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警察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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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警察是一个特殊群体,肩负着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神圣职责。然而,随着社会结构和治安形势的日益复杂,我国警察权益并没有像普通公民权益一样受到足够的重视,警察权益受到侵害的问题日益突出,这不利于警察职能的充分发挥。我们应该在分析警察权益保障不力原因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的经验,采取必要的对策或措施,切实保障我国警察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警察权益;现状;原因;建议
  警察的权益体系由一般权益和特殊权益构成。警察的一般权益也就是警察的个人权益,是指警察作为普通公民享有的权益,主要包括三大类:人格权、财产权和休息权。人格权是指警察作为普通公民由法律确认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基本权利。人格权可以分为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一般人格权指公民全部人格利益的总和,包括人格尊严、人格自由、人格独立等。具体人格权指由现行民事法律规定的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隐私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姓名权等内容。财产权是指警察作为普通公民应该享有的具有经济利益的权利,包括物权、债权等。休息权是指警察作为一般劳动者享有的法定的休息与休养的权利。警察的特殊权益也就是警察的执法权益,是指警察作为执法者依法享有的职务上的权益,其本质是对警察履行职责提供的保护和便利。警察执法权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执法过程中的正当防卫权;依法依规定接受教育和培训的权利;依法履行职责具有的相应的工作条件的权利;对机关其他人员及其工作提出批评与建议的权利;依法提出申诉、控告的权利;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处分、降职、免职和辞退的权利;等等。
  当今社会,警察的权利与义务处于一种非常不对等的状态。在“公民权利本位”和“限制国家权力”理念之下,为了防止警察滥用权力,避免侵犯公民合法权益,人们往往只会考虑到如何遏制警察权力,对警察权利的关注度不够,这最终使得警察的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难以达到平衡。
  一、我国警察权益保障的现状
  (一)警察个人权益保障的现状
  1、休息权
  在我国,公安机关管理的事项众多,警察任务十分繁重,包括案件处理、人口管理、社会面巡逻、日常接处警、消防管理、各项勤务等,警察每天工作时数平均达到11-15小时以上,每年每个民警平均工作时间在380个工作日左右, 警察一年的工作量远远大于其他公务员,而基层公安机关特别是公安派出所普遍存在有效警力不足、办公经费短缺的现象,时常参加的非正常警务工作又花费了很大精力。对于基层人民警察来说,值班、加班是家常便饭,通宵值班现象十分普遍,而且在多数时候,值了24小时班的人民警察顾不上休息,第二天还要连续工作,繁重的工作导致很多警察根本无法保障正常的休息权。
  2、人格权
  当今正处于社会的转型期,社会矛盾比较突出,不少民众将不满的怨气发在一线执法的警察身上。现实中诋毁公安机关和警察形象,对警察诬告、陷害的现象时有发生。在“金钱至上”“官本位”等不良社会风气中,时常会出现各种强势人物,导致警察处警时往往怕字当头,而现实的执法条件使人民警察的精神损害赔偿权更是无从谈起。此外,警察的健康问题也是现今一个急待解决的难题。基层人民警察由于长期超时工作,生活不规律,导致普遍健康状况较差。曾经有一项对北京、辽宁两地公安民警的体检调查表明,在接受检查的约1.6万人民警察中,患病率竟达86%。 也就是说,受检的大多数警察都在带病工作。相比身体健康,警察的心理健康得到的关注则更少。警察职业具有高度危险性,很多警察尤其是基层民警每天都承受着巨大的心理压力,他们既要严格执法,又要热情服务,同时会遇到各种突发情况,如果不被正确引导很容易形成心理疾病。警察造成恶性案件也多与心理疾病有关,前几年发生的警察非法开枪致人死亡案件已经对此敲响了警钟。因此,警察的心理健康问题应该得到高度重视,特别是刚离开某些特定环境的警察,缓解他们的心理压力刻不容缓。
