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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40年,我国的民事管辖立法先后经历了初创期、发展期与深耕期,实现了该领域立法从无到有、从有到全和从全到细的跨跃式进步,总体上满足了民事司法实践的需求,但也存在不小的提升空间。以管辖类型为线梳理我国的民事管辖制度,可以发现不少深层次的结构性问题依然存在。结构性调整将是我国今后民事管辖立法深化改革的方向。具体来讲,级别管辖改革的重心应置于调整上下级法院职能的划分上;地域管辖改革的重点应放在传统二分制架构的恢复上;专属管辖改革的核心应是进行“专属广义化改造”;协议管辖改革的取向是应为更加尊重当事人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