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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女儿归前妻抚养,男方享有探视权。但因这对离异夫妻积怨太深,对女儿丫丫的探视权,最后成为双方较量的“筹码”,两人的暗战如同上演“谍战剧”,并最终对簿公堂,伤人伤己……
夫妻离婚上演女儿“争夺战”
丁毅是河南豫西某市人,1999年,他在一家公司跑销售时认识了胡可。时年21岁的胡可秀丽清纯、娇羞可人,深深吸引着35岁的丁毅。虽然了解到丁毅比自己足足大了14岁,还有过一段婚史,但胡可觉得他身材高大,性格成熟沉穩,颇有魅力,忍不住芳心暗许。交往一段时间后,两人坠入了爱河……
由于两人的年龄相差太大,加之丁毅离过婚,胡可的父母对女儿的这段恋情一开始并不赞同。但因胡可的坚持,父母最终接纳了丁毅。就这样,经过8年恋爱长跑,两人于2007年初结婚。2011年4月,他们的女儿丫丫出生。女儿乖巧可爱,夫妻俩感情和睦,日子过得幸福美满。
女儿的到来,给这个家庭带来了欢乐,也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压力。由于单位效益不佳,丁毅在朋友的邀请下,辞别妻女,先后到北京、深圳等地工作。长年在外打拼,丁毅与妻子聚少离多,夫妻感情渐渐淡漠,加之两人缺少必要的沟通和理解,导致矛盾激化,夫妻感情破裂。2014年10月,胡可向法院起诉离婚。次年1月法院判决,因他们不符合感情破裂的法定标准,不准予离婚。
法院判决后,丁毅与胡可均没有主动找对方沟通,夫妻关系也没有得到任何缓解。2015年8月,胡可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请求将婚生女丫丫判归自己抚养。
然而,丁毅表示不愿离婚,并提出如果判决离婚,他要求抚养孩子,因为胡可很快就会结婚,他已经50多岁不可能再婚,想带着孩子好好生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丁毅与胡可婚前感情尚可,婚后双方本应好好珍惜家庭,珍惜生活,但两人在夫妻共同生活遇到矛盾时未能冷静处理,从而影响了夫妻感情。现胡可再次起诉要求离婚,且自第一次起诉离婚后,两人一直处于分居状态,夫妻感情没有缓和的迹象,应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准予双方离婚。
2016年3月25日,法院依法做出判决,准予胡可与丁毅离婚,婚生女丫丫随胡可生活,在不影响丫丫学习、生活的情况下,丁毅每周可探望丫丫一次,胡可应予以协助。法院对孩子的抚养费、双方财产的分割等也一并做出了判决。
探视女儿被监控一对冤家闹上法庭
既然婚姻不能再继续,不如好聚好散。可走司法程序打官司的过程,又让“好散”变得艰难。丁毅与胡可在离婚时,为了争夺孩子的抚养权和财产,彼此相互揭短和指责,甚至相互诋毁,已经完全撕破脸,因此官司打完后,两人曾经的爱情荡然无存,留下的只有仇恨。
由于双方的矛盾很深,判决生效后,胡可自然不愿主动协助丁毅行使探视女儿的权利,致使丁毅多次要求行使探视权而无法实现。无奈之下,丁毅以胡可不协助其行使探视权为由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就丁毅享有的探视权达成协议,约定每周日上午9点丁毅可以对女儿进行探视。
经法院执行,丁毅如愿行使了探视权。可是,在几次探视后,丁毅就发现,每次探视时,胡可的父亲胡家强总是跟踪他,并在距离他不远的地方,依托树木、房屋或游乐设施等屏障,拿着手机偷偷对着他不停地拍照。他心中很是反感,认为对方肯定是在对他进行拍照、录像。
在随后的探视过程中,丁毅留了一个心眼,只要发现胡家强拿手机对着自己,便暗中反制,也用手机将胡家强的一举一动拍摄下来。其间,丁毅还多次来到胡家强面前,质问道:“我探视女儿,你凭什么对我进行偷拍,你这是在侵犯我的肖像权和隐私权。”
“谁偷拍你了?”面对丁毅的质问,胡家强矢口否认。没有实实在在的证据,丁毅也很无奈,只好警告对方:“请你不要跟踪我、偷拍我!否则,别怪我对你不客气!”
