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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A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通过招商引资,与H房地产公司达成协议:H房地产公司按照80万元/亩的价格缴纳土地出让金,取得四通一平的土地;在首期项目达到标准后,A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按8万/亩的土地价格给予H公司优惠,将差价按基础设施建设配套经费返还给公司.按照该协议,H公司于2007年5月收到返还款2亿元并将其计入“资本公积”科目,但未将其作为当期应税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