  3、薪酬权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薪酬由国家和地方财政分级负担,经济条件的不同导致各地薪酬差别很大,一些落后、偏远地区的公安机关办公经费缺乏,普遍存在民警被拖欠工资、克扣津贴的现象。甚至有的人民警察在秉公执法的同时,伸手要钱来解决单位的采暖费,或者自己协调解决出警的汽油费。同政府机关其他部门的公务员比较起来,警察的工作量最大,不夸张地说,有的基层警察的工作量是其他公务员的几倍。相对于繁重的工作量,人民警察的薪酬并不高,基层警察的加班也多属奉献,基本上得不到加班补偿。前几年,某地甚至出现了警察利用业余时间偷偷蹬三轮车贴补家用的心酸事实。
  (二)警察执法权益保障的现状
  在部分发达国家,法律明文规定,在执法过程中只要警察告知对方其身份并告诫对方不许动,若对方不听从指令,警察就可以采取非常手段,包括将其击毙。与此做法不同,中国着重强调警察的文明执法,针对现场处警过程中遇到的妨害公务行为几乎没有相关程序法可循,而且警察执法的后续保障也不完善。当前警察执法权益受侵害的情形主要包括:
  1、各地袭警事件频发。近些年,随着社会矛盾的尖锐,发生群体性事件概率不断增加,警察是冲在处理这类事件第一线的人,他们的人身安全难以得到保障。据统计,近20年来,全国因公牺牲的人民警察将近有7000人,负伤将近13万人,仅2011年一年,全国公安机关因公伤亡民警就有3382人,其中因公牺牲170人,因公负伤3212人,在执法过程中遭遇袭警而牺牲的有23人,负伤的有1803人。警察俨然已成为和平年代最危险的工作之一,“时时有流血,天天有牺牲”已成为警察奉献精神的真实写照。
  2、伤亡抚恤形同虚设。按照《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 人民警察抚恤金发放的对象和条件苛刻,警察在一般情况下的因公致伤很难获得法定的补偿,而且此通知规定的抚恤金额过低,已经不能完全符合现阶段的经济发展水平。   3、警察受教育培训的权利没有得到充分落实。根据工作性质、任务和特点,国家要对录用的警察有计划地进行业务和法律知识的教育培训,《人民警察法》对此作了专门规定。然而,由于现在的公安机关普遍存在着警力不充足、任务较繁重的实际问题,各级领导往往不够重视基层民警的教育培训。即使有的部门建立了比较完善和系统的教育培训制度,也会因种种现实原因而难以落实。因此,很多基层人民警察表示,能去参加培训就等于休息,有的人民警察即便按照上级要求离开单位参加全脱产培训,也经常会因为“重大事项”或者“敏感节点”而被召回,甚至因此出现了抵制学习的不良风气。
  4、防卫权与避险权难以行使。当今社会由于种种原因,警察在正常执法过程中的防卫权与避险权被边缘化。就一线警察执法来说,整个社会治安有触点多、燃点低、易引爆的特点,从众多群体事件的发生就可见一斑,双方一句话处置不当就可能引发严重后果。与此相对,各级领导则要求公安民警文明执法、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对群众热情服务,我国法律对此也未明确具体地规定人民警察在现场有充足的强力处置权,因此当人民警察在接处警过程中遇到妨碍公务、影响执法的行为时往往瞻前顾后、忍气吞声,警察的防卫权与避险权难以落实到实处。
  二、侵害警察权益原因分析
  从上文的论述中可以看出,我国警察权益保障的现状并不乐观,初步分析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警察权益保障立法缺失
  世界上目前有许多国家单独立法对警察权益进行保障,如美国刑法就专门规定了袭警罪:“在警察执行公务时,任何与其身体上的接触都被认定为违法,警察有权在保护自己的前提下对对方采取行动。” 他们对袭警罪具体情形的应对措施也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如适用刑罚的种类、量刑幅度等。反观我国,虽然我国目前在《刑法》《人民警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人民警察在执行务中实行正当防卫的具体规定》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中能够找到对警察权益进行保障的相关内容,但缺乏对警察这一特殊职业和身份人员的特殊立法保护,而且在已有的法律规定中也很难找到具体事项对应的应对策略,导致我国损害警察权益的行为成本过低,这必然助长此类行为的持续发生。