2017年4月23日,丁毅按约如期探视女儿,见胡家强又在不远处的大树后面拿手机对着他。趁胡家强不注意,他突然冲过去,一把抢过对方的手机,只见手机的画面正是他与女儿在一起的照片。证据在手,他厉声警告对方:“这照片分明就是你刚才偷拍的,还不承认!你们等着瞧吧!”
丁毅认为,胡家强的所作所为肯定都是受胡可指使的。如此下去,他还有什么隐私可言?他决定采取对策。2017年4月25日,丁毅在拿到了有力证据后的第三天,来到法院,以胡可、胡家强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对他拍照、录像,严重侵犯了他的肖像权和隐私权等为由,将前妻胡可及前岳父胡家强一同告上了法庭。
丁毅诉称,自双方离婚后,胡可拒绝本人探视女儿丫丫,经本人申请强制执行后,虽然实现了探视,但胡可及其父亲胡家强在未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在一旁拍照、录像,严重侵犯了本人的肖像权和隐私权。为此,请求法院判令胡可、胡家强停止非法侵害行为,删除所拍摄的照片和视频,对非法拍摄行为进行书面赔礼道歉,保证今后不再拍摄;并判令胡可、胡家强各赔偿本人精神损失费500元。
胡可、胡家强辩称,我们既没有侵犯丁毅的肖像权和隐私权的故意,也没有侵犯丁毅肖像权和隐私权的行为。丁毅探望女儿丫丫均是在公共场所,所处环境根本不存在隐私之说。丁毅的诉讼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丁毅的诉讼请求。
为了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丁毅向法庭提交了20多张其暗中拍摄胡家强一举一动的照片。
法律定出胜负局闹剧没有最终赢家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丁毅主张胡家强、胡可侵犯其肖像权以及隐私权,提供的证据为丁毅拍摄的照片。在照片中能看出胡家强在使用手机,但无法证实胡家强是在对丁毅进行拍照或录像。丁毅亦未提供证据证实胡可、胡家强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照片、影像,或者使用其照片、影像以丑化、攻击、侮辱其形象,故丁毅主张胡可、胡家强侵犯其肖像权以及隐私权,证据不足。退一步讲,即使胡可、胡家强在丁毅探视时进行了拍照或录像,如果其目的在于取证需要,如同丁毅亦在未征得胡可、胡家强许可的情况下,对胡可、胡家强进行拍照一样,均不构成侵犯肖像权,故对丁毅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017年6月13日,法院依法做出一审判决,驳回丁毅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丁毅不服,提出上诉。在上诉中,丁毅提出:1.根据本人在一审中向法庭提供的20多张照片,能够证明胡家强、胡可对本人进行了拍照和录像,特别是2017年4月23日的照片中,胡家強的手机屏幕上明确显示正在对我进行监视、录像。
2.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明确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离婚后,本人探视6岁未成年女儿的行为就是本人与女儿的隐私,未经本人同意的拍照就是偷拍。而且,在本人多次警告胡家强、胡可不要拍摄后,他们仍肆无忌惮地拍摄。因此,应以《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中的“情节较重”的相关规定对胡家强和胡可予以处罚。一审判决引用民法通则的有关法律驳回本人的诉请,实属适用法律不当。
3.本人是在法院的主持下,在双方约定的每周日上午9点探视女儿的,既没有扰乱社会治安,又不是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所以,任何人都无权对本人的合法行为进行所谓的取证,更无权进行监视、录像、干扰和骚扰。
