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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至2011年,我市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及我院立案查处的职务犯罪犯罪嫌疑人共计1202人,笔者经过统计,并对这些人的性别、年龄、文化、职业、犯罪性质等方面的情况进行了分析。
一、从性别上看,男性犯罪占据了绝大多数。1202名犯罪嫌疑人中,男性1137人,占94.6%,女性65人,只占5.4%。产生这种差异主要有两个方面原因:一是个体的性格差异。男性比女性的原始本性更为主动、好斗和富于侵略,这是男女犯罪比例悬殊的内因;二是社会世俗观念的影响。在我国,成年男性感受到了比女性更为沉重的生活压力,当男性感受到生存的压力与外界的诱惑,就容易产生犯罪动机。
二、从年龄上看,青少年犯罪较为突出。1202人,30岁以下285人,占23.7%,18岁以下未成年人79人,占6.5%,年龄最小的刚满14周岁。青少年犯罪具有以下明显的特点:一是犯罪低龄化。2009年5月,我市发生一起持刀抢劫案,抓获金某某等4个孩子,2个16岁, 2个才15岁。后来,4人均被判处刑罚。二是结伙犯罪。2010年,我市破获的起系列抢劫盗窃案,就是一个少年犯罪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6人,其中最小的14岁,最大的19岁。三是手段凶狠、破坏性极大。多数青少年容易冲动,对所做的事往往不计后果, 2010年,在我市欢乐街,互不相识的两伙青少年在街上偶遇,因看对方不满而发生争斗,其中一青少年用所带匕首将对方年仅17岁的罗某刺死。罗某系家中独子,死者家属不断上访,两个家庭因此而破碎,也严重的影响了社会稳定。
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就是四个字:教育失误。一是家庭教育失误。长辈的不当教育、离婚率的攀升、“留守儿童”的增加,都对青少年的成长影响极大。如林某某,由于父母离异,小学未毕业便辍学,15岁时因盗窃被劳动教养,17岁时再次被劳教,18岁时因故意伤害罪被逮捕。二是学校教育的失误。国内“唯成绩论”的教育模式,使得学校及老师片面注重升学率,对那些虽不能成才但可成人的学生采取放任自流的态度。此外,社会环境对青少年的影响也相当巨大,网络、影视、娱乐场所甚至商业广告,大量的恐怖、凶杀、色情等不良宣传充斥其中,对正处于人生观、世界观形成阶段的青少年无疑是一个严峻的考验。
三、从文化程度上看,受教育程度越低,犯罪率越高。1202人,小学文化的672人,占56%,初中文化445人,占37%,高中以上文化的85人,只占7%。虽然国家早就实行了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但由于经济落后,文化教育的普及受到较大限制,而且在短期内不能迅速改变,尤其是在农村,文盲半文盲仍大量存在。他们缺乏自身的人格尊严修养和纪律、法律的教育,愚昧无知,不是追求勤劳致富,而是乞求一夜暴富、不择手段致富,这样就容易滋生违法犯罪。
四、村官职务犯罪要引起高度重视。近年来,农村经济得到了长足发展,随之而来的,是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即俗称的“村官”)职务犯罪的显著增加。三年来,我院共立案查处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职务犯罪41人,占同期立案总数的46.5%。村官犯罪,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全部是财产犯罪。由于缺少监管, 村官们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案时有发生。如2009年,我市仙女山街道办事处某村村支部书记等五名村官全部涉嫌贪污犯罪。二是犯罪手段简单,技术含量较低。村官犯罪,从手段上看有白条入账、收入不上账、重复报帐、用假票据报帐等。如2011年,马口镇某村支部书记、村主任、会计三人采用假造农户名册、冒充农户签名的手段,将汉宜铁路的征地补偿款13万元合伙贪污。三是社会危害性大。村官犯罪,直接影响农民的切身利益,农民的耿直又容易引发群众上访,给维护基层稳定与发展带来压力。如我市某村支部书记将部分国家粮食补贴款贪污挪用,该案被媒体曝光后,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村官职务犯罪高发有村级民主监督没有真正落实、村级财务管理存有较大漏洞、乡镇政府没有发挥应有的监管作用等多种原因。要从根本上解决村官的腐败问题,必须进一步加大村官犯罪的打击力度,通过打击,让所有村官知道这是一条高压线,碰踩不得。同时,要严格执行村帐乡(镇)管。乡镇财经所不能只是收集保存村级帐务报销凭证,而是要在乡镇财经所分别为各村单设一个帐户,对各村财务实行报帐制式的管理方式,支出由各村履行好审批手续后到乡镇财经所报帐。财经所要对各村交来的凭证进行审核监督,严格杜绝白条入帐、支出混乱,审批不严等。要在乡镇财经所设立村级财务审计组,将审计机关的审计工作延伸到村级组织,定期对各村财务进行审计并公布,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此外,从职业构成上看,无业人员犯罪占大多数。1202人中,无业人员为746人,占62%。如何解决失业人员问题,让他们“有所依,有所养”是一个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总的来看,在我市,男性犯罪、无业人员犯罪、侵犯财产犯罪居多,青少年犯罪、村官犯罪更要引起足够重视。要有效的预防犯罪,必须加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力度,加大普法力度,加大监管力度,同时,还要不断增加就业机会,减少无业人员犯罪,从而为经济的发展创造一个稳定的社会环境。