  (二)媒体舆论引导不当
  媒体报道是人们获得信息的一条重要途径,一些涉警事件的曝光有时也会成为某个新闻焦点。通常来说,报道应当具有真实性和客观性,但是现实中存在部分媒体为了追求卖点或者轰动效应,在报道部分警察不良行为时将严肃的舆论监督话题进行恶意炒作,影响警察群体整体的形象。负面、失实报道的出现挫伤了警察的工作积极性,使警察的名誉、形象遭受极大损害,造成警察失去人民信任和群众帮助的恶果,工作难以顺利开展。 对警察侵权事件的夸大描述以及一边倒的舆论倾向,容易使不明真相的人混淆是非,应当为社会对警察权益保障的忽视承担一定责任。
  (三)警察工作压力超限
  一方面,我国目前正处在社会转型期,各种矛盾多发,社会治安形势严峻,公安机关和警察进行管理和执法的难度加大。同时,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以及经济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犯罪性质也向高科技化、复杂化、域外化趋势转变,这也给警察工作带来无形的困扰。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公安机关的性质,警察会参加征地、拆迁、征收等非正常警务事务,这些活动不但使警力难以得到优化配置,而且很容易伤害警民关系,损害警察在人民心中的应有形象。一方面是由繁重复杂的日常事务带来的身体压力,另一方面是由群众的不支持带来的巨大心理压力,使警察工作压力严重超限。
  (四)大众思维观念偏差
  警察担负的社会治安管理角色和人权保障角色发生了冲突。 在普通大众心目中,警察应该舍己为公、无私奉献,文明执法意味着骂不还口,打不还手,警察就应该有难必帮,有求必应,否则就是失职。受这些错误观念的影响,警察承受了很多本不该有的负担,在兢兢业业工作的同时面临着来自各方的压力,在充满误解、不实批评的环境中委曲求全。 警察所谓的“文明执法”,会在一定程度上滋生或助长相对人骄纵的心理,认为警察对自己无可奈何。人们对待警察往往是严格的,对待罪犯有时反倒是宽容的,因为罪犯或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是被剥夺或者被限制的,并且人身一般也是处在警察的监管下,人们对弱者同情的心理往往使社会大众和其他机关误解甚至忽略警察的权利。
  (五)公安人事制度存在缺陷
  人才评价标准和人事管理机制对公安机关人员素质的养成和整体效率的提高具有十分重要的的影响。目前我国公安人员绩效评估体系不够科学,不仅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已有人才的流失,而且会使新的优秀人员的引进缺乏动力,久而久之不利于公安工作的有效开展和公安队伍的发展。例如,目前我国公安体制内部普遍表现出的过分重视刑侦而轻视治安管理,过分重视一线公安人员而轻视科学技术人员,以及干多干少一个样,吃大锅饭的现象等,不仅严重限制了部分现有警务工作人员提升的空间,使其丧失提高自己工作技能及不断进取的积极性,而且不利于警察自身基本权益的保障和公安机关正常警务工作的长效开展。
  (六)警察自身维权意识不强
  警察自身缺乏依法维权的意识或者依法维权意识不高也是警察权益保障不力的重要原因。由于我国传统观念的影响,在人们心中,警民关系应该形同鱼水关系而和谐相处,因此,当警察自身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他们在一般情况下很少会选择使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除此之外,警察出于对自己身份或者声誉等的考虑以及有些公安机关部分领导看法的影响,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他们往往会抱着忍辱负重,或者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消极心态,最终难以使针对警察的不法侵害行为受到应有的制裁。
  三、国外警察权益保障特点
  在国外一些发达国家,警察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比较好的保障,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特征:
