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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反腐败应该有正确的策略和方向,否则,反腐败的成效就与人民的期望有很大的差距。反腐败不应“抓大放小”甚至大小都不抓,而应坚持“大小都抓,标本兼治”的策略和原则。
关键词:大小都抓;标本兼治;严格执法
中图分类号:D261.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26-0293-02
我们党早就提出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这个方针无疑是英明而正确的。问题是如何使这个方针落到实处,尤其是在反腐败问题上不应采取“抓大放小”的策略,而应坚持“大小都抓,标本兼治”的策略和原则。
一、腐败往往有一个由小到大的过程
哲学的基本原理告诉我们,事物总是由量变到质变、再由质变到量变的不断循环变化。腐败也是这样,先是小腐败,认为小腐败没事,腐败的胆子越来越大,然后就演变成大腐败。有人认为,学校是清水衙门,没有什么腐败,即使有腐败,也是极小的腐败,微不足道,不值得一提,不值得一抓,更不值得研究的。其实不然,学校即使是清水衙门,也是存在腐败问题的。更何况,学校并不是清水衙门,学校也存在大案要案,案值上千万的学校职务犯罪案件有的已经查清,不排除存在还没有查出来的可能性。学校里存在大量的腐败问题值得研究。
二、反腐败“抓大放小”的危害
小腐败虽然贪污受贿的金额比较小,但是,对党和人民的事业已经产生了一定的危害。不抓小腐败,小腐败很可能就变为大腐败。而且,人民群众举报小腐败后,纪检司法机关如果不处理小腐败,腐败分子就有机会直接打击报复举报者,人民群众就会认为我们党保护了大量的腐败分子,而且会认为纪检司法机关本身就有大量的腐败分子。尽管现在揪出了一些腐败“大鳄”,但腐败落势化已是不争的事实,也就是腐败主体的级别向基层渗透。这部分干部与基层民众直接接触,一旦腐败,直接危害到基层民众的利益,其影响的恶劣程度比起级别更高的干部更甚。
百姓身边的基层干部为民服务的态度和质量水平,是人民群众用于比量党和政府工作的一把标尺。群众身边的腐败若不及时得到制度性铲除并构建起固若金汤的腐败隔离墙,势必让各类社会矛盾堆积,严重影响党群干群关系,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1]。如果中国大陆象香港那样对腐败“零容忍”,贪污1元也要处理[2],腐败就不会那么猖獗。
三、反腐败“大小都放”危害最大
人民群众发现,在现实生活中的,违纪违法甚至犯罪现象俯拾皆是,但是,真正被处理的极少,即使有确凿的证据,也告不倒贪官污吏。因为腐败分子太多,官官相护,民众告到纪委、检察院和政府部门,往往都毫无效果。实际上,目前还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无法可依等严重的问题。有些领导经常说,任何人践踏党纪国法都要受到严厉惩处,在党内决不允许腐败分子有藏身之地,决不让任何腐败分子逃脱党纪国法的惩处,对任何腐败分子,不管涉及谁,都要坚决一查到底,绝不姑息。说得确实很好,但是,实际上做得如何,人民群众心里最清楚。反腐败如果能真正地“抓大”,对腐败分子就有一定的警示作用。但是,如果反腐败“大小都放”,就无所谓的反腐败了,反腐败就成为一句骗人的鬼话。研究表明,目前对公职人员的腐败行为、违法行为究办、惩处不力。有的严重受贿、索贿只给予较轻的行政处分,官职、工资、福利等一律不变;有的因为是“老同志”而被网开一面,批评教育完事。这种惩处结果导致更多的公职人员“前腐后继”,抱着冒险、侥幸的心理,不惜以身试法[3]。研究还表明,目前有关机关对腐败有案不查,避重就轻,以缴代处,有些领导以权压法,干扰和阻挠执法执纪部门依法行使职权,不让查也不让处理,使违纪者不能依法受到制裁,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违法违纪者的嚣张气焰[4]。腐败分子被判刑的可能性微乎其微的现实,使更多的官员甚至最一般的公职人员腐败的胆子越来越大。有权机关对腐败、违法的公职人员消极不作为,这既是对腐败、违法行为的变相纵容,也是对法制、社会风气乃至有权机关权威性的极大损害。
