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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中各侵权人的关系及其责任的界定,是实务中的一个难点.涉及对共同侵权理论的认识。本案从加害行为客观上的关联性及造成损害后果的一致性出发,认定各被告构成共同侵权,反映出法官是在摒除单纯主观说及客观说的弱点,综合二者的合理成分的基础上来认识共同侵权的,在当时法律适用具体规范阙如的情况下,表达了倾向保护受害者的价值取向,并与其后颁布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秉持了同样的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