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庄“三治”融合的实践与机制

来源 :法制与社会发展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chenshu541775136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行政是法治进入乡村社会的主要手段.随着村级治理行政化的推进,法律对村级治理的影响不断加深.然而,受限于法治自身的局限与行政治理手段的僵化,村级治理需要创新治理手段.自治作为村庄中的内生性治理力量,可以成为村级治理中微观的权力运作方式.德治蕴含的优秀文化与地方传统,可以在村级治理中回应地方性治理需求.家庭文明诚信档案制度作为自治、法治与德治相融合的产物应运而生,体现了"三治"融合的机制.自治需经行政的培育,并在法治的框架下运行;法治的目标可经自治的运行得到实现;德治回应了法治之盲区,并在自治下以村规民约之形式形成了具体的实现机制."三治"融合满足了村级治理的差异化、弹性化、精细化需求,有助于善治之目标的实现.
其他文献
权利行使不能违背权利的本来目的,且不得超出权利的必要边界.《民法典》中的禁止权利滥用条款容易被滥用,故需被具体化.在规范性质上,禁止权利滥用在我国并不属于民法的基本原则和普通法律规则.权利滥用的构成应以故意或通过合比例性分析得出的过错推定为主观要件,以造成损害为客观要件.虽无主观过错但仍造成损害的权利行使行为,可能不构成权利滥用,而属于超出权利边界的行为.为了最大程度地预防权利滥用并减少权利冲突,需要尽可能明确地划定权利边界.无论是公权力机关识别权利滥用,划定权利边界,还是私主体行使法定权利,比例原则都可
权利的重要性是个不容否认的事实,因此,在面对社会的新发展时,就存在着主张新兴权利的必要性.然而,如果认识到新兴权利存在领域的和情境的两个不同命题,并且如果注意到权利的动态性与法律权利以道德权利为前提,那么就等于承认新兴权利以权利观念作为正当化的根据,因此,就缺乏在坚持权利观念之外单独主张新兴权利的必要性.如果理论家还是认为要想应对新的社会问题必须诉诸新兴权利,那么这将忽视权利观念之实践意义,因为权利本身必然拥有应对新问题的能力,否则就没有理由如此认真地对待权利.
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命题必须被放在中国权力运作的基本结构中理解.中央的政策目标在地方政府和基层政府的传递过程中出现的层级性给政府权力的运作带来了一定的负面效应.中国行政权力的行使往往会涉及一个目标群,这些目标往往分别指向不同的政府职能部门.这种权力行使的多属性特征容易产生块块上的合作困境.中国行政权力运作的斜向结构,要求摒弃传统的"国家—社会"二元的分析框架,确立一种国家与社会相互嵌入的关系.社会组织网络对政府具有较大的依赖性.这种依赖性迫使社会组织网络在协同治理过程中采取多种行动策略,从而偏离了协同治理的
我国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通常均认为,法院在民事案件中应当依职权审查民事合同的效力,处理合同效力有无这一实体法事项的程序法机制具有中国特色.在合同效力问题分别构成案件中的争点和独立的诉讼标的时,其裁判技术存在差异.民事实体法上的理解支持法院对合同效力的审查职权,但其在民事诉讼中仍应受到辩论主义的限制.法院依职权审查合同效力与法院的释明权相联系.应当区分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的强调法官的法律观点开示义务的合同无效释明与《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规定的对合同无效的预备性释
剥夺人身自由的处罚要通过司法裁决作出,这既是保障被处罚者合法权益和从体制机制上维护司法公正的需要,也是有关国际人权公约的要求和国际社会的通行做法.我国的行政拘留属于一种剥夺人身自由的处罚,应当接受司法化改造.司法化改造的具体路径应是将行政拘留纳入刑法体系.行政拘留被纳入刑法体系后,相关配套措施还应得到完善,比如,拘役刑的刑期下限应由1个月降为1日,以补足轻罪大规模增加后1个月以下的自由刑空档,并确立短期自由刑的易科罚金和易科社区服务等制度,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短期自由刑的弊端.同时,应进一步优化刑事诉讼程序
"法理"是中国法理学的核心概念,但当今对"法理"概念的认识普遍存在着中与西、古与今相割裂的问题.清末时期,中西学激烈碰撞又相互融合,进步思想家梁启超和修律大臣、法律家沈家本等人视"法理"概念为兼有中西双重内涵的复合概念,以"法理"指代不同历史文化、哲学观念和制度沿革中的具有基础性、一般性、原理性的抽象内容.研究古代"法理"是近代中国法律史研究的起点,从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的发展历史中凝练法理是近代中国法律史研究的初心.中国法律史研究当以梳理、揭示、辨析和阐发中国古代法理为中心和主要方向,这是中国法律
在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背景下,环境立法科学化的重心正从法律规范个体向法律规范体系转变,我们需要通过编纂环境法典实现体系的科学化.环境法典体系的科学化包含外部科学化与内部科学化两个层次,这两个层次分别要求体系具备目标协调性与内容全面性、逻辑自洽性与价值一致性.为实现环境法典体系的科学化,环境法典总则需克服环境基本法模式下的"基本法+单行法"结构的局限性,具备"总控阀门""储存器""转换器"和"样板工具"四大基本功能.为与环境法典总则的体系功能相适应,环境法典总则应当提供通过"提取公因式"而成的基础性规范,
套路贷是我国近些年出现的一种犯罪现象,有关司法解释对此作了规定.然而,对于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认定套路贷犯罪,存在较大的争议.套路贷并不是独立罪名,而是以诈骗罪为核心的一个犯罪群组.从套路贷犯罪的构造分析,套路贷犯罪可以分为虚假债权设立阶段的犯罪和虚假债权实现阶段的犯罪.其中,以民间借贷为名,采用诈骗方法设立虚假债权的行为,成立诈骗罪,这是套路贷的主罪.如果没有诈骗罪,就不可能成立套路贷犯罪.在虚假债权实现过程中,采用侵害人身或者扰乱秩序的方法,可能触犯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强迫交易罪、虚假诉讼罪、
个人信息权在我国仍然只是一项新兴权利,而非法定权利.这在一定程度上可归结于近年来在国内学界占据强势地位的个人信息利益保护论,其核心观点是个人信息权会阻碍个人信息公共利益的实现.个人信息在流通利用中产生价值,个人信息权亦在流通利用中被赋予数据主体.个人信息权与公共利益并非对立关系.个人信息权是自然人在数据处理过程中对个人信息有限的自主决定和控制权,而非排他占有和圆满控制.人的尊严与自主性作为内在理由,可以独立证成个人信息权.当代中国语境下的“共同善”作为个人信息权的外在理由,可以为个人信息权的证成提供辩护力
有观点认为,法益概念与自由主义没有必然关联,进而指出所谓批判立法的法益概念系学者臆想之产物.然而,这一观点有待商榷.相关宪法体系、比例原则和危害原则无法取代批判立法的法益概念.批判立法的法益概念具有认识论、本体论和价值论上的正当性依据.批判立法的法益论者应放弃"硬性"制约立法者的企图,而专注发挥这一理论基于商谈的"顾问"功能,并有必要接纳积极自由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