型犯罪和涉黄涉毒涉网等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坚持适时介入侦查,依法快捕快诉,始终保持对严重刑事犯罪的高压态势。二是加大对特殊人群帮教力度。要切实履行监所检察职能,加强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法律监督,建立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机制,完善在押人员教育谈话、心理矫治等工作机制,促进监管场所依法、文明、科学管理。要积极参加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社区矫正工作,探索与之相适应的检察方式,加强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的法律监督,促进该项工作依法规范开展。同时,要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推动建立衔接机制,帮助落实安置政策,使他们更好地融入社会。三是依托乡镇检察室,进一步加大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力度。要加强涉检信访稳控机制建设,健全下访巡访、无障碍接访等工作机制,畅通信访渠道,深化文明接待。要积极开展矛盾防控,加强涉检信访风险评估和重大案件社会效果调查,及时化解信访隐患。要健全矛盾纠纷调处机制,落实首办责任制、领导包案制等工作制度,依法综合运用教育疏导、司法救助等多种手段,促进实现案结事了、息诉罢访。要通过设立派驻乡镇检察室,深化检察服务基层,加深工作层面、及时发现和消除隐藏在基层的不稳定因素。同时要进一步健全宣教网络,加强法制宣传,增强群众法制观念,引导他们遵纪守法。
4、要在推行“阳光检务”中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一是强化检务公开。要进一步扩大检务公开范围、拓展检务公开渠道,对检察内设部门不同职能、工作流程等内容依法规范公开,加强案件释法说理、涉检信访公开听证、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等各项工作,在提高执法透明度和执法公信力的同时,增强群众对检察职能的了解,明确投诉渠道,促进依法维权。二是强化检察宣传。要加强检察门户网站建设,运用检察网络、宣传期刊等载体多渠道开展检察宣传,推进和完善“检察开放日”制度,丰富开放内容、扩大开放日活动公众参与面,以“请进来”的方式更直观地宣传检察工作。三是强化舆论把关。要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规范在办案件的宣传报道工作;要加强与媒体的联系沟通,建立健全网上舆情分析研判、重大事件快速反应等机制,建设好检察门户网站,把好舆论宣传关,优化宣传社会效果,营造有利于社会稳定的舆论环境。
注释:
[1] 厦门大学公共事务学院专题:《我国社会管理格局和体系的现状、问题与挑战》,载于《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08年第4期
[2] 厦门大学公共事务学院专题:《我国社会管理格局和体系的现状、问题与挑战》,载于《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08年第4期
[3] 杨建顺《社会管理创新的内容、路径与价值分析》,载于2010年2月2日《检察日报》
关键词:社会管理创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社会和谐稳定
2010年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作出了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战略部署,作为其中之一的社会管理创新必须从全局、战略的高度进行谋划,必须准确把握社会管理规律,并不断将其推向新的高度。作为担负法律监督职责的检察机关,应当认真分析当前新情况、新问题,更新理念、完善机制、改进方法、创新举措,从源头、根本、基础问题抓起,最大限度地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一、当前我国社会管理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国正处于黄金发展期,也是矛盾凸显期,改革持续深入,经济高速发展,社会主义经济体制逐步完善,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矛盾冲突触发点增多,人员流动性增强,个人与社会组织的依存度减弱,社会建设与经济发展存在不协调,社会管理滞后于社会建设和经济发展,主要表现在:
1、社会管理难度增大、任务繁重。一是城乡、地区差异和居民收入分配差距呈扩大趋势,贫富分化现象突出,不同群体间的矛盾和冲突有所加剧,容易导致社会仇视和阶层对立,影响社会稳定。二是人口结构向多元化趋势发展,人员流动性增强,农村剩余劳动力不断向城市转移,原有的以户籍制度为代表的人口管理政策已不能适应形势需要。三是社会不安定因素增多,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成为难点,对特殊人群的教育管理服务不容忽视,一些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成为治安乱点,科技应用和电脑网络加速了有害信息和不良舆论的传播,社会治安问题层出不穷,社会治安治理对社会管理与服务的需求日益强烈。
2、社会管理主体职能界定不清、定位不准。一是主体之间职能定位不准。 “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体系中,党委是政治和方向的领导者,政府是具体事务的执行和管理者,社会组织是协助者和监督者,公众是参与者[1],但由于缺乏相关法律规定和实施细则的支持,致使四种社会管理主体对职能定位把握不准、分工不明,尤其是政府对社会主体管理领域“越位”突出。二是主体自身职能“缺位”。有些地方政府片面重视政治与经济职能,以GDP为主要导向,轻视社会管理职能的履行,导致社会发展与经济发展不平衡,社会管理滞后[2]。三是主体之间管理合作不够。社会组织与公众在社会管理中的自主性及自我组织能力不强,社会工作、志愿者服务等方面的专业人才和专业技能缺乏,政府官员普遍缺乏新的合作管理理念,多元主体合作平台与渠道不足,导致政府职能转移放慢,社会组织作用未能得到充分发挥。
