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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依法治国”为主题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召开,法治建设将作为此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点。作为农村人口占总人口二分之一以上的农业大国,我国乡村法治建设将是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的重中之重。围绕中国现代法律在乡村地区实施过程中与“民间法”的冲突、乡村地区人民“厌讼”心理、乡村“司法机关”的建设和展望在“依法治国”为主题的十八届四中后全会召开乡村法治建设的突破性发展等四个方面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依法治国;法治建设;乡村法制建设;问题研究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总目标。实现十八届四中全会的目标,必须正视中国是农村人口超过一半的农业大国、乡村法治建设相对落后的现实境况。三农问题始终是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因此,乡村法治建设必定成为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
一、中国现代法律在乡村地区实施过程中与“民间法”的冲突
(一)立法方面。国家立法时对我国乡村法治建设的进程过于前瞻,而现实的乡村法治建设进程却远远落后于国家的立法目标,导致过于先进的法律与乡村现实社会不相适应。
(二)执法方面。执法过程中公权力的扩大以至于侵犯到村民的合法利益导致村民对国家法的抵触。
(三)司法方面。无论是司法机关还是司法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仅仅依法却未充分考虑当地的习俗。此时,民间法顺位弥补国家法的空白,同时,还可能与国家法产生冲突。
在乡村地区,国家法应当属于并且必须属于为主流,这是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但我们必须明确的是,对于乡村地区来说,国家法是自上而下并且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而民间法是自下而上自发形成的并且靠人民自觉性遵守的。当国家法与民间法之间发生冲突时,农民当然更加偏向希望用民间法进行规制。然而,当我们用批判和合理的眼光看待民间法时会发现,民间法并非全部合理,其自身存在着与现代社会极不适应的陋习。
二、乡村地区存在的“厌讼”心理
(一)社会根源。在农村,人们依旧多以血缘关系和地缘关系为纽带聚居。特殊的宗法观念下形成的“熟人社会”使得乡村地区人与人之间形成的“亲亲相隐”的关系和“家丑不可外扬”的观念仍然在农民心中根深蒂固。
(二)思想根源。从先秦一直延续和影响到现今的儒家思想主张“无讼”,即使在现今中国的乡村地区,依然坚持凡事“以和为贵”为先,以“忍让”为手段,对“通过诉讼解决纠纷”敬而远之。
(三)诉讼费用。诉讼费用也成为农民不愿通过“提起诉讼的方来解决社会纠纷的又一重要原因。
乡村法治现代化建设,必须加大法律文化的普及和法律价值的宣传,从观念上改变这种境况,可以毫不夸张的说,想要彻底解决乡村地区的“厌讼”心理,就是必须在这场现代法律文化与传统文化的斗争中取得胜利。同时,解决好乡村诉讼用对改变农民“厌讼”心理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三、乡村地区“司法机关”建设
目前,就乡村地区解决纠纷的方式而言,我国乡村地区纠纷的解决仍然以调解為主要方式,调解又分为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就乡村地区解决的组织而言,行政机关和村民委员会在乡村地区纠纷的解决中仍起关键性作用。这正是我国乡村地区纠纷解决的特色。因此,乡村“司法机关”的含义应予以扩充。应当包括:司法审判机构、司法调解机构、行政调解机构和人民调解机构。“司法机关”的建设是实现乡村地区社会法治现代化的保障。虽然,乡村人民纠纷的解决最终体现法治的发展方向是由司法机关(基层人民法院)发挥主导作用、其他准司法机构作为辅助性作用,但就现阶段而言,乡村法治建设的步伐应当逐步进行,让乡村地区的行政调解机构、人民调解机构立足于现实情况行使的准司法的职能渐渐向司法机关行使司法职能靠近和看齐,建设成独属于中国乡村地区的“司法机关”。这是实现中国乡村地区社会主义法治目标的过渡性要求。
四、展望在“依法治国”为主题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后法治建设的突破
全会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理发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中国不仅要“送法下乡”,还应该灵活立法,独具地区特色的风俗习惯或“民间法”在乡村地区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时,应该考虑将符合民心和社会发展的风俗习惯和“民间法”予以立法或赋予法律的认可。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中国乡村地区的法律观念依然相对薄弱,历史传统形成的“民间法”和因儒家所推崇得“无讼”观念而形成的“厌讼”心理在现代乡村人民心中根深蒂固,想要实现乡村地区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必定需要经过一场现代法律文化价值观与传统观念的长久而又激烈斗争。
五、结语
乡村地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任务是艰巨而又极为关键的。在以“依法治国“为主题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背景下,乡村法治建设开始全面推进,在推进乡村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必须正确解决“民间法”与现代法律的冲突、传统观念与现代法律价值观的斗争和乡村法治保障——“司法机关”不够完善等问题。
参考文献
[1] 汤唯.农村法治建设中的国家法与民间法互动[J].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05).
[2] 陈伯峰.当代中国乡村司法的功能与现状[J].学习与探索,2012(12).
