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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能力是举证责任分配的前提,是推动诉讼高效化的关键因素。2016年5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出台的《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对消费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与普通民事诉讼中的起诉主体相比,不仅改变了主体性质,而且也改变了其相应的举证能力。举证能力的变化则涉及到了诸多同消费者权益息息相关的问题,比如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的适用、消费公益诉讼当事人举证能力的平衡等等。通过分析举证能力的基本性质结合消费者协会在实践中举证能力的表现,提出了当中的几点突出问题并为其提供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