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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认缴资本制,并将不履约出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区分为批准证书自动失效和不失效两大类进行处理.这一基本框架和思路是符合积极、合理、有效利用外资方针和外商投资企业实际情况的.但是,这些法律法规多数制定于上世纪80年代,由于受时代和实践的局限,现在看来还存在明显弊端,亟需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