  (一)执法具有权威性。
  国外许多发达国家都对警察履行职责赋予明确的法律保障。比如美国法律规定,警察在依法执行职务时具有绝对权威,相对人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如果对警察行为不服可以起诉,但不可以与警察发生争执,更不允许与警察发生暴力的肢体接触,否则可能会被看做是妨碍公务或袭警,警察可以为保护自身安全对相对人采取严厉的人身强制措施。   (二)使用暴力具有合法性。
  不少国家法律明确规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可以使用暴力。假如警察已经亮明身份,只要相对人的动作让他认为可能会进行反抗或袭击,警察就可以采取暴力措施,甚至开枪射击。比如,奥地利刑法中虽然没有规定死刑,但警察可以依法将进行暴力反抗的嫌疑人当场击毙,同样,在美国的法律中也可以找到类似的规定。
  (三)维权组织机构健全。
  一些发达国家设有专门的保护警察权益的组织,这些维权组织代表着全体警察的利益,在警察权益保障方面发挥了十分积极的作用。例如,美国的洛杉矶警察联合会与警察委员会曾与有关部门交涉,使他们修改了原有的对警察的投诉程序,根据投诉事件的不同性质和严重程度采用不同的解决方式,从而有效地维持了警察工作的积极性。再比如,英国警察联合会在英国颁布《英国警察法》过程中,对改善警察工作条件、提高警察工资待遇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四)教育培训相对广泛。
  英、法、德、日、澳等国家都很重视对警察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警察队伍的整体素质,加强警察个人的自我保护能力。具体做法包括:建立完善、独立的的警察教育培训体系,完全与国家的教育部门脱钩,以单纯的职业教育代替学历教育;结合警察实际工作开展系统化、正规化培训,增强警察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如英国警察培训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阶段,不同阶段培训的内容与警察岗位密切相关;注重实践教学,加强体能训练,强调实战能力的培养;警察教育培训的师资队伍实行动态交换,将教学与实战部门进行一体化配置;整合教学与科研力量,将警察培训与学术研究实施综合性建设。
  (五)福利待遇较高。
  就美国来说,警察的年薪一般都高于企业职工和普通学校教师,并且只要自己工作认真努力,都有权享受各种减税或者免税的福利待遇,不受警察级别高低的影响。除此之外,警察还有比较丰厚的案件风险补贴、住房补贴、节假日加班补贴等,也可以在下班的时候将国家为警察配备的公务用车开回家,允许警察公车私用。在洛杉矶,警察一年有五个星期的带薪休假,两次公费体检,相关的医疗费和住院费全免;凡是正式警察连续工作满20年退休的,无论级别高低,都可以一次性获得25万美金的退休补偿款。
  四、我国警察权益保障的建议
  考察我国警察权益保障不力的现状,结合国外警察维权的做法,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改进:
  (一)完善相关立法。
  我国《刑法》《人民警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有涉及警察权益的相关规定,但不够完善,具体操作性不强。警察的权力源自于法律,一套系统、完善的法律法规是实现警察权力合理运作的基础。完善立法可以从以下几个环节入手:一是加重对袭警行为的惩处力度。警察往往站在与违法犯罪分子斗争的最前沿,人身安全往往会受到威胁,而现实中对袭警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够,法律也缺乏对袭警行为的具体规定,可以考虑向国外一些国家一样在刑法中设立“袭警罪”。二是明确规定警察的正当防卫权。正当防卫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它对于警察来说意义更大,因此应当在法律上明确警察具有正当防卫的权利,让警察在遇到突发事件时能够有法可依,充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三是制定一部专门的警察权益保障法。真正站在警察角度,通过专门立法规定警察的健康权、休息权、薪酬权等,并建立一套系统规范警察入职、培训、晋升、福利待遇、医疗等的保障体系,使警察个人权益保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二)建立公民投诉机制。