基金项目:文章为江苏大学第14批学生科研课题立项资助项目“依法治国”为主题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背景下我国乡村法治建设问题的研究”的研究成果,项目编号:14C312。
作者简介:江庆祥(1995.01- ),男,广西藤县人,本科,江苏大学文法学院法学系,研究方向:社会法学。
关键词:依法治国;法治建设;乡村法制建设;问题研究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总目标。实现十八届四中全会的目标,必须正视中国是农村人口超过一半的农业大国、乡村法治建设相对落后的现实境况。三农问题始终是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因此,乡村法治建设必定成为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
一、中国现代法律在乡村地区实施过程中与“民间法”的冲突
(一)立法方面。国家立法时对我国乡村法治建设的进程过于前瞻,而现实的乡村法治建设进程却远远落后于国家的立法目标,导致过于先进的法律与乡村现实社会不相适应。
(二)执法方面。执法过程中公权力的扩大以至于侵犯到村民的合法利益导致村民对国家法的抵触。
(三)司法方面。无论是司法机关还是司法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仅仅依法却未充分考虑当地的习俗。此时,民间法顺位弥补国家法的空白,同时,还可能与国家法产生冲突。
在乡村地区,国家法应当属于并且必须属于为主流,这是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但我们必须明确的是,对于乡村地区来说,国家法是自上而下并且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而民间法是自下而上自发形成的并且靠人民自觉性遵守的。当国家法与民间法之间发生冲突时,农民当然更加偏向希望用民间法进行规制。然而,当我们用批判和合理的眼光看待民间法时会发现,民间法并非全部合理,其自身存在着与现代社会极不适应的陋习。
二、乡村地区存在的“厌讼”心理
(一)社会根源。在农村,人们依旧多以血缘关系和地缘关系为纽带聚居。特殊的宗法观念下形成的“熟人社会”使得乡村地区人与人之间形成的“亲亲相隐”的关系和“家丑不可外扬”的观念仍然在农民心中根深蒂固。
(二)思想根源。从先秦一直延续和影响到现今的儒家思想主张“无讼”,即使在现今中国的乡村地区,依然坚持凡事“以和为贵”为先,以“忍让”为手段,对“通过诉讼解决纠纷”敬而远之。
(三)诉讼费用。诉讼费用也成为农民不愿通过“提起诉讼的方来解决社会纠纷的又一重要原因。
乡村法治现代化建设,必须加大法律文化的普及和法律价值的宣传,从观念上改变这种境况,可以毫不夸张的说,想要彻底解决乡村地区的“厌讼”心理,就是必须在这场现代法律文化与传统文化的斗争中取得胜利。同时,解决好乡村诉讼用对改变农民“厌讼”心理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三、乡村地区“司法机关”建设
目前,就乡村地区解决纠纷的方式而言,我国乡村地区纠纷的解决仍然以调解為主要方式,调解又分为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就乡村地区解决的组织而言,行政机关和村民委员会在乡村地区纠纷的解决中仍起关键性作用。这正是我国乡村地区纠纷解决的特色。因此,乡村“司法机关”的含义应予以扩充。应当包括:司法审判机构、司法调解机构、行政调解机构和人民调解机构。“司法机关”的建设是实现乡村地区社会法治现代化的保障。虽然,乡村人民纠纷的解决最终体现法治的发展方向是由司法机关(基层人民法院)发挥主导作用、其他准司法机构作为辅助性作用,但就现阶段而言,乡村法治建设的步伐应当逐步进行,让乡村地区的行政调解机构、人民调解机构立足于现实情况行使的准司法的职能渐渐向司法机关行使司法职能靠近和看齐,建设成独属于中国乡村地区的“司法机关”。这是实现中国乡村地区社会主义法治目标的过渡性要求。
四、展望在“依法治国”为主题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后法治建设的突破
全会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理发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中国不仅要“送法下乡”,还应该灵活立法,独具地区特色的风俗习惯或“民间法”在乡村地区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时,应该考虑将符合民心和社会发展的风俗习惯和“民间法”予以立法或赋予法律的认可。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中国乡村地区的法律观念依然相对薄弱,历史传统形成的“民间法”和因儒家所推崇得“无讼”观念而形成的“厌讼”心理在现代乡村人民心中根深蒂固,想要实现乡村地区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必定需要经过一场现代法律文化价值观与传统观念的长久而又激烈斗争。
五、结语
乡村地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任务是艰巨而又极为关键的。在以“依法治国“为主题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背景下,乡村法治建设开始全面推进,在推进乡村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必须正确解决“民间法”与现代法律的冲突、传统观念与现代法律价值观的斗争和乡村法治保障——“司法机关”不够完善等问题。
参考文献
[1] 汤唯.农村法治建设中的国家法与民间法互动[J].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05).
[2] 陈伯峰.当代中国乡村司法的功能与现状[J].学习与探索,2012(12).
基金项目:文章为江苏大学第14批学生科研课题立项资助项目“依法治国”为主题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背景下我国乡村法治建设问题的研究”的研究成果,项目编号:14C312。
作者简介:江庆祥(1995.01- ),男,广西藤县人,本科,江苏大学文法学院法学系,研究方向:社会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