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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汕尾市陆河县新田镇龙须径村,距公路400多米的大冬田面,有一片空旷的土地,这里原本种着密密麻麻的珍贵树苗,现今已全然不见了,空空的土地上已架起高压电线。据土地承包人李解香说,这一工程建设未经过他同意,全部树苗被强行拔掉,而工程施工时他已经被关进了陆河县看守所。
“他们把我关起来的目的就是为了少赔偿、不想赔偿。”李解香说,没想到一次土地征收竟让自己背上了“故意伤害”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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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解香,梅州市五华县棉洋老区人,2009年,与陆河县新田镇北山村委龙须径村村民彭添进共同承包了该村龙一生产队180多亩的集体土地,种植紫檀、檀香、黄花梨、印度黄檀等名贵树种。承包协议中提到,如遇国家政策性征地,征地补偿费归村集体所有,而地面附着物赔偿则归承包人所有。
2010年冬,南方电网选址在龙须径村建高压电线桩基,新田镇政府为此就地上附着物补偿事宜,与李解香、彭添进协商,但都因为赔偿款太低没有达成共识。让李解香没想到的是,2011年3月9日,陆河县政府、县公安局、新田镇政府、新田派出所、供电部门、施工队等约一百人,在没有征地手续,也没有补偿的情况下,强制损毁其2万多棵名贵绿化树木。3月10日上午,李解香听说架设高压线铁塔的工人正在他的花木场拔树苗,他连忙跑去制止。见工人没有理会,气愤中的李解香从地上拿起一根木棍,将工地上的摇架敲打了几下,工人见状,停下来,陆陆续续地回住处了。李解香说,为了防止意外,他还现场拍了几张照片。从照片上,可以看到几个工人戴着黄色安全帽,三三两两,沿着村路离开了,一切看起来都很平静。当时李解香还报了警。
可是,出乎李解香意料的是,新田镇领导余小勇带着镇派出所的民警随后来到现场,将他铐起来,说他打人致伤,要法办他。李解香随即被带回派出所,当晚被刑事拘留在陆河县公安局,理由是他打伤了架设铁塔的工人毛立军。在那里,李解香看到了毛立军的病历,“说我打人,打得人家两边胸肋骨打断了。”李解香记得清清楚楚,上面写的是骨折、骨碎。
不管李解香如何辩解,3月23日,陆河县检察院还是开出了批准逮捕决定书,认定李解香涉嫌故意伤害罪。在看守所里,李解香因为多年的糖尿病、高血压发作而不醒人事,被送进陆河县人民医院治疗。4月2日,在被关押了24天后,李解香因为患有严重疾病,陆河县开出取保候审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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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明不白地卷进一宗“伤害案”,还被关押了20多天,李解香按捺不住心中的愤懑,他要为自己讨个说法。取保候审期间,李解香得到了公安机关对证人的询问笔录以及法医鉴定书。从李解香提供的这份询问笔录上显示,毛立军的询问时间为2011年3月10日上午9时30分-10时30分,而毛立军在陆河县人民医院的门诊病历上显示时间为当天上午10时15分。显然,毛立军在公安做笔录的时间和在医院就诊的时间是重合的。事隔两年后,李解香在县人民医院找到毛立军的主治医生,就外科住院记录上显示的毛立军3月11日入院,四天后就因好转出院的情况提出疑问。其主治医生表示时间太长,根本记不清楚了。
再来看看李解香的询问笔录,询问时间为2011年3月10日上午12时40分-下午17时19分,地点为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二中队,询问人为彭小金,记录人为朱汉添。而汕尾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鉴定书显示,2011年3月10日下午17时10分,彭小金、朱汉添正送伤者毛立军去市人民医院做伤情鉴定。这两地相隔100多公里,彭小金、朱汉添二人如何能在两地同时出现呢?当李解香事后来到新田派出所找到民警朱汉添提出质疑时,朱汉添表示不方便回答这个问题,有什么事找局领导。李解香只好又去找派出所副所长彭小金了解情况,但彭小金拒绝就此事作出答复。
在公安部门的笔录上,认定李解香打人的事实主要来自毛立军和证人的证言,而他们在关键情节上的描述也都不完全一致。李解香告诉记者,为了搞清楚事实的真相,他打遍了所有证人的电话,但很多号码现在已不存在,只联系上了当时的目击者李羡胜。在电话中,李羡胜很肯定地说没有看到李解香打人,只是见他“推了一下”,而对在笔录中说“用拳头打人”的证词,李羡胜表示否认,他说当时在场的几个人笔录的时候,都照实说看见李解香“推了一下”。因为不识字,所以至于笔录上究竟写的是什么,他也不知道。
