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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关于提高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提升乡村教师待遇.《通知》指出,提升乡村教师待遇,增强乡村教师职业吸引力,促进乡村教师“下得去、留得住、教得好”.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实施对象仍为全省乡中心区、村庄学校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