(作者单位: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一、从性别上看,男性犯罪占据了绝大多数。1202名犯罪嫌疑人中,男性1137人,占94.6%,女性65人,只占5.4%。产生这种差异主要有两个方面原因:一是个体的性格差异。男性比女性的原始本性更为主动、好斗和富于侵略,这是男女犯罪比例悬殊的内因;二是社会世俗观念的影响。在我国,成年男性感受到了比女性更为沉重的生活压力,当男性感受到生存的压力与外界的诱惑,就容易产生犯罪动机。
二、从年龄上看,青少年犯罪较为突出。1202人,30岁以下285人,占23.7%,18岁以下未成年人79人,占6.5%,年龄最小的刚满14周岁。青少年犯罪具有以下明显的特点:一是犯罪低龄化。2009年5月,我市发生一起持刀抢劫案,抓获金某某等4个孩子,2个16岁, 2个才15岁。后来,4人均被判处刑罚。二是结伙犯罪。2010年,我市破获的起系列抢劫盗窃案,就是一个少年犯罪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6人,其中最小的14岁,最大的19岁。三是手段凶狠、破坏性极大。多数青少年容易冲动,对所做的事往往不计后果, 2010年,在我市欢乐街,互不相识的两伙青少年在街上偶遇,因看对方不满而发生争斗,其中一青少年用所带匕首将对方年仅17岁的罗某刺死。罗某系家中独子,死者家属不断上访,两个家庭因此而破碎,也严重的影响了社会稳定。
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就是四个字:教育失误。一是家庭教育失误。长辈的不当教育、离婚率的攀升、“留守儿童”的增加,都对青少年的成长影响极大。如林某某,由于父母离异,小学未毕业便辍学,15岁时因盗窃被劳动教养,17岁时再次被劳教,18岁时因故意伤害罪被逮捕。二是学校教育的失误。国内“唯成绩论”的教育模式,使得学校及老师片面注重升学率,对那些虽不能成才但可成人的学生采取放任自流的态度。此外,社会环境对青少年的影响也相当巨大,网络、影视、娱乐场所甚至商业广告,大量的恐怖、凶杀、色情等不良宣传充斥其中,对正处于人生观、世界观形成阶段的青少年无疑是一个严峻的考验。
三、从文化程度上看,受教育程度越低,犯罪率越高。1202人,小学文化的672人,占56%,初中文化445人,占37%,高中以上文化的85人,只占7%。虽然国家早就实行了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但由于经济落后,文化教育的普及受到较大限制,而且在短期内不能迅速改变,尤其是在农村,文盲半文盲仍大量存在。他们缺乏自身的人格尊严修养和纪律、法律的教育,愚昧无知,不是追求勤劳致富,而是乞求一夜暴富、不择手段致富,这样就容易滋生违法犯罪。
四、村官职务犯罪要引起高度重视。近年来,农村经济得到了长足发展,随之而来的,是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即俗称的“村官”)职务犯罪的显著增加。三年来,我院共立案查处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职务犯罪41人,占同期立案总数的46.5%。村官犯罪,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全部是财产犯罪。由于缺少监管, 村官们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案时有发生。如2009年,我市仙女山街道办事处某村村支部书记等五名村官全部涉嫌贪污犯罪。二是犯罪手段简单,技术含量较低。村官犯罪,从手段上看有白条入账、收入不上账、重复报帐、用假票据报帐等。如2011年,马口镇某村支部书记、村主任、会计三人采用假造农户名册、冒充农户签名的手段,将汉宜铁路的征地补偿款13万元合伙贪污。三是社会危害性大。村官犯罪,直接影响农民的切身利益,农民的耿直又容易引发群众上访,给维护基层稳定与发展带来压力。如我市某村支部书记将部分国家粮食补贴款贪污挪用,该案被媒体曝光后,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村官职务犯罪高发有村级民主监督没有真正落实、村级财务管理存有较大漏洞、乡镇政府没有发挥应有的监管作用等多种原因。要从根本上解决村官的腐败问题,必须进一步加大村官犯罪的打击力度,通过打击,让所有村官知道这是一条高压线,碰踩不得。同时,要严格执行村帐乡(镇)管。乡镇财经所不能只是收集保存村级帐务报销凭证,而是要在乡镇财经所分别为各村单设一个帐户,对各村财务实行报帐制式的管理方式,支出由各村履行好审批手续后到乡镇财经所报帐。财经所要对各村交来的凭证进行审核监督,严格杜绝白条入帐、支出混乱,审批不严等。要在乡镇财经所设立村级财务审计组,将审计机关的审计工作延伸到村级组织,定期对各村财务进行审计并公布,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此外,从职业构成上看,无业人员犯罪占大多数。1202人中,无业人员为746人,占62%。如何解决失业人员问题,让他们“有所依,有所养”是一个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总的来看,在我市,男性犯罪、无业人员犯罪、侵犯财产犯罪居多,青少年犯罪、村官犯罪更要引起足够重视。要有效的预防犯罪,必须加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力度,加大普法力度,加大监管力度,同时,还要不断增加就业机会,减少无业人员犯罪,从而为经济的发展创造一个稳定的社会环境。
(作者单位: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