3、社会管理运行机制不够完善、效果不佳。一是社会管理手段依然比较单一、落后。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社会管理模式仍有很强的惯性,重管理轻服务的行政手段容易使政府社会管理缺乏有效性、规范性、系统性和统一性,也由此降低社会对政府的信任度。二是多头管理、部门分割导致运行不畅。社会管理机构设置职能过细、职能交叉现象严重,造成机构增多、人员冗繁、管理混乱。三是社会管理技术相对滞后。科学技术的运用、信息传递机制的管理手段,风险检测和评估的技术相对落后,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管理效率。
二、检察机关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职能定位和作用
社会管理创新的目的是通过对传统管理理念、管理模式及相应的管理方式和方法的改造、改进和改革,形成更良好的秩序,产生更理想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效益[3],换言之就是构建更为和谐的社会。和谐社会法治先行,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根本职责在于通过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因此,保持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全面提升社会功能,理应成为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职责。而“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行使检察权”的检察机关社会公益原则和检察权的社会管理属性,也决定了检察机关必须按照中央的要求,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主动服务第一要务,面对新情况、新问题,全面履行各项检察职能,自觉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提高社会管理水平,在保障社会安定有序、促进构建“四位一体”的社会管理新格局中发挥积极作用。
1、预防监督完善社会管理制度。一是在重大建设项目、重点行业和热点部门开展检察预防,在重大公共政策调整中加强检察调研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推进社会管理前伸,促进公共政策完善。二是依法对公共权力的行使进行监督,及时发现社会管理中的腐败问题,严肃查处社会管理领域职务犯罪,积极帮助案发单位和主管部门堵漏建制,促进职务人员正确履职,提高社会管理水平。三是充分发挥检察工作优势,广泛收集社情民意,及时发现带有倾向性、苗头性的民生诉求,向党委政府等提出建议,从法律层面协助党委政府把住政策源头,完善社会管理。
2、执法办案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是配合有关部门深入开展对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地区的排查整治,严厉打击黑恶势力、“两抢一盗”等犯罪案件,定期分析社会治安形势,着力解决整治开发、服务管理与协调发展问题,确保社会安定。二是结合检察职能,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等特殊人群的帮教管理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监督,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违法青少年的教育挽救,共同做好未成人犯罪预防工作。三是运用检察手段参与对网络虚拟社会的建设管理和网络犯罪预防,坚决打击利用网络实施的各种犯罪活动,尽最大限度遏制网络消极影响,维护网上秩序,净化网络环境。
3、检察宣传提升社会管理效率。一是通过向基层、社区延伸检察工作触角、加强检务公开和检察宣传,使群众全面了解检察职能、信任检察机关,增强检察机关在社会管理中的影响和威信。二是深入开展法制宣传、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提高群众的法制意识,引导群众依法参与社会管理、服从社会管理。三是在涉检信访和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中,与群众面对面接触,更直接地体察民意、关注民生、维护民权,从源头上消除社会管理中的不稳定因素,提升管理效率。
三、检察机关如何有效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1、要在延伸检察服务职能中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一是深入做好服务企业工作。要清醒认识当前企业转型升级和社会管理对检察工作的期待和要求,立足执法办案,强化服务理念,找准服务企业发展与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结合点,正确处理好打击与服务的关系。要依法严厉打击各类侵害企业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的严重刑事犯罪,依法严肃查办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涉企职务犯罪案件,依法强化对企业债务纠纷等民事行政案件审理和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要深入开展企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健全检企联合预防工作机制,建立企业投诉举报快速反应机制,加强对涉案企业的个案预防,通过开展案后回访、送法进企业等活动,加大对企业的帮扶力度,优化企业发展环境。二是深入推进检察建议工作。要进一步延伸办案职能,对办案过程中发现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典型的个类、类案,加强调查研究,查找犯罪根源,认真分析社会管理中存在的漏洞及隐患,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或者行业系统发出检察建议,切实抓好整改意见的落实和反馈,强化检察建议对规范社会管理的预防、警示和教育功能。