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为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整顿和关闭“五小”企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经贸委关于关停小火电机组有关问题的意见。《意见》明确了关停范围:在老旧机组替代改造项目中被替代的机组、已退役报废的机组和服役期满单机容量2.5万千瓦以下(含25万千瓦)的凝汽式机组,1999年12月对日前一律予以关停;单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中压、低压常规燃煤(燃油)机组,2000年底前予以关停;单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高压常规燃煤、燃油机组,2003年底前基本关停。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内的小火电机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