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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监事会是公司内部监督机构,是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由于我国监事会的功能设计和构成并不健全,缺乏独立性,保障激励机制不健全等诸多因素,使得监事会制度流于形式。为了改变这一现状,加之现代企业模式的需要。就需要通过明确任职资格、改善成员结构,确保监事会的独立地位等措施来改革和完善监事会制度。
【关键词】监事会;缺陷;完善措施
在现代法制社会中,任何权力运行的规则之一,都应当包括权力的制约和限制,它的行使必须在法律限定的框架之内。孟德斯鸠曾经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变的经验。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 同理,在公司运行过程中的道理也是一样的。但事实上,我国目前的公司监督体制难以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监事会很难有效地监督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行为,因此,我国公司监事制度改革已然是势在必行。
一、监事会制度的职能和作用
(一)监事会制度的职能
(1) 全面监督公司财务状况; (2)站在公司利益与股东利益立场,对董事、经理的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行为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兼顾妥当性监督。但由于此种监督与董事会的监督权限有所冲突,也有学者指出:“为避免监事会的妥当性监察与董事会对董事和经理的监督权限产生不必要的重叠,监事会的妥当性监察应限于董事和经理明显违反其善管义务和注意义务的场合。”(3) 站在公司职工利益立场, 就股东大会、 董事会、 经理损害公司职工利益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二)监事会制度的作用
1.保护股东利益,防止董事会独断专行
当今社会,公司的规模越来越大,股东数量也越来越庞大,许多股东更多关心的是自己的投资收益,而非公司的经营情况,股东以及股东会就不可能有效行使监督权。因此,监事会凭借出资者 (股东)赋予的监督权,代替股东专职行使监督董事及董事会的职权,才能更好的保护股东利益、防止董事会不受监督的行使权力。
2.维护公司及其股东的财产权益
监事会制衡机制的职能重点在于监督,而监督的最终目的也是为了保障公司和股东的财产权益。
3.保护债权人利益
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无论是股份有限公司还是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的均是有限责任,为了维护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必须杜绝公司财务会计的任何虚假记载,防止欺骗债权人。设立监事会制度来监督公司的财会状况,可以有效的防止公司发生违法行为。
二、我国监事会制度的现状及其缺陷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一些公司的董事经理肆意损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甚至导致公司破产的现象时有发生,而很少有监事在事前发现并加以制止,由此可见,监事会在公司中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职能作用。
我国监事会功能的失效,暴露出了我国公司法中关于监事会制度的规定存在诸多问题,具体表现在:
(一)监事会的功能设计和构成先天不足
1.监事会的功能设计缺乏可操作性
我国公司法对监事会的功能设计很简单,缺乏具体的规定。例如,公司法规定监事会有权检查公司的财务状况,却没有规定能够实施的手段,能否聘请独立的外界机构协助检查等,致使在实践中监事会对公司财务的监督很难实施。又如,公司法规定,“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监事会有权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纠正”一词不仅显得轻描淡写,而且过于空泛,尤其当董事和经理拒绝纠正时,监事可以采取什么样的手段,法律并无下文规定,致使监事会的这一权利显得苍白无力。
2.监事会的构成缺乏合理性
我国目前监事会的绝大部分成员教育背景和业务素质普遍较差,根本无法担当起监督董事会和管理层的职责。
(二)缺乏责任约束规则
《公司法》虽规定了监事会对股东负责,但对于如何负责却不明确,表面上看来,似乎监事会只有权力而没有责任。对众多的经营者的不当行为,监督者更多的是视而不见。而在实践中,更为严重的情形是,监事往往自身也参与不正当的交易,从不当交易中谋取自己的私人利益。
三、我国监事会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一)明确任职资格、改善成员结构
1.明确任职资格
在监事的任职资格上,我们应参照西方国家的监事会制度,对监事的任职年龄、专业背景、工作经验等方面作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提高监事的任职资格。选任监事必须对其资格进行严格审查,确保监事有能力履行其监督职责。为了提高监事会成员的整体素质,还应建立监事培训和考核制度,淘汰部分不合格的监事。
