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员受贿后为他人开假证明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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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秦某系某市国土局职工,自2006年以来,假借其身份在外宣称能帮人办理集体土地转让手续,致使多人信以为真。秦某在收取他人钱财后,以伪造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地籍资料的方式蒙骗委托人。在当事人要求到国土局档案室查看地籍资料时,秦某便以小恩小惠拉拢该局档案管理员邓某,并以帮助别人办理房产手续为由,将其伪造的国有土地地籍资料交给邓某放入档案室,要邓某在有关人员查询时以单位档案室的名义出具相关证明。通过上述方式,秦某多次骗取他人钱财达五十余万元,邓某为秦某办理假证明十余次,接受秦某送给的财物累计达三万余元,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百余万元,严重扰乱了当地土地管理秩序。
   本案中,涉及的争议罪名为诈骗罪、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
  [速解]本文认为邓某应当以受贿罪论处。
  本案涉及到两个问题的认定:(一)邓某和秦某是否构成继承的共犯。只要相互具有共同实行的意思和实行行为共同的事实,在后行为者继承了先行者的行为和结果的时候,二者就成立共同正犯。邓某在主观上虽然明知秦某交给的材料是伪造的,但是对秦某事前利用伪造的材料骗取他人钱财的行为并不知情,也没有就诈骗行为与秦某达成合意。她帮助秦某为查询人(被害人)出具单位证明,是收受贿赂后不正确履行职责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能认定为诈骗的共同实行行为。因此,邓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二)邓某的行为是想象竞合犯还是牵连犯。想象竞合犯,是指行为人基于一个故意或过失,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侵害了数个刑法所保护的客体,触犯了两个以上异种罪名的犯罪。牵连犯则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而其犯罪的方法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的情况。想象竞合犯是实质的一罪,而牵连犯是处断上的一罪。邓某在收取秦某送与的财物后,为查询人员出具虚假证明,客观上表现为收受他人贿赂后,给他人谋取不当利益,以权谋私,不正确履行职责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邓某基于一个犯罪故意,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为他人出具虚假证明),触犯了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属想象竞合犯。邓某从事本单位档案管理工作,属于公务活动。滥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只不过是其受贿得以实现的条件,滥用职权的行为不再具有独立的意义。根据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对邓某应当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作者单位: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检察院[426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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