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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权制度的反思与变革》是青年学者程雪阳的新著,我认真拜读,受益匪浅,不仅增长知识,而且多有启发。对于研究土地问题而言,这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书,值得去阅读。当然,我也有几点看法,与读者探讨。
一
此书首先对经济学界、社会学界和法学界围绕土地制度、土地产权、土地管理开展争论的相关文献,做了认真仔细的梳理,从若干角度归纳出各种代表性观点和主要代表人物。虽然着墨的篇幅不长,但却是长期积累,经反复比较研究,才可能得出的结果。在此基础上,作者对前人的研究做出自己的判断和评价,认为,“现有的文献中,强调即时对策性、建议性的文章居多,但对过往的地权制度变迁史关注甚少”,而不了解土地制度的变迁史,也就很难对其现实和未来的发展提出真知灼见。
这里,作者其实是给自己的研究工作,提出了一个努力方向,即搞清楚新中国土地制度的演变过程,尽可能不遗漏任何一个重要的历史节点。尽管他的目的不是写土地制度变迁史,但这部书最出彩、最有价值的内容,却是对土地制度变迁的考证。不论经济学家、社会学家、法学家,还是对中国土地制度持何种观点的人,都会重视、珍惜作者的挖掘和发现。
二
作者对资料的积累和占有工作,做得十分扎实。书中引用的资料,主要围绕新中国地权制度的变迁,涉猎的范围很宽,党中央的文件、会议、活动,国家宪法和法律的修改,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的政策规定、请示、答复,中央和地方领导人的讲话、谈话,重要新闻媒体的宣传、报道,各有关研讨活动的记录、纪要,重要的理论文章、研究成果,甚至“文化大革命”期间的通知、布告,只要与土地制度有关,都广为收集,并且进一步了解、分析相关历史背景、产生了什么样的影响,等等。这部书用了6年多的时间收集研究新的资料,反复思考,不断调整研究思路,完善研究方法,最终形成了成果,非常难能可贵。
三
法学研究有独特的理论范畴和方法,我是门外汉,不甚了了。但此书的许多结论、观点,我却感到与我的研究领域息息相通。
例如关于土地制度改革的前提,作者主张应以《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依归,承认各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承认土地集体所有属于应受《宪法》和法律保护的公民基本权利;关于集体土地的权利重构,作者主张继续推进政社分设改革,把农村居民的政治成员权和经济成员权身份分开;主张按股份合作原则探索集体所有的多种实现形式,建立“自由人的自由合作和联合”;主张在私法中创设“成员权”制度,把土地承包权视为成员权的具体表现形式;关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包括土地,作者认为从法律和法学的角度看,属于一种财产权,“与集体所有,抑或私人所有一样,都是一种《民法》上的所有权,不能仅仅因为国家所有权是由《宪法》所确认的,就将其理解成‘《宪法》上的公权’或者‘公法上的管理义务’”。要按照公权力和财产权相分离的原则,把国家对土地的行政管理权与国家对土地的财产所有权分开;关于住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到期问题,作者认为国有即全民所有,作为全民一份子的个体公民,可以以成员权参与行使国有土地的所有权。他建议属于公民生存保障范围(如50平方米或60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应自动无偿续期,生存保障之外的土地使用权,则自动有偿续期;关于如何实施土地用途管制,作者主张主要依靠规划落地进行管控,为此必须废止现行的以土地利用指标为核心内容的土地利用计划,还要充分利用市场机制保护耕地安全。
凡此种种,我都非常赞成。此外,他的不少观点或论述,对我有很大启发和帮助。如长期以来土地管理取得的成绩和产生的问题,都与如何理解、落实《宪法》关于“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的规定有很大关系。学术界不少人侧重于探究问题,主张、呼吁修改《宪法》的这条规定,我也是寄希望于刚刚召开的两会能解决这个问题。但作者作为一个法学研究人员,深知《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不可轻言修改。改革开放40年间,随着实践发展、社会变迁,经过多次修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人权保护等写入《宪法》,并逐渐成为现行《宪法》最重要的核心价值和整个法秩序的基础。这些革命性的变化,与1982年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制定的条款,难免会产生某种紧张关系,这为我们从法释义学的角度解释《宪法》,提供了可能。
