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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陆架概况
(一)基本地理概况
东海又叫东中国海,位于福建、浙江沿海以东,南临中国的台湾岛,北临朝鲜半岛南端,沿岸有日本、中国、中国的台湾地区和韩国,地理位置较敏感。东海面积约占七十多万平方公里,深度大约349米,是世界上比较宽的大陆架之一,占整个东海面积的百分之六十六。东海大陆架的西部为浅水区,其坡度非常的平缓,平均坡度0.1度。
(二)丰富的油气资源
东海大陆架是经过长时间下沉而形成的浅海盆地,其里面存在很厚很厚的含油层,含有特别丰富的石油资源。近一些年间,我国沿海很多的地区都发现了天然气和石油。我国台湾省附近海域里存在大量的海底石油,是世界上非常稀少的海洋油田,早在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的时候,日本东海大学学者就在文章中把东海描写成“世界上石油远景最好而未经勘探的近海地区之一”。
二、中日对东海大陆架争端的缘由
(一)无法抗拒的大陆架资源
东海大陆架蕴藏着丰富的各种资源,不管是中国还是日本对其都是没有“抗拒力”的。特别是对于中国来说,经济的高速发展离不开东海的大陆架的油气资源。假如中国失去了在东海大陆架的权益,在将来的发展中一定会变的很被动。而日本用所谓的“中间线”的“手段”来争夺东海大陆架将极大有可能改变日本资源缺乏的局面。所以,中国和日本在东海大陆架的矛盾将很棘手。
中国在台湾的北部海湾进行勘探开发活动始于1993年,并于1995年勘探成功,近几年来,我国的勘探活动在东海取得了显著的业绩,前后发现了断桥、残雪、春晓等油气田。而日本在很久前也对东海大陆架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查研究。
(二)划界条款不明晰
东海大陆架争端存在于中国和日本之间已经很久了,依据二十世纪七十年代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五十七条和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专属经济区的宽度”和海域划界的“大陆架自然延伸原则”:“专属经济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二百海里”,“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二百海里的,则扩展到二百海里的距离”。①由于相关规定未考虑到一些海上相距不到400海里的邻国之间的划界问题,因此才引起中国与日本之间关于东海大陆架的争端。日本对于东海的政策是首先采取渐进式的手段,进而控制有争议的钓鱼岛,并将钓鱼岛纳入大陆架调查范围,继而依据《国际法》的相关原则获取东海大陆架等专属经济区的一些主权权利,而中国则提出了“共同开发、搁置争议”的主张。
三、国际社会关于大陆架划界适用的主张与原则
(一)国际社会的划界主张
《大陆架公约》签署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对大陆架划界规则有以下几大影响②:
首先,假如两个或两个以上海岸相向的国家的领土由同一大陆架连接,应该由这些国家之间通过协定去确定属于这些国家的大陆架的疆界。除了依据一些特殊情况另外规定的界限线外,在没有协定的情况之下,一条其上的每一点与测算各国领海宽度的基线的最近点的距离相等的中间线就是疆界。
其次,假如两个相邻国家的领土由同一大陆架连接,大陆架的界限应该由被连接的两国通过协定予以确定。除了依据一些特殊情况另外规定的界限线外,在没有协定的情况之下,应该用测算各国领海宽度的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相等的原则来确定疆界。
最后,在划定大陆架疆界时,参照陆地上永久固定的标明点的同时,应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中规定的原则划定任何线都应参照一定日期时存在的海图和地形来确定。
(二)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有两个条文规定了海洋划界,分别是第15条和第74条。
第15条:海岸相邻或相向的国家之间领海边界的划定
如果两国海岸彼此相向或相邻,两国中任何一国在彼此没有相反协议的情形下,均无权将其领海伸延至一条其每一点都同测算两国中每一国领海宽度的基线上最近各点距离相等的中间线以外。但如因历史性所有权或其他特殊情况而有必要按照与上述规定不同的方法划定两国领海的界限,则不适用上述规定③。
第74条:海岸相邻或相向的国家专属经济区的边界的划定