4.本人之所以对胡家强、胡可的非法监视、录像行为进行拍照,是为了取证,与胡家强、胡可多次恶意拍照的非法侵害行为有本质区别。
综上,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公平、公正地重新审理和判决。
针对丁毅的上诉,胡可、胡家强辩称:1.丁毅所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我们对他进行拍照或录像,而且丁毅探视女儿均是在公开场所,不涉及隐私。2.丁毅在一、二审主张胡可对其进行录音录像,但没有任何证据证明。3.即使胡家强对丁毅进行了拍照和录像,也是取证需要,因为丁毅前后三次向法院执行局提交强制执行申请,要求见孩子,可胡可带孩子去约定探视地点,丁毅却不去。执行法官让胡可保留好每次丁毅见孩子的证据,因为每次丁毅要求执行,执行费都是胡可支付。4.丁毅在没有经过我们允许的情况下,也不停地对我们进行拍照和录像,甚至至今每次探视都对我们拍照、录像。综上,请求驳回丁毅的上诉请求。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然而,当婚姻画上休止符,未成年子女往往就成了离异夫妻报复对方的“筹码”和“武器”,因探望子女而引起的纠纷也就成了离异夫妻间的另一场博弈,其结果受到伤害的永远是无辜的孩子,离异夫妻双方哪有赢家?
对此,一位从事婚姻家庭纠纷诉讼代理的律师,对其办理的500多件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分析后指出,每个人在走进婚姻的最初,都曾承诺与伴侣“只得一人心,白首不相离”,然而真实的婚姻生活,却总会遭遇各种各样的变故。当离婚成为不得已的选择时,却总做不到好聚好散,各种丑态、恶行纷纷上演,爱人变仇人,伤人伤己!
父母离婚时变成敌人,相互攻击、诋毁的场景,孩子都会记在心里,他们不得不为了讨好一方而违心地不爱另一方。如果他们真的因为父母离婚而厌弃、诋毁父(母)亲,这难道不是父母最大的悲哀吗?
当离婚不可避免,与其相互纠缠,不如好聚好散。唯有好散,才能与过去的自己,以及昔日的伴侣好好道别,才能带着孩子轻松迈进新的人生旅程……(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夫妻离婚上演女儿“争夺战”
丁毅是河南豫西某市人,1999年,他在一家公司跑销售时认识了胡可。时年21岁的胡可秀丽清纯、娇羞可人,深深吸引着35岁的丁毅。虽然了解到丁毅比自己足足大了14岁,还有过一段婚史,但胡可觉得他身材高大,性格成熟沉穩,颇有魅力,忍不住芳心暗许。交往一段时间后,两人坠入了爱河……
由于两人的年龄相差太大,加之丁毅离过婚,胡可的父母对女儿的这段恋情一开始并不赞同。但因胡可的坚持,父母最终接纳了丁毅。就这样,经过8年恋爱长跑,两人于2007年初结婚。2011年4月,他们的女儿丫丫出生。女儿乖巧可爱,夫妻俩感情和睦,日子过得幸福美满。
女儿的到来,给这个家庭带来了欢乐,也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压力。由于单位效益不佳,丁毅在朋友的邀请下,辞别妻女,先后到北京、深圳等地工作。长年在外打拼,丁毅与妻子聚少离多,夫妻感情渐渐淡漠,加之两人缺少必要的沟通和理解,导致矛盾激化,夫妻感情破裂。2014年10月,胡可向法院起诉离婚。次年1月法院判决,因他们不符合感情破裂的法定标准,不准予离婚。
法院判决后,丁毅与胡可均没有主动找对方沟通,夫妻关系也没有得到任何缓解。2015年8月,胡可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请求将婚生女丫丫判归自己抚养。
然而,丁毅表示不愿离婚,并提出如果判决离婚,他要求抚养孩子,因为胡可很快就会结婚,他已经50多岁不可能再婚,想带着孩子好好生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丁毅与胡可婚前感情尚可,婚后双方本应好好珍惜家庭,珍惜生活,但两人在夫妻共同生活遇到矛盾时未能冷静处理,从而影响了夫妻感情。现胡可再次起诉要求离婚,且自第一次起诉离婚后,两人一直处于分居状态,夫妻感情没有缓和的迹象,应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准予双方离婚。
