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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网络技术和多媒体技术的发展,使作品的使用方式发生了巨大变化,为著作权的集体管理提出了更高、更迫切的要求,著作权的集体管理是我国著作权立法上的弱点之一,应当通过修订法律加以解决.精神损害赔偿在我国著作权法中根本没有规定,借鉴国外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建议在著作权法中增加精神损害赔偿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