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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新媒体时代下,电子商务获得快速、高效发展,但随之民商法未能及时进行更新与完善,产生滞后现象。使参与网络交易的买卖双方的交易行为,产生更大的安全隐患。基于此,为创建良好的新型市场交易环境,国家相关职能部门应结合电子商务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勇于创新进行立法改革。创新确立民商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并合理创新法律建设,优化法律环境。
关键词:新媒体;民商法;创新;电子商务
引言
民法与商法构成民商法,其中民法更加重视个人权益的保护,而商法侧重于物以及交易规则的管理,因此,民商法是商品经济活动中重要法律保障。新的时代背景下,基于互联网、多媒体等技术的高速发展与普及应用,为电子商务提供更好的发展环境。作为网络发展的产物,使其电子商务交易行为需在虚拟环境下完成。而新媒体时代下,参与交易的买卖双方,获得更多的线上交易方式,交易流程更加便捷。但同时也会存在一定的交易风险,因此,民商法应顺应时代发展趋势,创新改革,不断完善相关规范与制度,从而为电子商务领域健康、有序的发展,提供优质的法律环境。
一、新媒体时代下,民商法在电子商务领域中的运用
(一)电子商务交易初始阶段
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不仅催生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同时,也迎来了新媒体时代。而当前电子商务作为社会经济体系中重要组成部分,对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具有一定的助推作用。企业在运行过程中,需借助良好的法律环境,才可健康稳定的发展。因此民商法在电子商务中的应用价值不断提升,对交易行为进行合理规范与管理。而在电子商务交易活动过程中,无论是买家,还是买家都是基于网络平台获取合作伙伴。而在这个过程中,民商法可对交易主体及交易对象等,进行有效管理与制约,使其在法律規范内完成交易行为。
(二)电子商务交易阶段
当买家在网络平台上找到满意的买家,可针对于商品与其进行商谈。而谈论的过程也是在网络平台中进行的,双方结合交易明细等事项进行解读,包括商品的质量、单价、数量、交易形式等。双方虽处于虚拟空间商谈买卖,但仍需借助相关合同对其进行约束,保障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而这个合同是受民商法承认与保护的,当交易双方达成共识后,需以EDI的形式基于新媒体等传输工具交换合同,彼此签名确认,这样,才可有效确保交易顺利完成。
二、新媒体时代下,电子商务发展与民商法的创新手段
(一)创新确立民商事主体的法律地位
新媒体时代下,电子商务领域获得蓬勃发展。无论是线上平台的交易系统,还是线下更加智能化的运输,都为电子商务行业的未来带来更好的发展前景。但在电子商务交易活动过程中,仍会彰显出一定的社会、法律等问题,为民商法的建立与执行提出更高的要求与挑战。目前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因种种因素的影响,会出现一定的商务违规等犯罪事件。特别是电子商务的运营是基于网络虚拟空间展开的,而网络权利的救济方面尚存在较大的问题与局限性。基于此,若想促进电子商务领域健康、稳定的发展,应对民商法积极进行创新改革。电子商务在发展过程中,衍生了新的民商事主体,即基于电子商务平台发展起来的企业,而这样的新型主体对于民商法而言,是一个全新的管理对象。相较传统企业,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而现行民商法的规范制度,对其已不再适用,在应用过程中也出现了一定问题。因此,民商法应明确这一新型民商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从而在发生纠纷时可获得有效的解决问题的依据。具体而言,民商法在创新改革过程中,应对民商事新主体给予足够的重视,并明确参与交易活动中,各主体间的权利与义务。例如根据电子商务虚拟交易特征,需加强对电子商务交易主体身份的管理,在注册账户时应从多维度对其身份真实性进行辨认与审核,从而确保其合法性,保障交易的安全性。此外,民商法在创新建设过程中,应将其与新媒体技术等有效融合,创建具备电子身份的法律平台,令电子交易过程中涉及到的所有环节,都可在电子平台中展现、查询与管理,从而对其进行合理、有效、全面的监控。
(二)创新法律建设,优化法律环境
新媒体技术、互联网等技术的高速发展,为电子商务企业提供良好的发展契机。但同时在巨量的交易份额中,会滋生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导致电子商务领域不能获得更加健康的发展渠道。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运行,完全是建立在网络平台上进行的。虚拟化的运营手段,为其带来传统企业所无法企及的优势,电子商务企业的经营流程以及工作效果更加便捷与快速。但也正因为它的虚拟特质,为不法分子提供可乘之机。他们为了获得更多的资金,钻法律空子,在网络上进行经济诈骗,为电子商务的发展带来一定的影响。因民商法对于网络经济活动的管理制度还不够完善,进而无法有效及时的对电子商务交易行为进行合法性保障。如在签署合同时,诈骗人员会利用信息等技术制造假的合同凭证,从而获取更高的经济收益。而现行民商法对其缺乏有效的监管与治理手段,致使受骗者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此外,电子商务平台基于网络环境进行运营,本身就存在一定的风险,如黑客攻击等。基于此诸多问题,国家立法机构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应结合当前电子商务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创新建立新的网络监管民商法规,创建更加安全的发展环境,对网络交易行为进行合理、严格的约束,降低网络运营风险。同时国家职能部门,应根据新媒体时代的发展趋势,对民商法采取创新手段,建立更完善的规范与制度。并在建立新的民商法律制度过程中,能打破到网络平台中时间与空间的制约,制定更具有针对性的监管指标,为电子商务行业发展提供健康的法律环境。
结语