李解香告诉记者说,当时现场除了架塔工人以外,还有正在地里种花生的老村长谢连佑和村民刘兰碧。谢连佑在接受采访时也证实,没有看到李解香打人,只是见他为了阻止工人们施工,用棍子打坏了摇架,随后毛立军和其他工人就离开了,回到住处,差不多一个钟头,就说被人打伤了。刘兰碧也表示,工人们走的时候都很自然,没有谁一瘸一拐地走,更没有见到谁被抬着离开。
而在毛立军的笔录上却这样写道:“用拳头打我胸口一下,又用脚踢了我一下……趁戴眼睛的中年人正在犹豫中,我赶紧跑开了”;“我胸口被打断了两根肋骨……”。一拳一脚就打断了两根肋骨,踢断了右腿胫骨,受伤后还能自己“跑开了”,这显然不合乎常理。而且,毛立军在笔录中说打断两根胸肋骨,但是汕尾市和陆河县两个医院和法医都没有证明断两根胸肋骨的显示。对这样一份错漏百出的笔录,陆河县的执法机关竟然采信了,并用法律的名义以故意伤害罪对李解香提出公诉。
当时司法鉴定轻伤的重要依据是毛立军在事发当天拍摄的X光片。为了寻求真相,3月27日李解香来到汕尾市人民医院,拿到了毛立军在事发当天拍摄的X光片,就一拳一脚是否能打断肋骨、踢断右腿胫骨请教了X光室的医生。有医生说,踹一脚也不可能是这个结果,除非是硬物直接撞击。而对毛立军骨折后还能如他所说的那样跑开并能在四天就好转出院,医生表示不可能,“伤到这样怎么可能还会跑,疼都疼得你受不了。”
2012年7月3日,陆河县人民检察院认定李解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请求依法审判。7月27日法院庭审时,李解香当庭提出这是假案。此后,法院和检察院在联合调查时,办案单位又把毛立军第一份询问笔录改为同日下午,但更改后,记录人再次与李解香在县公安局的询问笔录的记录人朱汉添在时间段上重合。 8月14日,陆河县法院裁定准许:陆河县检察院撤回起诉。“法院明知公诉机关起诉的案卷材料不真实,办案单位严重违反办案程序,私藏很多案卷材料,调查时办案单位再次造出虚假材料。本应该依1997年1月1日修订后的新刑诉法第162条第3款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作出裁定准许撤回起诉,难以让公众信服。”对这个结果,李解香难以接受。
3
无奈之下,李解香开始向有关部门申诉和控告。两个月后的9月5日,在接到李解香的证据资料后,陆河县人民检察院作出“存疑”不予起诉决定书。副检察长彭素丽认为,该案确实存在瑕疵,办案人员存在问题,“这是最低级的错误,没有审查清楚,侦查人员在取证上也违反了程序。”她还透露,陆河县人民医院的病历也存在瑕疵,毛立军在笔录上说是被李解香拳脚打伤的,但门诊记录上显示是锤子打伤了,所以县检察院才撤回起诉。对公安笔录的问询人为什么会同时在相距100多公里的地方出现,彭素丽的分析是,做笔录时候,叫了一个没有办案资格的人帮忙询问,询问结束签名的时候,要有办案资格的人签名才行。
10月31日,陆河县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对有关李解香的控告案作出回复。回复中说,经本院反渎局审查,认为李解香控告新田派出所等单位的陷害他的案件线索属于诬告陷害案,不属于反渎局管辖,建议他到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投诉。当李解香带着这份回复来到县公安局,接待他的县公安局法制办刘德颂主任却说,这事应该找县检察院。他认为这事由检察部门来查比较好,从他那还得知,县公安局曾将毛立军等主要证人重新找回,希望重新审理此案。但最后不了了之,是因为检察院不派人。
检察院推公安局,公安局又推检察院。11月9日,李解香一气之下来到省公安厅上访,罗娟副厅长亲自接待了他。2个多小时审查案卷材料后,当场指示,内部倒查机制启动,到陆河县公安局调取了李解香的刑事案卷材料。此后,罗副厅长还亲自到陆河查办,要求县公安局对李解香的案件进行自查自纠作出整改。
12月24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在发给汕尾市人民检察院的处理来访介绍信上写明,陆河县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的回复意见关于“诬告陷害案”的犯罪主体不适格,应由反渎局依法管辖。
2013年1月5日,陆河县公安局在给李解香的信访答复意见书上,将询问笔录上时间重合归结为办案人员疏忽大意所造成,并表示办案部门对办案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自查自纠并作出整改。而这一切在李解香看来似乎是在走过场,“只对案卷材料作出处理,认为办案人员违反刑事案件办案程序,对我控告假案认为暂不成立。”这样的答复,让李解香非常不满,“不对案件的真实性进行调查,用办案人员疏忽大意所造成来解释,这都可以接受的话,那么,世间冤案不知会有多少!这样的调查还有什么意义?”