为此,作者对《宪法》关于城市土地国家所有的规定,提出了自己的宪法解释方案。其要点是不能城市扩展到哪里,就把哪里的土地实行“概括国有化”,而要尊重、保护集体和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国家必须通过市场交换(有优先购买权)实现土地财产权转变为国家所有。否则,集体和农民作为土地的所有者,有权依照规划自由进入市场。对于作者的这一宪法解释说和具体的解释观点,学界和社会上还有许多不同意见,但我从中受到很大启发。认真思考,不难发现,本次两会修宪主要解决的,是国家的指导思想、党的领导和重大体制等问题,具体的财产归属等与这些问题不在一个层次上,不宜提出來冲淡主题。事实证明,释宪是当下唯一的出路。
我认为,作者的释宪观点,不仅有《宪法》精神和条文的依据,而且符合中央有关改革的思路。去年底,国土资源部按照中央的要求宣布,在13个地区开展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的试点,不久又扩大试点范围,接着又宣布,今后政府不再垄断住宅建设用地的供应。这一系列举措表明,国家已经把允许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作为今后的改革方向。作者的主张与中央的决策精神相契合,对一个学者来说,这无疑是值得欣慰的精神激励。又如,我曾从一些文章了解,英国一度实行土地开发权国有化,但失败了。美国则保护土地所有者的开发权,并允许开发权进入市场交易,效果比较好。然而这些文章引用的资料很有限,情况介绍也往往语焉不详,我对此不能形成清晰的认识。此书帮我解决了这个困扰。作者对英国什么时候实行开发权国有化,为什么实行,有关法律如何规定,实施后的效果,何时中止,何时又反复,背后的原因等,做了详细考证,介绍得一清二楚。对于美国的土地开发权交易,他考证了马里兰州的土地开发权转移制度和宾夕法尼亚州的土地开发权购买制度,分析了这两种制度都是利用市场手段调节利益关系,达到用途管制、保护农地的目的,介绍了两种制度如何具体操作,分析了他们的异同。读了他的考察介绍,我对英、美土地开发权问题的认识,比过去清晰多了。类似这样的帮助和启发还有不少,就不一一列举了。
四
对于此书的有些观点或论述,我也有不同意见。如他接受经济学界相当多数人的所谓定论,对新中国建立后实施计划经济体制,持全盘否定态度,我对此历来有不同看法。其一,在当时历史条件下,实行计划经济是必然的选择。其二,实行计划经济,使我国取得不小的发展成绩,与旧中国相比,经济社会发生了深刻的变化。随着时间的推移,计划经济引发的问题越来越多,积累的矛盾越来越深,使经济社会丧失活力,陷入僵化。因此,中央决定摒弃计划经济体制,实行改革开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但我们不能因此否定计划经济的成绩,特别不应忽视的是,计划体制在不长的时期内,建立起独立、完整的工业体系,为后来的改革开放打下比较坚实的基础。又如此书提出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主体不清晰。我认为,所有权的主体是很清楚的,问题主要出在所有权的实现形式存在缺陷,导致农民的所有权被虚置,没有很好落实。改革开放40年了,在肯定农村工作取得巨大成绩的同时,也应看到我们的工作还存在缺点和不足。我认为最大的不足在于,我们没有认真、全面地梳理、总结各地关于农村基层治理结构的实践经验,也就不可能在国家政策层面形成成熟的指导意见。结果,全国农村的基层治理处于自流分化状态,良莠不齐,好的是少数,差的可能居多,好的不能在更大范围推广,差的不能纠正,侵害农民权益。
上述问题及一些其他问题,理论学术界长期争论不休。我本着“向前看”的精神,从未参与任何争论,而是把主要精力用于研究现实问题,提出改革思路、建议,供决策者参考。另外,尽管作者此书的资料积累工作十分扎实,也还存在一些不足。做研究工作,大量的资料是靠间接得来。但自己调查是根,经过自己调查,才容易分辨别人调查资料的真伪。作者曾给我发来几篇土地问题调查报告,我翻阅了一下,主要是听取各级组织的汇报,与最基层干部和农民的接触少。各级组织的意见需要听,但他们反映的情况往往经过整理、过滤,还不能算“原汁原味”的第一手资料。搞农村调查,一定要直接接触基层干部和农民,才能掌握最真实的情况。当然,还要把基层反映的情况与各级组织反映的情况相印证,才能得出全面的认识和看法。希望将来也能看到第一手调查资料,这样的资料,不可能太多,但一定要有。
