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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3日,中国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在“中国发展高层论坛2013年会”上表示,最近保监会正在研究寿险费率市场化的改革,寿险费率市场化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了。
几乎与此同时,业内传闻称,保监会近期已就“关于征求对《关于开展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试点的意见》等四个文件意见的函”进行了小范围征求意见。
自2004年就开始讨论,而从2011年以来又“搁浅”的人身险费率定价市场化的改革,在这个春天似乎有了真正启动的迹象。
预定利率市场化或为大势所趋
预定利率,是指保险公司在寿险产品定价时,根据保险公司对未来资金运用收益率的预测而为保单假设的每年收益率,即保险公司提供给消费者的回报率,主要参照银行存款利率和预期投资收益率设置。
1996年~1998年,寿险产品预定利率高达6%、7%、8%,甚至9%。1999年以后,由于银行存款利率一路下滑,不少大型保险公司因此产生了巨额利差损(是指保险资金投资运用收益率低于有效保险合同的平均预定利率而造成的亏损)。此后,寿险的预定利率上限被“钉死”为年复利2.5%,且不得附带任何返差条款。这是根据1998年1.98%的一年期存款利率确定的标准。
但是2004年以后,人民银行连续8次加息,一年期存款利率节节上升,但寿险产品预定利率一直没有调整。即便是2008年底银行利率下调,截至目前,银行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也有3%。
业内专家表示,在寿险产品的定价中,死亡率、费用率和预定利率是决定费率的三个最主要因素,事实上,前两者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市场化。
早在2005年,保监会发布了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寿险公司定价,可以新生命表为基础,也可以以其他生命表为基准,各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产品的不同、地域的不同、受保人群的不同、公司核保技术的不同或者市场策略的需要,采用不同的生命表。
2010年,保监会下发《关于普通型定期寿险、普通型终身寿险费率厘定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该文件,保险公司在厘定传统定期寿险和终身寿险产品费率时,期交产品各保单年度的附加费用率由保险公司自主设定,但平均附加费用率不得超过1999年精算规定的上限要求;同时,取消对上述产品自1999年以来的直接佣金上限限定。
在死亡率和费用率都有一定放松后,预定利率成为保单费率市朝的最后一个堡垒。
2012年6月8日起,我国银行系统调整存贷款利率浮动区间,迈出了利率市场化的重要一步。
对各类传统寿险影响不一
业内人士大多认为,放开传统寿险预定利率限制,有利于提升传统寿险在市场上的竞争力,同时也可以刺激消费者购买保障功能强大的传统人身险。
如果定价权将交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可以随着市场变化来调整利率。寿险公司可适度提高传统人身险预定利率,也就意味着该类险种的保险费率会降低,投保者将来有望购买较低价格的保险产品,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实现货比三家。
当然,即便都是传统人身险,由于在其定价体系中,预定利率只有其中一个因素。为此,对不同的险种而言,预定利率的影响有大有小,不同产品对于预定利率的敏感度还是不一样的。
对于资金型的传统寿险业务,如普通终身寿险、两全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少儿教育金保险等传统固定利率产品,由于其中包含的储蓄因素较重,预定利率在其定价过程中起到的影响作用较大。
对于定期寿险、意外伤害保险及健康医疗险等产品,因为它们都是以保障为主,储蓄功能较弱,它们的定价因素主要是考虑死亡率或疾病发生率,因此对于利率的变化并不敏感。比如健康险中的重大疾病险种,预定利率绝对不是最重要的参数,而疾病发生率这一因子可能影响更大。
当然,就算预定利率今年会放开,根据新的预定利率精算开发的新品也不会那么快上市,因此短期内市场上保险产品价格应该还不会掀起大的波动。
分红险和万能险暂不调整
此外,传统寿险预定利率放开,业内人士预计暂时不会涉及目前的主流寿险——分红险和万能险。
根据2011年7月下发的《通知》规定,保监会仍要求,分红保险的预定利率、万能保险的最低保证利率仍不得高于年复利2.5%。
分红险除了投保者享受既定的固定利率外,还能获得非保证性的红利所得。分红的多少由保险公司根据每年的经营状况决定。险企通过红利弥补了分红险预定利率较低的缺点。
而万能险中投保者的个人账户的资金按保险公司的结算利率计息,结算利率由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业绩决定,但不低于事先约定的保证利率。
投连险更不存在预定利率的问题,投资风险100%由投保人承担。
从偿付能力限制利率恶性定价
另一方面,保监会当然也不会让保险公司在设定传统寿险保单预定利率时随心所欲。
根据前述2011年7月的那份《关于人身保险预定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规定,传统寿险准备金评估利率不得高于保单预定利率和法定最高评估利率中的低者。
保险公司在1999年6月10日及以前签发的传统寿险保单法定最高评估利率为7.5%,1999年6月10日以后签发的传统寿险保单法定最高评估利率为3.5%。
一家合资寿险公司首席精算师则认为,保监会对传统寿险产品的准备金评估利率设定了3.5%的限制,事实上这是监管层从偿付能力方面限定了预定利率的定价范围。以偿付能力为限制手段,进而对定价利率做出限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寿险公司在预定利率放开后乱打价格战的市场行为。