总之,本文通过阐述新媒体时代下,民商法在电子商务领域中的运用,对民商法的重要性产生更深刻的认识。而在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若想获得健康的成长环境,必须倚靠完善的行业法律制度为其保驾护航,才可实现。因此,相关立法部门应积极创新改革,不断完善民商法规范与制度。
关键词:新媒体;民商法;创新;电子商务
引言
民法与商法构成民商法,其中民法更加重视个人权益的保护,而商法侧重于物以及交易规则的管理,因此,民商法是商品经济活动中重要法律保障。新的时代背景下,基于互联网、多媒体等技术的高速发展与普及应用,为电子商务提供更好的发展环境。作为网络发展的产物,使其电子商务交易行为需在虚拟环境下完成。而新媒体时代下,参与交易的买卖双方,获得更多的线上交易方式,交易流程更加便捷。但同时也会存在一定的交易风险,因此,民商法应顺应时代发展趋势,创新改革,不断完善相关规范与制度,从而为电子商务领域健康、有序的发展,提供优质的法律环境。
一、新媒体时代下,民商法在电子商务领域中的运用
(一)电子商务交易初始阶段
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不仅催生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同时,也迎来了新媒体时代。而当前电子商务作为社会经济体系中重要组成部分,对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具有一定的助推作用。企业在运行过程中,需借助良好的法律环境,才可健康稳定的发展。因此民商法在电子商务中的应用价值不断提升,对交易行为进行合理规范与管理。而在电子商务交易活动过程中,无论是买家,还是买家都是基于网络平台获取合作伙伴。而在这个过程中,民商法可对交易主体及交易对象等,进行有效管理与制约,使其在法律規范内完成交易行为。
(二)电子商务交易阶段
当买家在网络平台上找到满意的买家,可针对于商品与其进行商谈。而谈论的过程也是在网络平台中进行的,双方结合交易明细等事项进行解读,包括商品的质量、单价、数量、交易形式等。双方虽处于虚拟空间商谈买卖,但仍需借助相关合同对其进行约束,保障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而这个合同是受民商法承认与保护的,当交易双方达成共识后,需以EDI的形式基于新媒体等传输工具交换合同,彼此签名确认,这样,才可有效确保交易顺利完成。
二、新媒体时代下,电子商务发展与民商法的创新手段
(一)创新确立民商事主体的法律地位
新媒体时代下,电子商务领域获得蓬勃发展。无论是线上平台的交易系统,还是线下更加智能化的运输,都为电子商务行业的未来带来更好的发展前景。但在电子商务交易活动过程中,仍会彰显出一定的社会、法律等问题,为民商法的建立与执行提出更高的要求与挑战。目前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因种种因素的影响,会出现一定的商务违规等犯罪事件。特别是电子商务的运营是基于网络虚拟空间展开的,而网络权利的救济方面尚存在较大的问题与局限性。基于此,若想促进电子商务领域健康、稳定的发展,应对民商法积极进行创新改革。电子商务在发展过程中,衍生了新的民商事主体,即基于电子商务平台发展起来的企业,而这样的新型主体对于民商法而言,是一个全新的管理对象。相较传统企业,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而现行民商法的规范制度,对其已不再适用,在应用过程中也出现了一定问题。因此,民商法应明确这一新型民商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从而在发生纠纷时可获得有效的解决问题的依据。具体而言,民商法在创新改革过程中,应对民商事新主体给予足够的重视,并明确参与交易活动中,各主体间的权利与义务。例如根据电子商务虚拟交易特征,需加强对电子商务交易主体身份的管理,在注册账户时应从多维度对其身份真实性进行辨认与审核,从而确保其合法性,保障交易的安全性。此外,民商法在创新建设过程中,应将其与新媒体技术等有效融合,创建具备电子身份的法律平台,令电子交易过程中涉及到的所有环节,都可在电子平台中展现、查询与管理,从而对其进行合理、有效、全面的监控。
(二)创新法律建设,优化法律环境
新媒体技术、互联网等技术的高速发展,为电子商务企业提供良好的发展契机。但同时在巨量的交易份额中,会滋生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导致电子商务领域不能获得更加健康的发展渠道。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运行,完全是建立在网络平台上进行的。虚拟化的运营手段,为其带来传统企业所无法企及的优势,电子商务企业的经营流程以及工作效果更加便捷与快速。但也正因为它的虚拟特质,为不法分子提供可乘之机。他们为了获得更多的资金,钻法律空子,在网络上进行经济诈骗,为电子商务的发展带来一定的影响。因民商法对于网络经济活动的管理制度还不够完善,进而无法有效及时的对电子商务交易行为进行合法性保障。如在签署合同时,诈骗人员会利用信息等技术制造假的合同凭证,从而获取更高的经济收益。而现行民商法对其缺乏有效的监管与治理手段,致使受骗者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此外,电子商务平台基于网络环境进行运营,本身就存在一定的风险,如黑客攻击等。基于此诸多问题,国家立法机构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应结合当前电子商务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创新建立新的网络监管民商法规,创建更加安全的发展环境,对网络交易行为进行合理、严格的约束,降低网络运营风险。同时国家职能部门,应根据新媒体时代的发展趋势,对民商法采取创新手段,建立更完善的规范与制度。并在建立新的民商法律制度过程中,能打破到网络平台中时间与空间的制约,制定更具有针对性的监管指标,为电子商务行业发展提供健康的法律环境。
结语
总之,本文通过阐述新媒体时代下,民商法在电子商务领域中的运用,对民商法的重要性产生更深刻的认识。而在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若想获得健康的成长环境,必须倚靠完善的行业法律制度为其保驾护航,才可实现。因此,相关立法部门应积极创新改革,不断完善民商法规范与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