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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护资源,合理利用和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意见的通知》(国发【1996】3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关停小火电机组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44号)等文件精神。支持和规范资源综合利用电厂的发展,根据国家经贸委制定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