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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合作制是我国劳动人民的一项制度创新,最先由城乡集体企业采用。由于其自发性,导致其形式多种多样,其中不乏名义为股份合作企业,而实际应归入股份制企业或合作企业的情况。真正规范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应如十五大报告中所说的是“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劳动者的资本联合为主的集体经济”,即企业的职工既是劳动者,又是股东,并且职工个人持股应是其股份的主体,这是与股份制的主要区别;同时企业又必须具备法人资格,对其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所有权,职工不能将其技入到企业的资金任意抽回,这又是与传统的合作企业的区别。尽管如此,国家目前对股份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