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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晚近的国际投资争端仲裁实践中,公平与公正待遇的使用几乎到了无案不涉的程度。这是一种非常反常的现象,严重地损害了东道国对外资的管理权。依剩余裁量权原则、法治原则以及利益平衡原则分析,国际投资条约中的公平与公正待遇只能是具体内容需经国际习惯法构成要件检验的"国际最低待遇",不可能是超越该项最低待遇之对外资"良治"的保证以及其他较高程度的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