李解香的2万多棵珍贵树苗,就这样被强制损毁了,不仅一分钱的赔偿没有拿到,而且还背上了“故意伤害”的罪名。为了求得一个尊严,李解香历经艰难,找到了接近真相的证据,并带着他的证据资料,跑遍了广东省公安厅、省纪委、省检察院等多个上级部门投诉。
李解香告诉记者,1月15日,省公安厅再次批示,由省公安厅督察和纪委督促汕尾市公安局查办,但是市公安局迟迟没有处理结果。2月,他的案卷相关材料通过省委信访部门转到了省纪委,省纪委也批转相关部门处理。2月28日,省公安厅收到省委和省政府的信函后,厅领导再次批示将此案作为今年省厅重点案件督办。3月15日,五华县委工作组还派出工作人员到陆河县政府,了解有关案情。3月28日,汕尾市公安局给出信访答复意见。4月7日,省公安厅正式受理了这桩案件。
4月15日,是省公安厅厅长接访日,李解香在信访处得到的答复是案子很快会处理下来。4月18日,汕尾市公安局有关领导和陆河县公安局、新田镇派出所的5位相关人员来到省公安厅,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对新田镇派出所的副所长彭小金已经作停职处理。”李解香告诉记者。
对于陆河县提出的补偿问题,李解香坚持要先撤消批捕决定,追究办案人员违规,然后再谈补偿问题。李解香说:“我就是希望能把这个案子彻查清楚,还我一个清白,捍卫法律的尊严。”
“他们把我关起来的目的就是为了少赔偿、不想赔偿。”李解香说,没想到一次土地征收竟让自己背上了“故意伤害”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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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解香,梅州市五华县棉洋老区人,2009年,与陆河县新田镇北山村委龙须径村村民彭添进共同承包了该村龙一生产队180多亩的集体土地,种植紫檀、檀香、黄花梨、印度黄檀等名贵树种。承包协议中提到,如遇国家政策性征地,征地补偿费归村集体所有,而地面附着物赔偿则归承包人所有。
2010年冬,南方电网选址在龙须径村建高压电线桩基,新田镇政府为此就地上附着物补偿事宜,与李解香、彭添进协商,但都因为赔偿款太低没有达成共识。让李解香没想到的是,2011年3月9日,陆河县政府、县公安局、新田镇政府、新田派出所、供电部门、施工队等约一百人,在没有征地手续,也没有补偿的情况下,强制损毁其2万多棵名贵绿化树木。3月10日上午,李解香听说架设高压线铁塔的工人正在他的花木场拔树苗,他连忙跑去制止。见工人没有理会,气愤中的李解香从地上拿起一根木棍,将工地上的摇架敲打了几下,工人见状,停下来,陆陆续续地回住处了。李解香说,为了防止意外,他还现场拍了几张照片。从照片上,可以看到几个工人戴着黄色安全帽,三三两两,沿着村路离开了,一切看起来都很平静。当时李解香还报了警。
可是,出乎李解香意料的是,新田镇领导余小勇带着镇派出所的民警随后来到现场,将他铐起来,说他打人致伤,要法办他。李解香随即被带回派出所,当晚被刑事拘留在陆河县公安局,理由是他打伤了架设铁塔的工人毛立军。在那里,李解香看到了毛立军的病历,“说我打人,打得人家两边胸肋骨打断了。”李解香记得清清楚楚,上面写的是骨折、骨碎。
不管李解香如何辩解,3月23日,陆河县检察院还是开出了批准逮捕决定书,认定李解香涉嫌故意伤害罪。在看守所里,李解香因为多年的糖尿病、高血压发作而不醒人事,被送进陆河县人民医院治疗。4月2日,在被关押了24天后,李解香因为患有严重疾病,陆河县开出取保候审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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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明不白地卷进一宗“伤害案”,还被关押了20多天,李解香按捺不住心中的愤懑,他要为自己讨个说法。取保候审期间,李解香得到了公安机关对证人的询问笔录以及法医鉴定书。从李解香提供的这份询问笔录上显示,毛立军的询问时间为2011年3月10日上午9时30分-10时30分,而毛立军在陆河县人民医院的门诊病历上显示时间为当天上午10时15分。显然,毛立军在公安做笔录的时间和在医院就诊的时间是重合的。事隔两年后,李解香在县人民医院找到毛立军的主治医生,就外科住院记录上显示的毛立军3月11日入院,四天后就因好转出院的情况提出疑问。其主治医生表示时间太长,根本记不清楚了。
