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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长制”要从一项政府应急管理制度设计转向为长效化制度实践,必然需要社会主体的有效参与。基于对湘潭市推行“河长助手”治理实践的研究发现,以民间组织为中介的公众参与,需要建立在地方政府的信任与需求、民间环保组织的社会资本积累、精准的身份定位以及利益表达的集中与理性化的基础上。同时,公众参与在一定程度上能弥补“河长制”实施过程中的社会动员不足、短暂化与形式化、治理成本高、合法性与有效性不足等“运动式治理”弊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