反腐力度不大是腐败猖獗的根本原因。厅级官员、甘肃窑街煤电集团董事长李人志案发后抱怨组织反腐不力,虽显“矫情”,倒也说了句大实话。猫不抓耗子,导致耗子日益胆大妄为。耗子被抓,反抱怨猫不作为,如此滑稽荒唐的事情再次告诉人们,对权力的放纵,就是对人民的犯罪。对权力的监督制约,仅靠组织内部是远远不够的[5]。
反腐败我们不缺决心、不缺制度,最缺的是一种态度,“认真”的态度[6]。我们缺的就是认真,于是,政府采购价屡屡高于市场价、公车私用、公款吃喝、公款旅游照常。对腐败只要真反,就有办法、有希望[7]。反腐败斗争实践表明,在我国社会条件下,反腐败的关键是领导,特别是最高领导、主要领导。如果领导真的想反腐败,那么反腐败斗争总会取得一定成效;如果领导不想反腐败或假反腐败,那么反腐败就别想有什么真实的效果。
四、严格执行刑法是预防和惩治腐败的关键
现行刑法的惩治标准宽严不一,人民群众对此颇有微词。对盗窃价值400元以上财产的人就可以定罪量刑,但是,对贪污受贿5 000元以上的官员和其他握有权力的人才可以定罪量刑,这种立法显然是有问题的。问题更大的是,在司法上,对贪污受贿10 000元以下的官员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对盗窃10多万元的人就可能判决死刑,而对贪污受贿数千万甚至数亿的官吏却很少判决死刑。所谓的“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实在是一句空话。最大的问题在于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笔者认为,如果严格执行刑法,对贪污受贿5 000元以上的官员和其他人必须定罪量刑,就可以大大减少贪污受贿等腐败行为的发生。最高人民法院承认,这几年确实存在对职务犯罪的缓免刑适用较多的情况。法律规定涉案金额在3万元以下的,只要不再危害社会,就可判处缓刑,人民群众对这种现象意见很大[8]。
2012年,在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菏泽市委书记赵润田表示,当前贪污腐败多,群众意见较大,不从体制机制和法律层面找原因,是绝对不行的。可现在的问题是,大量贪污腐败行为没有发现、没有处理;而被抓住的也处理得不到位,对贪污的处罚太轻,从而助长了这种坏的社会风气。 [9]。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周玉华认为,官员在贪污受贿时,不会考虑是否会判多少年;而是觉得可能无法发现。“如果贪污犯罪都能及时发现,那就好了。但假如每100个人只能抓到1个,那都杀了也没用。”[9] 五、反腐败应坚持“大小都抓,标本兼治”的原则
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公报特别强调,要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着力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这说明中央已经充分意识到了目前社会上存在的腐败‘落势化’倾向。中共中央党校教授辛鸣认为,反腐败既要“打老虎”,又要“拍苍蝇”。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就是“苍蝇”,虽然这些腐败现象单个案件危害可能不是很大,案值也不是很高,但它就在群众的眼皮底下,与群众的利益密切相关,影响面极大[10]。对那些侵害群众切身利益的各种腐败案件及时有力惩处,群众就会相信反腐的力量就在身边。所以,要一手查办大案要案,一手查办群众身边的腐败。
反腐败既要“大小都抓”,又要“标本兼治”。源头治理腐败是我们党和政府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逐步形成的反腐败新思路,是解决腐败问题的根本途径。应构建一个能从源头上遏制和预防腐败的治理腐败机制,包括加强体制、机制创新,铲除腐败现象滋生的土壤;加强制度建设,发挥制度在源头治理腐败中的保证作用;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规范权力运行;加强宣传教育,营造浓厚的反腐倡廉氛围等[11]。笔者认为,权力过于集中,人治大于法治,是腐败的根本原因,要治本,应从抓好法治建设开始。参考文献:
[1] 逸川夫.需要落实权力的“人民本位”[N].四川日报,2012-04-26 (007).