1.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专属经济区的界限,应在《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所指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便得到公平解决。
2.有关国家如在合理期间内未能达成任何协议,应诉诸第XV部分所规定的程序。
3.在达成第1款规定的协议以前,有关各国应基于谅解和合作的精神,尽一切努力做出实际性的临时安排,并在此过渡期间内,不危害或阻碍最后协议的达成。这种安排应不妨害最后界限的划定。
4.如果有关国家间存在现行有效的协定,关于划定专属经济区界限的问题,应按照该协定的规定加以决定④。
(三)大陆架划界的原则
第一,等距离中间线原则。中间线原则由二十世纪五十年代的《大陆架公约》予以规定,其表述大致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海岸相向或相邻的国家之间的领土由同一大陆架连接时,由相关各国以协议的方式来确定分属各国部分。如果各国之间没有协议,除特殊情况外,界限通常为以每一点均与测算每一国领海宽度的基线上最近的點的距离相等之中间线。第二,自然延伸原则。1982年4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明确规定大陆架问题:“大陆架囊括领海之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延伸。”在处理海洋划界的案例中,国际法院最先适用的是自然延伸原则,若适用自然延伸原则不公平,则考虑适用公平原则去平衡争端双方的利益关系。我国相关人士认为中国和日本之间大陆架的天然的分界线是冲绳海槽,中日两国不是共架国,东海大陆架是中国陆地领土自然延伸,所以应该按照协议在自然延伸的基础上公平的进行划界来解决纠纷。第三,公平原则。公平原则应该指公正合理地进行大陆架划界。一般认为公平原则应通过国家之间的协议加以适用,并且各个国家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具体的划界方法,任何国家的大陆架必须是这个国家的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而不应该侵犯其他国家领土的自然延伸。 四、东海大陆架争端解决的法律思考
(一)致力于谋求和平稳定,坚持主权立场
日本以非法手段控制钓鱼岛,并以钓鱼岛为基准线,提出与中国共架,要求与中国平分东海大陆架,这种主张是不符合国际法规则,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涉及到中国的主权完整、民族尊严等重大的国家利益。在这个重大的原则问题上,中国政府不可能作出任何让步,同时,中国政府应该保留在适当的时候收复这些领土的权利。中国不侵犯别国根据国际法所应享有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也不容许别国侵犯中国根据国际法所应享有的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和海洋权益。中国在维护海洋权益的同时,还应该争取和平稳定的周边环境和国际环境,中国海洋划界争端的演变同中国周边环境和地区环境的变化是密不可分的,中国应正确处理两国之间的关系,营造稳定的周边环境。
(二)协商谈判,和平解决
中国解决大陆架划界争端的问题,首先应进行协商与谈判,根据1982年通过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处理国际争端问题上各国有义务选择协商与谈判的方法去解决矛盾。在处理中日之间的争端问题中国应坚持双边谈判,反对将争端“国际化”。但是谈判并不意味着排除在适当的时机采取有理、有节的斗争的可能性,适当的斗争既可以显示中国在主权问题上的坚定立场,更可以促使争端朝和平解决的方向转变。
(三)擱置争议、共同开发
共同开发的国际实践说明,实现共同开发需要具备两个基本要素:一是相关国家的政治意愿;二是争议海域的存在。
首先,中国加强在争议海域的实际存在是促成共同开发的必要条件。“搁置争议,共同开发”很早就由中国提出,但是从目前的情形看,日本仅停留在口头上的赞同,并没有积极落实到行动上。为此,中国应该一方面继续表达愿意与日本进行共同开发大陆架,另一方面应该加强在争议海域的中国实际存在,强有力的制止日本单方面掠夺中国的海洋资源,以促成共同开发的实现。
其次,明确中国海洋权利要求的范围,初步确定争议海域。在东海范围内,日本以中间线作为中日之间大陆架的分界线,行使海洋管辖,并以不同形式的抗议和阻挠中国任何超越中间线的活动。而中国只是提出东海大陆架是中国大陆的自然延伸,因此,为了使中国提出的“搁置争议,共同开发”切实可行,当务之急是中国尽快明确海洋权利主张的具体范围,从而确定中日存在争议的海域范围。
注释
①《国际海洋法公约》第57条、第76条,1982年。
②1958年《大陆架公约》。
③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5条。