2.改善成员结构
为了保证监事会履行职权的独立性和公正性,监事会的组成人员除大股东代表之外,还应包括职工监事、中小股东监事、银行监事和外部独立监事。
(二)确保监事会的独立地位
1.确保监事会的地位独立
在监事的提名上应作出明确的规定,以避免由董事会或经理提名监事候选人。职工监事的提名和选举应由职工代表大会产生,使得监事的产生尽量摆脱董事会的操纵。
2.确保监事会在经费上的独立
公司立法应规定,监事会活动所需的日常经费,应按标准事先划拨,由其独立支配,监事会在行使职权需要聘请律师、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师等协助审查和调查时,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对监事的报酬应明缺规定参照董事标准执行,不能取决于董事会和经理层。
(三)扩大监事会的职权范围
在完善公司立法的过程中,应当扩大监事会的职权范围,除了现行公司法规定的享有的业务监督权和财务监督权之外,还应赋予监事会如下职权:一是人事监督权。赋予监事会人事监督权,意在强化其监督力度,对于尽职尽责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监事会有权向股东会和董事会提出奖励意见,反之,可提出罢免意见。二是特别否决权。董事会做出的重大关联交易、重大投资项目、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须经监事会讨论决议,如属违法违规,监事会可行使否决权。三是临时股东会议的召集权。当监事会的决议与董事会的意见发生冲突,经写上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监事会有权召集临时股东会议,并将有关决议和意见交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四是代表公司的诉讼权。当董事、经理行为侵害公司利益时,监事会有权代表公司对其提起诉讼,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利益。
参考文献:
[1]郭富青.公司权利与权力二元配置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6.
[2]赵振华.公司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12.
[3]王保树.中国商事法[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
[4]杨继.股份公司监事会制度研究——以中德公司法的比较为切入点[A].王保树.商事法论集[C].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5]刘春潇.我国监事会存在的问题及其改进[J].中国科技信息,2005(17).
【关键词】监事会;缺陷;完善措施
在现代法制社会中,任何权力运行的规则之一,都应当包括权力的制约和限制,它的行使必须在法律限定的框架之内。孟德斯鸠曾经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变的经验。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 同理,在公司运行过程中的道理也是一样的。但事实上,我国目前的公司监督体制难以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监事会很难有效地监督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行为,因此,我国公司监事制度改革已然是势在必行。
一、监事会制度的职能和作用
(一)监事会制度的职能
(1) 全面监督公司财务状况; (2)站在公司利益与股东利益立场,对董事、经理的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行为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兼顾妥当性监督。但由于此种监督与董事会的监督权限有所冲突,也有学者指出:“为避免监事会的妥当性监察与董事会对董事和经理的监督权限产生不必要的重叠,监事会的妥当性监察应限于董事和经理明显违反其善管义务和注意义务的场合。”(3) 站在公司职工利益立场, 就股东大会、 董事会、 经理损害公司职工利益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二)监事会制度的作用
1.保护股东利益,防止董事会独断专行
当今社会,公司的规模越来越大,股东数量也越来越庞大,许多股东更多关心的是自己的投资收益,而非公司的经营情况,股东以及股东会就不可能有效行使监督权。因此,监事会凭借出资者 (股东)赋予的监督权,代替股东专职行使监督董事及董事会的职权,才能更好的保护股东利益、防止董事会不受监督的行使权力。
2.维护公司及其股东的财产权益
监事会制衡机制的职能重点在于监督,而监督的最终目的也是为了保障公司和股东的财产权益。
3.保护债权人利益
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无论是股份有限公司还是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的均是有限责任,为了维护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必须杜绝公司财务会计的任何虚假记载,防止欺骗债权人。设立监事会制度来监督公司的财会状况,可以有效的防止公司发生违法行为。