再来看看李解香的询问笔录,询问时间为2011年3月10日上午12时40分-下午17时19分,地点为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二中队,询问人为彭小金,记录人为朱汉添。而汕尾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鉴定书显示,2011年3月10日下午17时10分,彭小金、朱汉添正送伤者毛立军去市人民医院做伤情鉴定。这两地相隔100多公里,彭小金、朱汉添二人如何能在两地同时出现呢?当李解香事后来到新田派出所找到民警朱汉添提出质疑时,朱汉添表示不方便回答这个问题,有什么事找局领导。李解香只好又去找派出所副所长彭小金了解情况,但彭小金拒绝就此事作出答复。
在公安部门的笔录上,认定李解香打人的事实主要来自毛立军和证人的证言,而他们在关键情节上的描述也都不完全一致。李解香告诉记者,为了搞清楚事实的真相,他打遍了所有证人的电话,但很多号码现在已不存在,只联系上了当时的目击者李羡胜。在电话中,李羡胜很肯定地说没有看到李解香打人,只是见他“推了一下”,而对在笔录中说“用拳头打人”的证词,李羡胜表示否认,他说当时在场的几个人笔录的时候,都照实说看见李解香“推了一下”。因为不识字,所以至于笔录上究竟写的是什么,他也不知道。
李解香告诉记者说,当时现场除了架塔工人以外,还有正在地里种花生的老村长谢连佑和村民刘兰碧。谢连佑在接受采访时也证实,没有看到李解香打人,只是见他为了阻止工人们施工,用棍子打坏了摇架,随后毛立军和其他工人就离开了,回到住处,差不多一个钟头,就说被人打伤了。刘兰碧也表示,工人们走的时候都很自然,没有谁一瘸一拐地走,更没有见到谁被抬着离开。
而在毛立军的笔录上却这样写道:“用拳头打我胸口一下,又用脚踢了我一下……趁戴眼睛的中年人正在犹豫中,我赶紧跑开了”;“我胸口被打断了两根肋骨……”。一拳一脚就打断了两根肋骨,踢断了右腿胫骨,受伤后还能自己“跑开了”,这显然不合乎常理。而且,毛立军在笔录中说打断两根胸肋骨,但是汕尾市和陆河县两个医院和法医都没有证明断两根胸肋骨的显示。对这样一份错漏百出的笔录,陆河县的执法机关竟然采信了,并用法律的名义以故意伤害罪对李解香提出公诉。
当时司法鉴定轻伤的重要依据是毛立军在事发当天拍摄的X光片。为了寻求真相,3月27日李解香来到汕尾市人民医院,拿到了毛立军在事发当天拍摄的X光片,就一拳一脚是否能打断肋骨、踢断右腿胫骨请教了X光室的医生。有医生说,踹一脚也不可能是这个结果,除非是硬物直接撞击。而对毛立军骨折后还能如他所说的那样跑开并能在四天就好转出院,医生表示不可能,“伤到这样怎么可能还会跑,疼都疼得你受不了。”
2012年7月3日,陆河县人民检察院认定李解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请求依法审判。7月27日法院庭审时,李解香当庭提出这是假案。此后,法院和检察院在联合调查时,办案单位又把毛立军第一份询问笔录改为同日下午,但更改后,记录人再次与李解香在县公安局的询问笔录的记录人朱汉添在时间段上重合。 8月14日,陆河县法院裁定准许:陆河县检察院撤回起诉。“法院明知公诉机关起诉的案卷材料不真实,办案单位严重违反办案程序,私藏很多案卷材料,调查时办案单位再次造出虚假材料。本应该依1997年1月1日修订后的新刑诉法第162条第3款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作出裁定准许撤回起诉,难以让公众信服。”对这个结果,李解香难以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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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奈之下,李解香开始向有关部门申诉和控告。