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语文第一册文言文译注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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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言文译注的原则是“信”、“达”、“雅”。笔者在执教时发现,现行人教版高中语文第一册(2002年经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查通过,2003年6月第一版,2005年4月贵州第三次印刷)文言文的某些译注有悖以上原则,或多或少地存在着“信而不达”、“达而未雅”、“雅而未信”等问题。现不揣浅陋,择几例,试析之。
  1.旦日,客从外来,与坐谈,问之客曰:“吾与徐公孰美?”(《邹忌讽齐王纳谏》)
  “旦日”,课本注:“第二天。”此注不确。“旦”,甲骨文、金文都像云霞托着刚刚升起的太阳,本意是“寅时”即早晨五六点,如“晴初霜旦”(《三峡》)、“魏其与其夫人益市牛酒,夜洒扫,早帐具至旦”(《史记-魏其武安侯列传》)中的“旦”,用的都是此义。从文中的语境来看,“旦日”应当是“指拂晓的时候”。下文的“明日,徐公来”中的“明日”,才是“第二天”。
  2.令孤子、寡妇、疾疹、贫病者,纳宦其子。(《勾践灭吴》)
  “贫病者”,课本注:“贫苦和重病的人。” 此注违背情理。从行文来看,“孤子”、“寡妇”、“疾疹”、“贫病者”应该是有资格“纳宦其子”的四种不同类型的人。课本已将“疾疹”注为“指患病的人”,再将“贫病者”注为“贫苦和重病的人”,这就明显重复了。查《古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98年12月第一版)可知,“病”列有“苦,困乏”这一义项,其所举例句为《左传-襄公二十四年》:“范宣子为政,诸侯之币重,郑人苦之。” 柳宗元《捕蛇者说》:“向吾不为斯役,则久已病矣。”中的“病”也是“苦,困乏”义。所以,“贫困者”宜注为:“贫穷困苦的人。”整个句子宜译注为:“下令鳏夫、寡妇、患病的人、贫穷困苦的人,由公家出钱供养教育他们的子女。贫病者,贫穷困苦的人。”
  3.夫虽无四方之忧,然谋臣与爪牙之士,不可不养而择也。(《勾践灭吴》)
  “爪牙之士”,课本注:“指武士。”此注过简,不妥。预习此课时,很多学生都弄不明白“爪牙之士”为什么“指武士”。“爪牙”本义为“兽类的脚爪和牙齿”。兽类大多是靠“脚爪和牙齿”来谋生的,所以“爪牙”有时就“比喻得力、重要的臣子”,如《汉书?陈汤传》:“由是言之,战克之将,国之爪牙,不可不重也。”所以,“爪牙之士”在文中宜译注为:“指勇猛的武士。爪牙,兽类的脚爪和牙齿,有时喻得力、重要的臣子。”
  4.然后卑事夫差,宦士三百人于吴。(《勾践灭吴》)
  “宦士三百人于吴”,课本译注:“派三百个士做吴王的仆隶。宦,做帝王的仆隶。”此译注有遗漏,不完整。“于吴”就是“到吴国去”,但课本却避而不译,这就违背了“信”的原则。“宦士三百人于吴”宜译注为:“派三百个士到吴国去做吴王的仆隶。宦,做帝王的仆隶。”
  5.是故败吴于囿,又败之于没,又郊败之。(《勾践灭吴》)
  “又郊败之”,课本译注:“又败之于吴国的城郊。事在公元前475年。郊,国都郊外。”此译注有两个毛病。一是“语序不当”,其实“又郊败之”是个常式句,翻译时根本没有必要打乱语序,打乱语序,不仅增加了理解的难度,而且淹没了“郊”的“活用现象”,“郊”本来是名词,但在这个语境里,却活用为状语,译为“在吴国的城郊”。二是“当注未注”,“又郊败之”中的“之”未译出,“之”指代“吴国军队”。所以,“又郊败之”宜译注为:“又在吴国的城郊打败了吴国的军队。事在公元前475年。郊,国都郊外。”
  6.媪之送燕后也,持其踵为之泣,念悲其远也,亦哀之矣。((《触龙说赵太后》)