二、我国监事会制度的现状及其缺陷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一些公司的董事经理肆意损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甚至导致公司破产的现象时有发生,而很少有监事在事前发现并加以制止,由此可见,监事会在公司中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职能作用。
我国监事会功能的失效,暴露出了我国公司法中关于监事会制度的规定存在诸多问题,具体表现在:
(一)监事会的功能设计和构成先天不足
1.监事会的功能设计缺乏可操作性
我国公司法对监事会的功能设计很简单,缺乏具体的规定。例如,公司法规定监事会有权检查公司的财务状况,却没有规定能够实施的手段,能否聘请独立的外界机构协助检查等,致使在实践中监事会对公司财务的监督很难实施。又如,公司法规定,“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监事会有权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纠正”一词不仅显得轻描淡写,而且过于空泛,尤其当董事和经理拒绝纠正时,监事可以采取什么样的手段,法律并无下文规定,致使监事会的这一权利显得苍白无力。
2.监事会的构成缺乏合理性
我国目前监事会的绝大部分成员教育背景和业务素质普遍较差,根本无法担当起监督董事会和管理层的职责。
(二)缺乏责任约束规则
《公司法》虽规定了监事会对股东负责,但对于如何负责却不明确,表面上看来,似乎监事会只有权力而没有责任。对众多的经营者的不当行为,监督者更多的是视而不见。而在实践中,更为严重的情形是,监事往往自身也参与不正当的交易,从不当交易中谋取自己的私人利益。
三、我国监事会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一)明确任职资格、改善成员结构
1.明确任职资格
在监事的任职资格上,我们应参照西方国家的监事会制度,对监事的任职年龄、专业背景、工作经验等方面作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提高监事的任职资格。选任监事必须对其资格进行严格审查,确保监事有能力履行其监督职责。为了提高监事会成员的整体素质,还应建立监事培训和考核制度,淘汰部分不合格的监事。
2.改善成员结构
为了保证监事会履行职权的独立性和公正性,监事会的组成人员除大股东代表之外,还应包括职工监事、中小股东监事、银行监事和外部独立监事。
(二)确保监事会的独立地位
1.确保监事会的地位独立
在监事的提名上应作出明确的规定,以避免由董事会或经理提名监事候选人。职工监事的提名和选举应由职工代表大会产生,使得监事的产生尽量摆脱董事会的操纵。
2.确保监事会在经费上的独立
公司立法应规定,监事会活动所需的日常经费,应按标准事先划拨,由其独立支配,监事会在行使职权需要聘请律师、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师等协助审查和调查时,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对监事的报酬应明缺规定参照董事标准执行,不能取决于董事会和经理层。
(三)扩大监事会的职权范围
在完善公司立法的过程中,应当扩大监事会的职权范围,除了现行公司法规定的享有的业务监督权和财务监督权之外,还应赋予监事会如下职权:一是人事监督权。赋予监事会人事监督权,意在强化其监督力度,对于尽职尽责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监事会有权向股东会和董事会提出奖励意见,反之,可提出罢免意见。二是特别否决权。董事会做出的重大关联交易、重大投资项目、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须经监事会讨论决议,如属违法违规,监事会可行使否决权。三是临时股东会议的召集权。当监事会的决议与董事会的意见发生冲突,经写上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监事会有权召集临时股东会议,并将有关决议和意见交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四是代表公司的诉讼权。当董事、经理行为侵害公司利益时,监事会有权代表公司对其提起诉讼,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利益。
参考文献:
[1]郭富青.公司权利与权力二元配置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6.
[2]赵振华.公司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12.
[3]王保树.中国商事法[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
[4]杨继.股份公司监事会制度研究——以中德公司法的比较为切入点[A].王保树.商事法论集[C].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5]刘春潇.我国监事会存在的问题及其改进[J].中国科技信息,20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