2016年3月25日,法院依法做出判决,准予胡可与丁毅离婚,婚生女丫丫随胡可生活,在不影响丫丫学习、生活的情况下,丁毅每周可探望丫丫一次,胡可应予以协助。法院对孩子的抚养费、双方财产的分割等也一并做出了判决。
探视女儿被监控一对冤家闹上法庭
既然婚姻不能再继续,不如好聚好散。可走司法程序打官司的过程,又让“好散”变得艰难。丁毅与胡可在离婚时,为了争夺孩子的抚养权和财产,彼此相互揭短和指责,甚至相互诋毁,已经完全撕破脸,因此官司打完后,两人曾经的爱情荡然无存,留下的只有仇恨。
由于双方的矛盾很深,判决生效后,胡可自然不愿主动协助丁毅行使探视女儿的权利,致使丁毅多次要求行使探视权而无法实现。无奈之下,丁毅以胡可不协助其行使探视权为由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就丁毅享有的探视权达成协议,约定每周日上午9点丁毅可以对女儿进行探视。
经法院执行,丁毅如愿行使了探视权。可是,在几次探视后,丁毅就发现,每次探视时,胡可的父亲胡家强总是跟踪他,并在距离他不远的地方,依托树木、房屋或游乐设施等屏障,拿着手机偷偷对着他不停地拍照。他心中很是反感,认为对方肯定是在对他进行拍照、录像。
在随后的探视过程中,丁毅留了一个心眼,只要发现胡家强拿手机对着自己,便暗中反制,也用手机将胡家强的一举一动拍摄下来。其间,丁毅还多次来到胡家强面前,质问道:“我探视女儿,你凭什么对我进行偷拍,你这是在侵犯我的肖像权和隐私权。”
“谁偷拍你了?”面对丁毅的质问,胡家强矢口否认。没有实实在在的证据,丁毅也很无奈,只好警告对方:“请你不要跟踪我、偷拍我!否则,别怪我对你不客气!”
2017年4月23日,丁毅按约如期探视女儿,见胡家强又在不远处的大树后面拿手机对着他。趁胡家强不注意,他突然冲过去,一把抢过对方的手机,只见手机的画面正是他与女儿在一起的照片。证据在手,他厉声警告对方:“这照片分明就是你刚才偷拍的,还不承认!你们等着瞧吧!”
丁毅认为,胡家强的所作所为肯定都是受胡可指使的。如此下去,他还有什么隐私可言?他决定采取对策。2017年4月25日,丁毅在拿到了有力证据后的第三天,来到法院,以胡可、胡家强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对他拍照、录像,严重侵犯了他的肖像权和隐私权等为由,将前妻胡可及前岳父胡家强一同告上了法庭。
丁毅诉称,自双方离婚后,胡可拒绝本人探视女儿丫丫,经本人申请强制执行后,虽然实现了探视,但胡可及其父亲胡家强在未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在一旁拍照、录像,严重侵犯了本人的肖像权和隐私权。为此,请求法院判令胡可、胡家强停止非法侵害行为,删除所拍摄的照片和视频,对非法拍摄行为进行书面赔礼道歉,保证今后不再拍摄;并判令胡可、胡家强各赔偿本人精神损失费500元。
胡可、胡家强辩称,我们既没有侵犯丁毅的肖像权和隐私权的故意,也没有侵犯丁毅肖像权和隐私权的行为。丁毅探望女儿丫丫均是在公共场所,所处环境根本不存在隐私之说。丁毅的诉讼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丁毅的诉讼请求。
为了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丁毅向法庭提交了20多张其暗中拍摄胡家强一举一动的照片。
