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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在实施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时,为了避免可能引起的地区间收入分配不公,对于跨地区经营、集中缴纳所得税的企业,实行了按照有关因素在相关地区间核定基数、分配收入的办法。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暂行办法)的通知》“集中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地方分享部分按企业经营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