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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新加坡竞争法颁布后,随即颁布两项指引性规制,即《关于竞争法第34条的过渡时期规章》和《竞争法过渡时期安排指引》,统称"过渡制度"。"过渡制度"在适用范围安排上颇为合理;并且其减轻了《竞争法》颁布对市场的冲击,维护了交易安全;对于竞争执法也有促进作用。然而,对政府行为的"姑息"却成为这一制度的一大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