[2] 佚名.香港对腐败“零容忍”,贪污1元也要处理[EB/OL].中国青年报,http://news.qq.com/a/20120627/000112.htm.2012-10-26.
[3] 郎佩娟.预防惩治腐败有赖法制推动[N].中国教育报,2010-04-05(004).
[4] 张卫国.当前违反财经纪律问题的特点、原因及治理[J].中国农业会计,2010,(3):26-27.
[5] 邓永胜.官场现形记:细数2010年落马贪官七宗“最” [EB/OL].中国新闻网.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0-12/15/c_12882483_7.htm?prolongation=1.2012-9-7.
[6] 新京报:反腐最缺的就是认真[EB/OL]..http://star.news.sohu.com/s2012/ffb/.2012-12-06.
[7] 赵晶.对腐败只要真反,就有办法、有希望[EB/OL].人民网.http://star.news.sohu.com/20121204/n359450299.shtml.2012-12-06.
[8] 王丽娜.最高法将出司法解释减少贪腐犯罪缓免刑比例[EB/OL].http://news.qq.com/a/20110720/000084.htm.2012-7-13.
[9] 金煜.人大代表:若贪50万就判死刑 就没人敢贪污了[EB/OL]..http://news.qq.com/a/20120313/000048.htm.2012-9-7.
[10] 姜洁.专家解读中纪委全会公报:从群众身边的腐败查起[EB/OL].人民日报.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1-01/13/c_12975887_2.htm?prolongation=1.2012-9-7.
[11] 杨志国.源头治理腐败机制探析[D].青岛:青岛大学,2009.
[责任编辑 安 琪]
关键词:大小都抓;标本兼治;严格执法
中图分类号:D261.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26-0293-02
我们党早就提出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这个方针无疑是英明而正确的。问题是如何使这个方针落到实处,尤其是在反腐败问题上不应采取“抓大放小”的策略,而应坚持“大小都抓,标本兼治”的策略和原则。
一、腐败往往有一个由小到大的过程
哲学的基本原理告诉我们,事物总是由量变到质变、再由质变到量变的不断循环变化。腐败也是这样,先是小腐败,认为小腐败没事,腐败的胆子越来越大,然后就演变成大腐败。有人认为,学校是清水衙门,没有什么腐败,即使有腐败,也是极小的腐败,微不足道,不值得一提,不值得一抓,更不值得研究的。其实不然,学校即使是清水衙门,也是存在腐败问题的。更何况,学校并不是清水衙门,学校也存在大案要案,案值上千万的学校职务犯罪案件有的已经查清,不排除存在还没有查出来的可能性。学校里存在大量的腐败问题值得研究。
二、反腐败“抓大放小”的危害
小腐败虽然贪污受贿的金额比较小,但是,对党和人民的事业已经产生了一定的危害。不抓小腐败,小腐败很可能就变为大腐败。而且,人民群众举报小腐败后,纪检司法机关如果不处理小腐败,腐败分子就有机会直接打击报复举报者,人民群众就会认为我们党保护了大量的腐败分子,而且会认为纪检司法机关本身就有大量的腐败分子。尽管现在揪出了一些腐败“大鳄”,但腐败落势化已是不争的事实,也就是腐败主体的级别向基层渗透。这部分干部与基层民众直接接触,一旦腐败,直接危害到基层民众的利益,其影响的恶劣程度比起级别更高的干部更甚。
百姓身边的基层干部为民服务的态度和质量水平,是人民群众用于比量党和政府工作的一把标尺。群众身边的腐败若不及时得到制度性铲除并构建起固若金汤的腐败隔离墙,势必让各类社会矛盾堆积,严重影响党群干群关系,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1]。如果中国大陆象香港那样对腐败“零容忍”,贪污1元也要处理[2],腐败就不会那么猖獗。
