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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 我委会同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农业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务院体改办编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城镇化发展重点专项规划》(以下简称《城镇化专项规划》),已经国务院有关领导审定,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城镇化专项规划》是"十五"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十五"规划编制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