〔作者系原中国国土勘测规划院研究员〕
一
此书首先对经济学界、社会学界和法学界围绕土地制度、土地产权、土地管理开展争论的相关文献,做了认真仔细的梳理,从若干角度归纳出各种代表性观点和主要代表人物。虽然着墨的篇幅不长,但却是长期积累,经反复比较研究,才可能得出的结果。在此基础上,作者对前人的研究做出自己的判断和评价,认为,“现有的文献中,强调即时对策性、建议性的文章居多,但对过往的地权制度变迁史关注甚少”,而不了解土地制度的变迁史,也就很难对其现实和未来的发展提出真知灼见。
这里,作者其实是给自己的研究工作,提出了一个努力方向,即搞清楚新中国土地制度的演变过程,尽可能不遗漏任何一个重要的历史节点。尽管他的目的不是写土地制度变迁史,但这部书最出彩、最有价值的内容,却是对土地制度变迁的考证。不论经济学家、社会学家、法学家,还是对中国土地制度持何种观点的人,都会重视、珍惜作者的挖掘和发现。
二
作者对资料的积累和占有工作,做得十分扎实。书中引用的资料,主要围绕新中国地权制度的变迁,涉猎的范围很宽,党中央的文件、会议、活动,国家宪法和法律的修改,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的政策规定、请示、答复,中央和地方领导人的讲话、谈话,重要新闻媒体的宣传、报道,各有关研讨活动的记录、纪要,重要的理论文章、研究成果,甚至“文化大革命”期间的通知、布告,只要与土地制度有关,都广为收集,并且进一步了解、分析相关历史背景、产生了什么样的影响,等等。这部书用了6年多的时间收集研究新的资料,反复思考,不断调整研究思路,完善研究方法,最终形成了成果,非常难能可贵。
三
法学研究有独特的理论范畴和方法,我是门外汉,不甚了了。但此书的许多结论、观点,我却感到与我的研究领域息息相通。
例如关于土地制度改革的前提,作者主张应以《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依归,承认各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承认土地集体所有属于应受《宪法》和法律保护的公民基本权利;关于集体土地的权利重构,作者主张继续推进政社分设改革,把农村居民的政治成员权和经济成员权身份分开;主张按股份合作原则探索集体所有的多种实现形式,建立“自由人的自由合作和联合”;主张在私法中创设“成员权”制度,把土地承包权视为成员权的具体表现形式;关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包括土地,作者认为从法律和法学的角度看,属于一种财产权,“与集体所有,抑或私人所有一样,都是一种《民法》上的所有权,不能仅仅因为国家所有权是由《宪法》所确认的,就将其理解成‘《宪法》上的公权’或者‘公法上的管理义务’”。要按照公权力和财产权相分离的原则,把国家对土地的行政管理权与国家对土地的财产所有权分开;关于住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到期问题,作者认为国有即全民所有,作为全民一份子的个体公民,可以以成员权参与行使国有土地的所有权。他建议属于公民生存保障范围(如50平方米或60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应自动无偿续期,生存保障之外的土地使用权,则自动有偿续期;关于如何实施土地用途管制,作者主张主要依靠规划落地进行管控,为此必须废止现行的以土地利用指标为核心内容的土地利用计划,还要充分利用市场机制保护耕地安全。
凡此种种,我都非常赞成。此外,他的不少观点或论述,对我有很大启发和帮助。如长期以来土地管理取得的成绩和产生的问题,都与如何理解、落实《宪法》关于“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的规定有很大关系。学术界不少人侧重于探究问题,主张、呼吁修改《宪法》的这条规定,我也是寄希望于刚刚召开的两会能解决这个问题。但作者作为一个法学研究人员,深知《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不可轻言修改。改革开放40年间,随着实践发展、社会变迁,经过多次修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人权保护等写入《宪法》,并逐渐成为现行《宪法》最重要的核心价值和整个法秩序的基础。这些革命性的变化,与1982年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制定的条款,难免会产生某种紧张关系,这为我们从法释义学的角度解释《宪法》,提供了可能。
