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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产权处一位员工提问:我处在为一外籍华人陈某办理产权转让手续时,因陈某远在美国不便亲自前来,委托他在国内的友人代理。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提交了陈某出具的委托书,委托书已经由美国公证人予以证明,美国宾夕法尼亚州政府也出具了加盖有州政府印章的证明,证明该公证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但有人提出:该文件还必须办理认证后,方可在我国使用。问:什么是认证?为什么要办理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