三是深入开展渔农村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要把检察预防触角从重点工程专项预防、重点行业系统预防等领域延伸到基层渔农村,将渔农村社会管理生活中热点、焦点、难点、盲点问题纳入预防视野,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村镇选举、土地征用补偿、支农惠农资金使用等列为预防重点,加强调研和宣传,深化预防网络、预防制度、预防教育进渔农村的“三进”活动,建立符合地方实际的预防工作模式和预防工作机制。四是深入开展对接“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工作。要根据社会管理终端化、力量整合兼容化、诉求解决初始化、工作保障常态化的基层工作要求,以为民、惠民、便民为宗旨,以社会管理工作资源互补为抓手,以网格内的家庭为最基本的服务单位,下沉检力,贴近基层,在与群众点对点、面对面的接触中履行法律服务职能,实现检察工作与网格化管理的无缝对接。
2、要在贯彻宽严相济政策中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一是深化“检调对接”。要运用“检调对接”机制做好轻微刑事案件、尤其是因邻里纠纷等引起的轻伤害、非恶性交通肇事等案件的刑事和解工作,加强对刑事和解案件的风险评估和跟踪回访,确保社会管理安全。同时,要积极探索将民行申诉案件执行和解、控告申诉案件罢访和解纳入“检调对接”的工作机制和措施,促进社会矛盾化解。二是深化不捕不诉案件社会风险评估。要正确使用轻刑案件不捕、不诉裁量权,坚持外来人员犯罪案件依法平等办理,落实和完善不捕、不诉案件社会调查风险评估,提高办案质量和效果。要主动做好办案后半篇文章,尝试在社区、企业建立取保侯审工作基地,加强对非羁押犯罪嫌疑人、特别是外来人员的教育挽救和监督管理。三是深化青少年维权工作。要积极探索和完善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办案模式和办案机制,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轻缓的刑事政策,根据案件性质及犯罪情节,对可诉可不诉的案件尽量不予起诉,并落实好案件处理前社会调查和不起诉后的回访帮教措施。同时,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青少年犯罪预防和维权引导,做好教育、保护、管理工作。
3、要在参与综治维稳工作中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一是加大严打整治力度。要健全严打经常性工作机制,积极参加对社会治安重点地区的排查整治,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的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多发性侵财型犯罪和涉黄涉毒涉网等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坚持适时介入侦查,依法快捕快诉,始终保持对严重刑事犯罪的高压态势。二是加大对特殊人群帮教力度。要切实履行监所检察职能,加强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法律监督,建立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机制,完善在押人员教育谈话、心理矫治等工作机制,促进监管场所依法、文明、科学管理。要积极参加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社区矫正工作,探索与之相适应的检察方式,加强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的法律监督,促进该项工作依法规范开展。同时,要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推动建立衔接机制,帮助落实安置政策,使他们更好地融入社会。三是依托乡镇检察室,进一步加大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力度。要加强涉检信访稳控机制建设,健全下访巡访、无障碍接访等工作机制,畅通信访渠道,深化文明接待。要积极开展矛盾防控,加强涉检信访风险评估和重大案件社会效果调查,及时化解信访隐患。要健全矛盾纠纷调处机制,落实首办责任制、领导包案制等工作制度,依法综合运用教育疏导、司法救助等多种手段,促进实现案结事了、息诉罢访。要通过设立派驻乡镇检察室,深化检察服务基层,加深工作层面、及时发现和消除隐藏在基层的不稳定因素。同时要进一步健全宣教网络,加强法制宣传,增强群众法制观念,引导他们遵纪守法。
4、要在推行“阳光检务”中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一是强化检务公开。要进一步扩大检务公开范围、拓展检务公开渠道,对检察内设部门不同职能、工作流程等内容依法规范公开,加强案件释法说理、涉检信访公开听证、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等各项工作,在提高执法透明度和执法公信力的同时,增强群众对检察职能的了解,明确投诉渠道,促进依法维权。二是强化检察宣传。要加强检察门户网站建设,运用检察网络、宣传期刊等载体多渠道开展检察宣传,推进和完善“检察开放日”制度,丰富开放内容、扩大开放日活动公众参与面,以“请进来”的方式更直观地宣传检察工作。三是强化舆论把关。要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规范在办案件的宣传报道工作;要加强与媒体的联系沟通,建立健全网上舆情分析研判、重大事件快速反应等机制,建设好检察门户网站,把好舆论宣传关,优化宣传社会效果,营造有利于社会稳定的舆论环境。
注释:
[1] 厦门大学公共事务学院专题:《我国社会管理格局和体系的现状、问题与挑战》,载于《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08年第4期
[2] 厦门大学公共事务学院专题:《我国社会管理格局和体系的现状、问题与挑战》,载于《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08年第4期
[3] 杨建顺《社会管理创新的内容、路径与价值分析》,载于2010年2月2日《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