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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为进一步规范民办高等教育机构的办学秩序,加强对民办高等教育机构收、退学生费用的管理,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教财[1996]101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机构办学秩序的通知》(教电[2002]350号)及民办教育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