  建立科学、专门的公民投诉机制对维护公民民主权利和警察权威具有重要意义,也是防止对警察诬告、陷害的有效途径。具体可以采取以下做法: 第一,在警察系统内部设立专门机构来处理公民投诉警察的案件,其他部门接到投诉也都交由该机构,群众可以成立类似于“警察投诉监督委员会”的组织对该机构进行监督。第二,向社会公开宣传依法投诉警察的渠道和程序,同时告知恶意投诉的法律后果。第三,建立完善的调查与处理公民投诉案件的规范程序,将受理、调查、处理、反馈各个环节都由法律明确规定,防止操作的任意性。通过以上方式,使警察有一个畅通的、澄清是非的渠道,真正落实对侵害警察权益行为的惩处,维护公安机关执法的权威性。
  (三)加强警察职业化建设。
  目前我国警察职责定位不清晰,整体职业化程度不高,这使得警察参与许多非常规警务活动,不利于警察自身权益的保障。一方面,政府各个职能部门应该担负起自身应有的职责,不能事事都交由警察完成,警察也应该严格依照《人民警察法》第二章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职责,做好自己的本分工作,承担起打击犯罪和维护社会治安的重任。另一方面,警察在接处警时应该充分考虑各具体环节的实际状况,结合现有警力和各种可利用资源,制定切合实际的、有效的工作或行动计划。只有清晰警察的职业定位,提高警察职业化程度,才能实现有限警力的最优化配置,从而有利于警察权益的有效保障。
  (四)提高警察队伍整体素质。
  警察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是建立良好执法威信的基础。警察的执法行动受阻有外部环境的影响,但不可否认也与警察自身的思想观念、法律意识、工作作风以及相关技能有关。要改善上述问题,一方面要加强对警察的教育培训,努力做到每人、每年都能获得培训的机会。可以采用轮训、分散、集中等多种形式提高警察自身的法律与业务素质,建立岗位常态化的培训机制,提高警察各方面的技能,使他们能运用这些技能在处置突发事件中更好地保护群众和自身的生命财产安全。另一方面,要在执法中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从规范接警、值班、办案等细小环节入手,在根本上明晰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只有警察在日常工作中以法服人,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才能真正建立起警察执法的威信。
  (五)做好警察心理疏导。
  工作在一线的警察,尤其是基层民警的心理问题普遍比较突出,这很大程度上来自于社会和工作环境。一方面,各级公安机关不应该将自己的意志过分强加给基层,避免高压政策,要让广大警察发挥其自身的主观能动性。在制定工作方案、计划时也要给警察留出相对宽松的时间和空间,使他们能够有效调整自己的状态,努力形成有利于警察心理健康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氛围。另一方面,各级公安机关应该聘请专门的心理专家,设立常设的心理咨询室,针对警察心理问题建立警察个人心理档案,及时把握广大警察的心理健康情况,对有心理障碍或倾向的警察及时开展心理疏导工作。另外,还可以通过开展各种心理健康宣传活动等,让警察能够拥有健康积极的心理状态,从而更好地为群众服务。
  (六)树立客观、正确的舆论导向。
  公安机关要增加警务工作的公开度与透明度,使广大群众理解、尊重人民警察,支持警察工作,形成良好的舆论环境与警察公共关系。首先,可以引导媒体对警察多做正面报道,树立良好的警察形象。通过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信息通报制度等,引起媒体对保障警察合法权益问题的关注。同时,报道侵犯警察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警示那些藐视法律、挑战警察权威的人,逐步改变媒体热衷于滥用警察权的负面报道的倾向。其次,公安机关应该逐步建立健全警察公共关系机构,加强与媒体的沟通合作,用客观、正确的舆论力量来伸张正义。也只有让社会更好地了解、支持、帮助警察工作,才能从根本上保障警察的执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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