  “持其踵为之泣”,课本译注:“握着她的脚后跟为她哭泣。持,握。踵,脚后跟。”此译注并没有错,但过简,未达“释疑”之目的。很多学生看了此译注后,都忍不住问:“为什么燕后是握着脚后跟而不是握手或者牵拉衣服呢?”其实,这与先秦时期的迎亲礼俗有关。《说苑-修文》载:“其礼奈何?曰:诸候以屦二两加琮,大夫、庶人以屦二两加束二。曰:‘某国寡小君,使寡人以不珍之琮,不珍之屦,礼夫人贞女。’夫人曰:‘有幽室数辱之产,未喻于傅母之教,得承执衣裳之事,敢不敬拜。’祝祝,答拜,夫人受琮,取一两屦以履女,正衣裳而命之曰:‘行矣,善事尔舅姑,以顺为宫室,无二尔心,无敢回也。’女拜,乃亲引其手,授夫乎户。夫引手出户,夫行女从,拜辞父于堂,拜诸母于大门。夫先升舆执辔,女乃升舆,毂三转,然后夫下先行。”由引文可知,当时诸候迎亲给女方的礼物是“屦二两”(屦,用麻、葛等制成的鞋。二两,即二双。)再加上“琮”(特制的礼品玉器),琮是贵重之物,大夫、庶人可用“束”(干肉)代替。屦用两双,一双新娘就要穿,一双留下,是赠给岳父母的。双方谦敬礼貌的言辞之后,“夫人受琮,取一两屦以履女”(母亲要从女婿家选来的两双鞋中,取一双替女儿穿上,至夫家),然后是对女儿的千叮咛,万嘱咐。接下来是拜别,“拜辞父于堂,拜诸母于大门”;然后才登车离去。所以,“持其踵为之泣”宜译注为:“哭哭啼啼地握着女儿的脚跟(给她穿上夫家送来的鞋子)。古有‘女儿出嫁,母给其穿鞋’的礼俗。”
  7.子曰:“以吾一日长乎尔,毋吾以也。”(《子路、曾皙、冉有、公西华侍坐》)
  “以吾一日长乎尔,毋吾以也”,课本译注:“意思是因为我年纪比你们大一点,你们不要认为这样就不说了。以,因为,介词。下面的‘以’,认为,动词。一日,一两天。乎,于。尔,你们。”此译注有一处错误,“以”,并不是“认为”,而是“同‘已’,停止”。在古代文献里,“以”为“认为”义时,其后必跟宾语。如《史记-屈原贾生列传》:“自以寿不得长。”而“以”为“同‘已’,停止”义时,其后不跟宾语。如《孟子-粱惠王上》:“无以,则王乎!”。徐志刚《论语通译》以及朱东润主编的《中国历代文学作品选》中均将“毋吾以也”中的“以”注为“同‘已’,停止”。“毋吾以也”就是“不要因我而停止(说话)”。此外,此译注尚有一处不妥,将“乎”注为“于”,学生还是会犯糊涂,宜进一步解释,即“乎,于,比”。
  8.假與马者,非利足也,而致千里;假舟楫者,非能水也,而绝江河。(《劝学》)
  “能”,课本未注,教参译文:“借助车马的人,不是脚走得快,却能到达千里之外;借助船只的人,不是自己能游泳,却能横渡江河。”很明显,教参完全将“能”等同于现代汉语的“能”了。其实,“能”在这里既不是名词,也不是动词,而是形容词。“非利足也”与“非能水也”的结构完全一样,“利”是形容词,当然“能”也是形容词。“能”为形容词的,可以找到很多例证,如《出师表》:“先帝称之曰能。”又如《韩非子-孤坟》:“故智术能法之士用,则贵重之臣必在绳之外矣。”两个例句中的“能”都当“能干”讲。“非能水也”中的“能”也当“能干”讲。“能水”即“能于水”翻译为“在游泳方面能干”。
  9.“五亩之宅,树之以桑,五十者可以衣帛矣。(《寡人之于国也》)
  “树之以桑”,课本译注:“(在住宅场地上)种上桑树。树,种植,动词。”此翻译有两个问题。一是未能将重点词语“之”“以”照实译出,有避重就轻之嫌,二是没有考虑到特殊句式的特殊之处,只是想当然地硬译。其实,“树之以桑”既是省略句(“之”之前省略了介词“于”),又是介词结构后置句(“以桑”后置)。只要弄懂了这个句子的特殊之处,句子就不难理解了。“树之以桑”即“以桑树于之”,照实翻译的话,就应为:“把桑树种植在住宅场地上。树,种植。之,住宅场地。以,把。”
  10.子路率尔而对曰:“千乘之国,摄乎大国之间,加之以师旅,因之以饥谨;由也为之,比及三年,可使有勇,且知方也。”
  “加之以师旅”,课本译注:“有(别国)军队来侵略它。加,加到……上。师旅,指侵略的军队。之,指代千乘之国。”此译注有一处不当。“师旅”,并非“指侵略的军队”。师旅,古代的军队组织,五人为伍,五伍为两,四两为卒(100人),五卒为旅(500人),五旅为师(2500人),五师为军。“师旅”在句中当指代“军队”,并无侵略义。“师旅”与“加之以”搭配后,才带出了侵略义。“加之以师旅”,犹言发生战争,受别国军队的侵略。所以,注“师旅”时,在“军队”前加以“侵略的”限制,实属画蛇添足,不伦不类,应予以去掉。
  (作者联通:556600贵州省天柱县第二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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