三、反腐败“大小都放”危害最大
人民群众发现,在现实生活中的,违纪违法甚至犯罪现象俯拾皆是,但是,真正被处理的极少,即使有确凿的证据,也告不倒贪官污吏。因为腐败分子太多,官官相护,民众告到纪委、检察院和政府部门,往往都毫无效果。实际上,目前还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无法可依等严重的问题。有些领导经常说,任何人践踏党纪国法都要受到严厉惩处,在党内决不允许腐败分子有藏身之地,决不让任何腐败分子逃脱党纪国法的惩处,对任何腐败分子,不管涉及谁,都要坚决一查到底,绝不姑息。说得确实很好,但是,实际上做得如何,人民群众心里最清楚。反腐败如果能真正地“抓大”,对腐败分子就有一定的警示作用。但是,如果反腐败“大小都放”,就无所谓的反腐败了,反腐败就成为一句骗人的鬼话。研究表明,目前对公职人员的腐败行为、违法行为究办、惩处不力。有的严重受贿、索贿只给予较轻的行政处分,官职、工资、福利等一律不变;有的因为是“老同志”而被网开一面,批评教育完事。这种惩处结果导致更多的公职人员“前腐后继”,抱着冒险、侥幸的心理,不惜以身试法[3]。研究还表明,目前有关机关对腐败有案不查,避重就轻,以缴代处,有些领导以权压法,干扰和阻挠执法执纪部门依法行使职权,不让查也不让处理,使违纪者不能依法受到制裁,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违法违纪者的嚣张气焰[4]。腐败分子被判刑的可能性微乎其微的现实,使更多的官员甚至最一般的公职人员腐败的胆子越来越大。有权机关对腐败、违法的公职人员消极不作为,这既是对腐败、违法行为的变相纵容,也是对法制、社会风气乃至有权机关权威性的极大损害。
反腐力度不大是腐败猖獗的根本原因。厅级官员、甘肃窑街煤电集团董事长李人志案发后抱怨组织反腐不力,虽显“矫情”,倒也说了句大实话。猫不抓耗子,导致耗子日益胆大妄为。耗子被抓,反抱怨猫不作为,如此滑稽荒唐的事情再次告诉人们,对权力的放纵,就是对人民的犯罪。对权力的监督制约,仅靠组织内部是远远不够的[5]。
反腐败我们不缺决心、不缺制度,最缺的是一种态度,“认真”的态度[6]。我们缺的就是认真,于是,政府采购价屡屡高于市场价、公车私用、公款吃喝、公款旅游照常。对腐败只要真反,就有办法、有希望[7]。反腐败斗争实践表明,在我国社会条件下,反腐败的关键是领导,特别是最高领导、主要领导。如果领导真的想反腐败,那么反腐败斗争总会取得一定成效;如果领导不想反腐败或假反腐败,那么反腐败就别想有什么真实的效果。
四、严格执行刑法是预防和惩治腐败的关键
现行刑法的惩治标准宽严不一,人民群众对此颇有微词。对盗窃价值400元以上财产的人就可以定罪量刑,但是,对贪污受贿5 000元以上的官员和其他握有权力的人才可以定罪量刑,这种立法显然是有问题的。问题更大的是,在司法上,对贪污受贿10 000元以下的官员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对盗窃10多万元的人就可能判决死刑,而对贪污受贿数千万甚至数亿的官吏却很少判决死刑。所谓的“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实在是一句空话。最大的问题在于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笔者认为,如果严格执行刑法,对贪污受贿5 000元以上的官员和其他人必须定罪量刑,就可以大大减少贪污受贿等腐败行为的发生。最高人民法院承认,这几年确实存在对职务犯罪的缓免刑适用较多的情况。法律规定涉案金额在3万元以下的,只要不再危害社会,就可判处缓刑,人民群众对这种现象意见很大[8]。
2012年,在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菏泽市委书记赵润田表示,当前贪污腐败多,群众意见较大,不从体制机制和法律层面找原因,是绝对不行的。可现在的问题是,大量贪污腐败行为没有发现、没有处理;而被抓住的也处理得不到位,对贪污的处罚太轻,从而助长了这种坏的社会风气。 [9]。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周玉华认为,官员在贪污受贿时,不会考虑是否会判多少年;而是觉得可能无法发现。“如果贪污犯罪都能及时发现,那就好了。但假如每100个人只能抓到1个,那都杀了也没用。”[9] 五、反腐败应坚持“大小都抓,标本兼治”的原则