④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4条。
(一)基本地理概况
东海又叫东中国海,位于福建、浙江沿海以东,南临中国的台湾岛,北临朝鲜半岛南端,沿岸有日本、中国、中国的台湾地区和韩国,地理位置较敏感。东海面积约占七十多万平方公里,深度大约349米,是世界上比较宽的大陆架之一,占整个东海面积的百分之六十六。东海大陆架的西部为浅水区,其坡度非常的平缓,平均坡度0.1度。
(二)丰富的油气资源
东海大陆架是经过长时间下沉而形成的浅海盆地,其里面存在很厚很厚的含油层,含有特别丰富的石油资源。近一些年间,我国沿海很多的地区都发现了天然气和石油。我国台湾省附近海域里存在大量的海底石油,是世界上非常稀少的海洋油田,早在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的时候,日本东海大学学者就在文章中把东海描写成“世界上石油远景最好而未经勘探的近海地区之一”。
二、中日对东海大陆架争端的缘由
(一)无法抗拒的大陆架资源
东海大陆架蕴藏着丰富的各种资源,不管是中国还是日本对其都是没有“抗拒力”的。特别是对于中国来说,经济的高速发展离不开东海的大陆架的油气资源。假如中国失去了在东海大陆架的权益,在将来的发展中一定会变的很被动。而日本用所谓的“中间线”的“手段”来争夺东海大陆架将极大有可能改变日本资源缺乏的局面。所以,中国和日本在东海大陆架的矛盾将很棘手。
中国在台湾的北部海湾进行勘探开发活动始于1993年,并于1995年勘探成功,近几年来,我国的勘探活动在东海取得了显著的业绩,前后发现了断桥、残雪、春晓等油气田。而日本在很久前也对东海大陆架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查研究。
(二)划界条款不明晰
东海大陆架争端存在于中国和日本之间已经很久了,依据二十世纪七十年代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五十七条和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专属经济区的宽度”和海域划界的“大陆架自然延伸原则”:“专属经济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二百海里”,“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二百海里的,则扩展到二百海里的距离”。①由于相关规定未考虑到一些海上相距不到400海里的邻国之间的划界问题,因此才引起中国与日本之间关于东海大陆架的争端。日本对于东海的政策是首先采取渐进式的手段,进而控制有争议的钓鱼岛,并将钓鱼岛纳入大陆架调查范围,继而依据《国际法》的相关原则获取东海大陆架等专属经济区的一些主权权利,而中国则提出了“共同开发、搁置争议”的主张。
三、国际社会关于大陆架划界适用的主张与原则
(一)国际社会的划界主张
《大陆架公约》签署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对大陆架划界规则有以下几大影响②:
首先,假如两个或两个以上海岸相向的国家的领土由同一大陆架连接,应该由这些国家之间通过协定去确定属于这些国家的大陆架的疆界。除了依据一些特殊情况另外规定的界限线外,在没有协定的情况之下,一条其上的每一点与测算各国领海宽度的基线的最近点的距离相等的中间线就是疆界。
其次,假如两个相邻国家的领土由同一大陆架连接,大陆架的界限应该由被连接的两国通过协定予以确定。除了依据一些特殊情况另外规定的界限线外,在没有协定的情况之下,应该用测算各国领海宽度的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相等的原则来确定疆界。
最后,在划定大陆架疆界时,参照陆地上永久固定的标明点的同时,应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中规定的原则划定任何线都应参照一定日期时存在的海图和地形来确定。
(二)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有两个条文规定了海洋划界,分别是第15条和第74条。
第15条:海岸相邻或相向的国家之间领海边界的划定
如果两国海岸彼此相向或相邻,两国中任何一国在彼此没有相反协议的情形下,均无权将其领海伸延至一条其每一点都同测算两国中每一国领海宽度的基线上最近各点距离相等的中间线以外。但如因历史性所有权或其他特殊情况而有必要按照与上述规定不同的方法划定两国领海的界限,则不适用上述规定③。
第74条:海岸相邻或相向的国家专属经济区的边界的划定
1.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专属经济区的界限,应在《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所指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便得到公平解决。