法律定出胜负局闹剧没有最终赢家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丁毅主张胡家强、胡可侵犯其肖像权以及隐私权,提供的证据为丁毅拍摄的照片。在照片中能看出胡家强在使用手机,但无法证实胡家强是在对丁毅进行拍照或录像。丁毅亦未提供证据证实胡可、胡家强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照片、影像,或者使用其照片、影像以丑化、攻击、侮辱其形象,故丁毅主张胡可、胡家强侵犯其肖像权以及隐私权,证据不足。退一步讲,即使胡可、胡家强在丁毅探视时进行了拍照或录像,如果其目的在于取证需要,如同丁毅亦在未征得胡可、胡家强许可的情况下,对胡可、胡家强进行拍照一样,均不构成侵犯肖像权,故对丁毅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017年6月13日,法院依法做出一审判决,驳回丁毅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丁毅不服,提出上诉。在上诉中,丁毅提出:1.根据本人在一审中向法庭提供的20多张照片,能够证明胡家强、胡可对本人进行了拍照和录像,特别是2017年4月23日的照片中,胡家強的手机屏幕上明确显示正在对我进行监视、录像。
2.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明确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离婚后,本人探视6岁未成年女儿的行为就是本人与女儿的隐私,未经本人同意的拍照就是偷拍。而且,在本人多次警告胡家强、胡可不要拍摄后,他们仍肆无忌惮地拍摄。因此,应以《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中的“情节较重”的相关规定对胡家强和胡可予以处罚。一审判决引用民法通则的有关法律驳回本人的诉请,实属适用法律不当。
3.本人是在法院的主持下,在双方约定的每周日上午9点探视女儿的,既没有扰乱社会治安,又不是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所以,任何人都无权对本人的合法行为进行所谓的取证,更无权进行监视、录像、干扰和骚扰。
4.本人之所以对胡家强、胡可的非法监视、录像行为进行拍照,是为了取证,与胡家强、胡可多次恶意拍照的非法侵害行为有本质区别。
综上,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公平、公正地重新审理和判决。
针对丁毅的上诉,胡可、胡家强辩称:1.丁毅所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我们对他进行拍照或录像,而且丁毅探视女儿均是在公开场所,不涉及隐私。2.丁毅在一、二审主张胡可对其进行录音录像,但没有任何证据证明。3.即使胡家强对丁毅进行了拍照和录像,也是取证需要,因为丁毅前后三次向法院执行局提交强制执行申请,要求见孩子,可胡可带孩子去约定探视地点,丁毅却不去。执行法官让胡可保留好每次丁毅见孩子的证据,因为每次丁毅要求执行,执行费都是胡可支付。4.丁毅在没有经过我们允许的情况下,也不停地对我们进行拍照和录像,甚至至今每次探视都对我们拍照、录像。综上,请求驳回丁毅的上诉请求。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然而,当婚姻画上休止符,未成年子女往往就成了离异夫妻报复对方的“筹码”和“武器”,因探望子女而引起的纠纷也就成了离异夫妻间的另一场博弈,其结果受到伤害的永远是无辜的孩子,离异夫妻双方哪有赢家?
对此,一位从事婚姻家庭纠纷诉讼代理的律师,对其办理的500多件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分析后指出,每个人在走进婚姻的最初,都曾承诺与伴侣“只得一人心,白首不相离”,然而真实的婚姻生活,却总会遭遇各种各样的变故。当离婚成为不得已的选择时,却总做不到好聚好散,各种丑态、恶行纷纷上演,爱人变仇人,伤人伤己!
父母离婚时变成敌人,相互攻击、诋毁的场景,孩子都会记在心里,他们不得不为了讨好一方而违心地不爱另一方。如果他们真的因为父母离婚而厌弃、诋毁父(母)亲,这难道不是父母最大的悲哀吗?
当离婚不可避免,与其相互纠缠,不如好聚好散。唯有好散,才能与过去的自己,以及昔日的伴侣好好道别,才能带着孩子轻松迈进新的人生旅程……(文中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