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公报特别强调,要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着力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这说明中央已经充分意识到了目前社会上存在的腐败‘落势化’倾向。中共中央党校教授辛鸣认为,反腐败既要“打老虎”,又要“拍苍蝇”。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就是“苍蝇”,虽然这些腐败现象单个案件危害可能不是很大,案值也不是很高,但它就在群众的眼皮底下,与群众的利益密切相关,影响面极大[10]。对那些侵害群众切身利益的各种腐败案件及时有力惩处,群众就会相信反腐的力量就在身边。所以,要一手查办大案要案,一手查办群众身边的腐败。
反腐败既要“大小都抓”,又要“标本兼治”。源头治理腐败是我们党和政府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逐步形成的反腐败新思路,是解决腐败问题的根本途径。应构建一个能从源头上遏制和预防腐败的治理腐败机制,包括加强体制、机制创新,铲除腐败现象滋生的土壤;加强制度建设,发挥制度在源头治理腐败中的保证作用;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规范权力运行;加强宣传教育,营造浓厚的反腐倡廉氛围等[11]。笔者认为,权力过于集中,人治大于法治,是腐败的根本原因,要治本,应从抓好法治建设开始。参考文献:
[1] 逸川夫.需要落实权力的“人民本位”[N].四川日报,2012-04-26 (007).
[2] 佚名.香港对腐败“零容忍”,贪污1元也要处理[EB/OL].中国青年报,http://news.qq.com/a/20120627/000112.htm.2012-10-26.
[3] 郎佩娟.预防惩治腐败有赖法制推动[N].中国教育报,2010-04-05(004).
[4] 张卫国.当前违反财经纪律问题的特点、原因及治理[J].中国农业会计,2010,(3):26-27.
[5] 邓永胜.官场现形记:细数2010年落马贪官七宗“最” [EB/OL].中国新闻网.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0-12/15/c_12882483_7.htm?prolongation=1.2012-9-7.
[6] 新京报:反腐最缺的就是认真[EB/OL]..http://star.news.sohu.com/s2012/ffb/.2012-12-06.
[7] 赵晶.对腐败只要真反,就有办法、有希望[EB/OL].人民网.http://star.news.sohu.com/20121204/n359450299.shtml.2012-12-06.
[8] 王丽娜.最高法将出司法解释减少贪腐犯罪缓免刑比例[EB/OL].http://news.qq.com/a/20110720/000084.htm.2012-7-13.
[9] 金煜.人大代表:若贪50万就判死刑 就没人敢贪污了[EB/OL]..http://news.qq.com/a/20120313/000048.htm.2012-9-7.
[10] 姜洁.专家解读中纪委全会公报:从群众身边的腐败查起[EB/OL].人民日报.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1-01/13/c_12975887_2.htm?prolongation=1.2012-9-7.
[11] 杨志国.源头治理腐败机制探析[D].青岛:青岛大学,2009.
[责任编辑 安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