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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关于两岸关系中的财产继承问题,以台湾当局行政院大陆工作会报通过的草案(简称新草)与法务部提出的草案(简称原草)相比较,是有其改进之处的。根据大陆工作会报1989年10月27日的决议,新草中已删除大陆地区人民仅得"继承二分之一"的规定。但是,新草不仅仍以政治因素和程序问题阻挠大陆地区人民行使继承权,而且对其继承或受赠所得,从财产总额上加以限制,即每人不得逾新台币200万元。刚才几位同志的发言,就歧视、苛待大陆地区继承人的问题作了深刻、中肯的评析。我觉得还可以从另一个角度来谈,这些规定同样也是无视被继承人的意志和权利的。继承关系以原来的财产所有关系为基础,继承是财产所有权转移的特殊方式,原所有人(被继承人)和新所有人(继承人)之间具有特定的亲属身份,不论是遗嘱继承、遗赠还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