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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评价体制不合理是导致科研不端行为产生的深层次原因,刑罚不可能触动或消除这一原因。刑罚自身的局限性也决定了它在防治科研不端行为方面的作用是有限的。用刑法规制科研不端行为,应该坚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只有在道德及民事、行政的法律手段不足以抑制时,才能动用刑罚的方法对其进行惩处。而且,应该用理性的刑罚观对待科研不端行为,警惕“泛刑法主义”或“泛刑罚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