两个月后的9月5日,在接到李解香的证据资料后,陆河县人民检察院作出“存疑”不予起诉决定书。副检察长彭素丽认为,该案确实存在瑕疵,办案人员存在问题,“这是最低级的错误,没有审查清楚,侦查人员在取证上也违反了程序。”她还透露,陆河县人民医院的病历也存在瑕疵,毛立军在笔录上说是被李解香拳脚打伤的,但门诊记录上显示是锤子打伤了,所以县检察院才撤回起诉。对公安笔录的问询人为什么会同时在相距100多公里的地方出现,彭素丽的分析是,做笔录时候,叫了一个没有办案资格的人帮忙询问,询问结束签名的时候,要有办案资格的人签名才行。
10月31日,陆河县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对有关李解香的控告案作出回复。回复中说,经本院反渎局审查,认为李解香控告新田派出所等单位的陷害他的案件线索属于诬告陷害案,不属于反渎局管辖,建议他到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投诉。当李解香带着这份回复来到县公安局,接待他的县公安局法制办刘德颂主任却说,这事应该找县检察院。他认为这事由检察部门来查比较好,从他那还得知,县公安局曾将毛立军等主要证人重新找回,希望重新审理此案。但最后不了了之,是因为检察院不派人。
检察院推公安局,公安局又推检察院。11月9日,李解香一气之下来到省公安厅上访,罗娟副厅长亲自接待了他。2个多小时审查案卷材料后,当场指示,内部倒查机制启动,到陆河县公安局调取了李解香的刑事案卷材料。此后,罗副厅长还亲自到陆河查办,要求县公安局对李解香的案件进行自查自纠作出整改。
12月24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在发给汕尾市人民检察院的处理来访介绍信上写明,陆河县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的回复意见关于“诬告陷害案”的犯罪主体不适格,应由反渎局依法管辖。
2013年1月5日,陆河县公安局在给李解香的信访答复意见书上,将询问笔录上时间重合归结为办案人员疏忽大意所造成,并表示办案部门对办案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自查自纠并作出整改。而这一切在李解香看来似乎是在走过场,“只对案卷材料作出处理,认为办案人员违反刑事案件办案程序,对我控告假案认为暂不成立。”这样的答复,让李解香非常不满,“不对案件的真实性进行调查,用办案人员疏忽大意所造成来解释,这都可以接受的话,那么,世间冤案不知会有多少!这样的调查还有什么意义?”
李解香的2万多棵珍贵树苗,就这样被强制损毁了,不仅一分钱的赔偿没有拿到,而且还背上了“故意伤害”的罪名。为了求得一个尊严,李解香历经艰难,找到了接近真相的证据,并带着他的证据资料,跑遍了广东省公安厅、省纪委、省检察院等多个上级部门投诉。
李解香告诉记者,1月15日,省公安厅再次批示,由省公安厅督察和纪委督促汕尾市公安局查办,但是市公安局迟迟没有处理结果。2月,他的案卷相关材料通过省委信访部门转到了省纪委,省纪委也批转相关部门处理。2月28日,省公安厅收到省委和省政府的信函后,厅领导再次批示将此案作为今年省厅重点案件督办。3月15日,五华县委工作组还派出工作人员到陆河县政府,了解有关案情。3月28日,汕尾市公安局给出信访答复意见。4月7日,省公安厅正式受理了这桩案件。
4月15日,是省公安厅厅长接访日,李解香在信访处得到的答复是案子很快会处理下来。4月18日,汕尾市公安局有关领导和陆河县公安局、新田镇派出所的5位相关人员来到省公安厅,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对新田镇派出所的副所长彭小金已经作停职处理。”李解香告诉记者。
对于陆河县提出的补偿问题,李解香坚持要先撤消批捕决定,追究办案人员违规,然后再谈补偿问题。李解香说:“我就是希望能把这个案子彻查清楚,还我一个清白,捍卫法律的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