“定价风险是目前保险业的一大风险,其在寿险领域最典型的表现就是利差损。如果预定利率设定不合适,那么将来就可能出现利差损的问题,”前述北京的精算师认为,“放开预定利率限制,要求保险公司对产品精算有深入理解,能够准确厘定预定利率和真实投资回报率的关系,也对保险公司进行成本控制带来一定冲击。此外,如果实行费率市场化,则需对保险公司的准备金提取采取更加严格的管控,同时也将对保险机构的投资能力和水平提出更高的要求。
几乎与此同时,业内传闻称,保监会近期已就“关于征求对《关于开展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试点的意见》等四个文件意见的函”进行了小范围征求意见。
自2004年就开始讨论,而从2011年以来又“搁浅”的人身险费率定价市场化的改革,在这个春天似乎有了真正启动的迹象。
预定利率市场化或为大势所趋
预定利率,是指保险公司在寿险产品定价时,根据保险公司对未来资金运用收益率的预测而为保单假设的每年收益率,即保险公司提供给消费者的回报率,主要参照银行存款利率和预期投资收益率设置。
1996年~1998年,寿险产品预定利率高达6%、7%、8%,甚至9%。1999年以后,由于银行存款利率一路下滑,不少大型保险公司因此产生了巨额利差损(是指保险资金投资运用收益率低于有效保险合同的平均预定利率而造成的亏损)。此后,寿险的预定利率上限被“钉死”为年复利2.5%,且不得附带任何返差条款。这是根据1998年1.98%的一年期存款利率确定的标准。
但是2004年以后,人民银行连续8次加息,一年期存款利率节节上升,但寿险产品预定利率一直没有调整。即便是2008年底银行利率下调,截至目前,银行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也有3%。
业内专家表示,在寿险产品的定价中,死亡率、费用率和预定利率是决定费率的三个最主要因素,事实上,前两者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市场化。
早在2005年,保监会发布了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寿险公司定价,可以新生命表为基础,也可以以其他生命表为基准,各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产品的不同、地域的不同、受保人群的不同、公司核保技术的不同或者市场策略的需要,采用不同的生命表。
2010年,保监会下发《关于普通型定期寿险、普通型终身寿险费率厘定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该文件,保险公司在厘定传统定期寿险和终身寿险产品费率时,期交产品各保单年度的附加费用率由保险公司自主设定,但平均附加费用率不得超过1999年精算规定的上限要求;同时,取消对上述产品自1999年以来的直接佣金上限限定。
在死亡率和费用率都有一定放松后,预定利率成为保单费率市朝的最后一个堡垒。
2012年6月8日起,我国银行系统调整存贷款利率浮动区间,迈出了利率市场化的重要一步。
对各类传统寿险影响不一
业内人士大多认为,放开传统寿险预定利率限制,有利于提升传统寿险在市场上的竞争力,同时也可以刺激消费者购买保障功能强大的传统人身险。
如果定价权将交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可以随着市场变化来调整利率。寿险公司可适度提高传统人身险预定利率,也就意味着该类险种的保险费率会降低,投保者将来有望购买较低价格的保险产品,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实现货比三家。
当然,即便都是传统人身险,由于在其定价体系中,预定利率只有其中一个因素。为此,对不同的险种而言,预定利率的影响有大有小,不同产品对于预定利率的敏感度还是不一样的。
对于资金型的传统寿险业务,如普通终身寿险、两全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少儿教育金保险等传统固定利率产品,由于其中包含的储蓄因素较重,预定利率在其定价过程中起到的影响作用较大。
对于定期寿险、意外伤害保险及健康医疗险等产品,因为它们都是以保障为主,储蓄功能较弱,它们的定价因素主要是考虑死亡率或疾病发生率,因此对于利率的变化并不敏感。比如健康险中的重大疾病险种,预定利率绝对不是最重要的参数,而疾病发生率这一因子可能影响更大。
当然,就算预定利率今年会放开,根据新的预定利率精算开发的新品也不会那么快上市,因此短期内市场上保险产品价格应该还不会掀起大的波动。
分红险和万能险暂不调整
此外,传统寿险预定利率放开,业内人士预计暂时不会涉及目前的主流寿险——分红险和万能险。
根据2011年7月下发的《通知》规定,保监会仍要求,分红保险的预定利率、万能保险的最低保证利率仍不得高于年复利2.5%。
分红险除了投保者享受既定的固定利率外,还能获得非保证性的红利所得。分红的多少由保险公司根据每年的经营状况决定。险企通过红利弥补了分红险预定利率较低的缺点。
而万能险中投保者的个人账户的资金按保险公司的结算利率计息,结算利率由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业绩决定,但不低于事先约定的保证利率。
投连险更不存在预定利率的问题,投资风险100%由投保人承担。
从偿付能力限制利率恶性定价
另一方面,保监会当然也不会让保险公司在设定传统寿险保单预定利率时随心所欲。
根据前述2011年7月的那份《关于人身保险预定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规定,传统寿险准备金评估利率不得高于保单预定利率和法定最高评估利率中的低者。
保险公司在1999年6月10日及以前签发的传统寿险保单法定最高评估利率为7.5%,1999年6月10日以后签发的传统寿险保单法定最高评估利率为3.5%。
一家合资寿险公司首席精算师则认为,保监会对传统寿险产品的准备金评估利率设定了3.5%的限制,事实上这是监管层从偿付能力方面限定了预定利率的定价范围。以偿付能力为限制手段,进而对定价利率做出限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寿险公司在预定利率放开后乱打价格战的市场行为。
“定价风险是目前保险业的一大风险,其在寿险领域最典型的表现就是利差损。如果预定利率设定不合适,那么将来就可能出现利差损的问题,”前述北京的精算师认为,“放开预定利率限制,要求保险公司对产品精算有深入理解,能够准确厘定预定利率和真实投资回报率的关系,也对保险公司进行成本控制带来一定冲击。此外,如果实行费率市场化,则需对保险公司的准备金提取采取更加严格的管控,同时也将对保险机构的投资能力和水平提出更高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