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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西方,行政问责制作为独立于立法和司法之外的权利体系,其产生和发展是立法、行政、司法三者之间博弈的结果,也是政府在社会治理中自律、不断完善组织结构和规范权力运用的保障机制和有力举措。当前发达国家行政问责制度已成为比较成熟的行政制度,其理论和实践对于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行政问责制度具有积极的借鉴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