2.有关国家如在合理期间内未能达成任何协议,应诉诸第XV部分所规定的程序。
3.在达成第1款规定的协议以前,有关各国应基于谅解和合作的精神,尽一切努力做出实际性的临时安排,并在此过渡期间内,不危害或阻碍最后协议的达成。这种安排应不妨害最后界限的划定。
4.如果有关国家间存在现行有效的协定,关于划定专属经济区界限的问题,应按照该协定的规定加以决定④。
(三)大陆架划界的原则
第一,等距离中间线原则。中间线原则由二十世纪五十年代的《大陆架公约》予以规定,其表述大致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海岸相向或相邻的国家之间的领土由同一大陆架连接时,由相关各国以协议的方式来确定分属各国部分。如果各国之间没有协议,除特殊情况外,界限通常为以每一点均与测算每一国领海宽度的基线上最近的點的距离相等之中间线。第二,自然延伸原则。1982年4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明确规定大陆架问题:“大陆架囊括领海之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延伸。”在处理海洋划界的案例中,国际法院最先适用的是自然延伸原则,若适用自然延伸原则不公平,则考虑适用公平原则去平衡争端双方的利益关系。我国相关人士认为中国和日本之间大陆架的天然的分界线是冲绳海槽,中日两国不是共架国,东海大陆架是中国陆地领土自然延伸,所以应该按照协议在自然延伸的基础上公平的进行划界来解决纠纷。第三,公平原则。公平原则应该指公正合理地进行大陆架划界。一般认为公平原则应通过国家之间的协议加以适用,并且各个国家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具体的划界方法,任何国家的大陆架必须是这个国家的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而不应该侵犯其他国家领土的自然延伸。 四、东海大陆架争端解决的法律思考
(一)致力于谋求和平稳定,坚持主权立场
日本以非法手段控制钓鱼岛,并以钓鱼岛为基准线,提出与中国共架,要求与中国平分东海大陆架,这种主张是不符合国际法规则,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涉及到中国的主权完整、民族尊严等重大的国家利益。在这个重大的原则问题上,中国政府不可能作出任何让步,同时,中国政府应该保留在适当的时候收复这些领土的权利。中国不侵犯别国根据国际法所应享有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也不容许别国侵犯中国根据国际法所应享有的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和海洋权益。中国在维护海洋权益的同时,还应该争取和平稳定的周边环境和国际环境,中国海洋划界争端的演变同中国周边环境和地区环境的变化是密不可分的,中国应正确处理两国之间的关系,营造稳定的周边环境。
(二)协商谈判,和平解决
中国解决大陆架划界争端的问题,首先应进行协商与谈判,根据1982年通过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处理国际争端问题上各国有义务选择协商与谈判的方法去解决矛盾。在处理中日之间的争端问题中国应坚持双边谈判,反对将争端“国际化”。但是谈判并不意味着排除在适当的时机采取有理、有节的斗争的可能性,适当的斗争既可以显示中国在主权问题上的坚定立场,更可以促使争端朝和平解决的方向转变。
(三)擱置争议、共同开发
共同开发的国际实践说明,实现共同开发需要具备两个基本要素:一是相关国家的政治意愿;二是争议海域的存在。
首先,中国加强在争议海域的实际存在是促成共同开发的必要条件。“搁置争议,共同开发”很早就由中国提出,但是从目前的情形看,日本仅停留在口头上的赞同,并没有积极落实到行动上。为此,中国应该一方面继续表达愿意与日本进行共同开发大陆架,另一方面应该加强在争议海域的中国实际存在,强有力的制止日本单方面掠夺中国的海洋资源,以促成共同开发的实现。
其次,明确中国海洋权利要求的范围,初步确定争议海域。在东海范围内,日本以中间线作为中日之间大陆架的分界线,行使海洋管辖,并以不同形式的抗议和阻挠中国任何超越中间线的活动。而中国只是提出东海大陆架是中国大陆的自然延伸,因此,为了使中国提出的“搁置争议,共同开发”切实可行,当务之急是中国尽快明确海洋权利主张的具体范围,从而确定中日存在争议的海域范围。
注释
①《国际海洋法公约》第57条、第76条,1982年。
②1958年《大陆架公约》。
③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5条。
④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