为此,作者对《宪法》关于城市土地国家所有的规定,提出了自己的宪法解释方案。其要点是不能城市扩展到哪里,就把哪里的土地实行“概括国有化”,而要尊重、保护集体和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国家必须通过市场交换(有优先购买权)实现土地财产权转变为国家所有。否则,集体和农民作为土地的所有者,有权依照规划自由进入市场。对于作者的这一宪法解释说和具体的解释观点,学界和社会上还有许多不同意见,但我从中受到很大启发。认真思考,不难发现,本次两会修宪主要解决的,是国家的指导思想、党的领导和重大体制等问题,具体的财产归属等与这些问题不在一个层次上,不宜提出來冲淡主题。事实证明,释宪是当下唯一的出路。
我认为,作者的释宪观点,不仅有《宪法》精神和条文的依据,而且符合中央有关改革的思路。去年底,国土资源部按照中央的要求宣布,在13个地区开展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的试点,不久又扩大试点范围,接着又宣布,今后政府不再垄断住宅建设用地的供应。这一系列举措表明,国家已经把允许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作为今后的改革方向。作者的主张与中央的决策精神相契合,对一个学者来说,这无疑是值得欣慰的精神激励。又如,我曾从一些文章了解,英国一度实行土地开发权国有化,但失败了。美国则保护土地所有者的开发权,并允许开发权进入市场交易,效果比较好。然而这些文章引用的资料很有限,情况介绍也往往语焉不详,我对此不能形成清晰的认识。此书帮我解决了这个困扰。作者对英国什么时候实行开发权国有化,为什么实行,有关法律如何规定,实施后的效果,何时中止,何时又反复,背后的原因等,做了详细考证,介绍得一清二楚。对于美国的土地开发权交易,他考证了马里兰州的土地开发权转移制度和宾夕法尼亚州的土地开发权购买制度,分析了这两种制度都是利用市场手段调节利益关系,达到用途管制、保护农地的目的,介绍了两种制度如何具体操作,分析了他们的异同。读了他的考察介绍,我对英、美土地开发权问题的认识,比过去清晰多了。类似这样的帮助和启发还有不少,就不一一列举了。
四
对于此书的有些观点或论述,我也有不同意见。如他接受经济学界相当多数人的所谓定论,对新中国建立后实施计划经济体制,持全盘否定态度,我对此历来有不同看法。其一,在当时历史条件下,实行计划经济是必然的选择。其二,实行计划经济,使我国取得不小的发展成绩,与旧中国相比,经济社会发生了深刻的变化。随着时间的推移,计划经济引发的问题越来越多,积累的矛盾越来越深,使经济社会丧失活力,陷入僵化。因此,中央决定摒弃计划经济体制,实行改革开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但我们不能因此否定计划经济的成绩,特别不应忽视的是,计划体制在不长的时期内,建立起独立、完整的工业体系,为后来的改革开放打下比较坚实的基础。又如此书提出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主体不清晰。我认为,所有权的主体是很清楚的,问题主要出在所有权的实现形式存在缺陷,导致农民的所有权被虚置,没有很好落实。改革开放40年了,在肯定农村工作取得巨大成绩的同时,也应看到我们的工作还存在缺点和不足。我认为最大的不足在于,我们没有认真、全面地梳理、总结各地关于农村基层治理结构的实践经验,也就不可能在国家政策层面形成成熟的指导意见。结果,全国农村的基层治理处于自流分化状态,良莠不齐,好的是少数,差的可能居多,好的不能在更大范围推广,差的不能纠正,侵害农民权益。
上述问题及一些其他问题,理论学术界长期争论不休。我本着“向前看”的精神,从未参与任何争论,而是把主要精力用于研究现实问题,提出改革思路、建议,供决策者参考。另外,尽管作者此书的资料积累工作十分扎实,也还存在一些不足。做研究工作,大量的资料是靠间接得来。但自己调查是根,经过自己调查,才容易分辨别人调查资料的真伪。作者曾给我发来几篇土地问题调查报告,我翻阅了一下,主要是听取各级组织的汇报,与最基层干部和农民的接触少。各级组织的意见需要听,但他们反映的情况往往经过整理、过滤,还不能算“原汁原味”的第一手资料。搞农村调查,一定要直接接触基层干部和农民,才能掌握最真实的情况。当然,还要把基层反映的情况与各级组织反映的情况相印证,才能得出全面的认识和看法。希望将来也能看到第一手调查资料,这样的资料,不可能太多,但一定要有。
〔作者系原中国国土勘测规划院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