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反悔权的经济法价值理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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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马万超(1989.11~),女,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2013级法律(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学。
  摘要: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反悔权引入,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消费者的反悔权是经济法权利之一,它是以弱者倾斜救济为原则的,也是继消费者知情权之后,经济法赋予消费者在网络消费关系中的又一项利益优先的权利。它深刻地体现了经济法的价值理念,是对经济法的实质正义价值目标的充分诠释,也体现着经济法追求社会效率的独特价值观,更是对契约自由原则的进一步完善,从而达到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的和谐统一。因此,反悔权的规定不但有利于实现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利益平衡,也起着维护市场公平交易秩序,促进市场经济良性发展的作用。
  关键词:反悔权;实质正义;社会效率;契约自由2013年,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出台,第25条第1款、第2款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1]这表明我国的消费者反悔权制度被写入了法律。消费者反悔权也被称为冷静期(cooling-off period)制度,指在消费者购买商品之后给予消费者一段冷静的时间,并在合理期间内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商品退回给经营者,无需说明理由,也并不需承担费用并获得退款的权利。这项制度起源于美国,主要为了规制直销企业的营销行为,为避免消费者面对直销员的夸大商品功能或一时冲动而购买商品,美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25条规定,在交易成立三日内,消费者可以无条件退货,而不必支付补偿性罚款。我们研究认为,消费者的反悔权是符合经济法的价值理念的,下文将进行深入分析。
  一、反悔权体现了对实质正义价值的追求
  经济法的实质正义要求根据特定时期的特定条件来确定经济法的任务,以实现最大多数人的幸福、利益和发展。这就要求经济法纠正社会不公而采取一些积极的措施或者手段,这种措施或手段可以是法律规定对于不同主体有所倾斜。[2]在消费过程中,经营者实力强大,对其经营的产品掌握着丰富的专业知识,不但通过垄断的方式来侵害消费者的权益,并且在一些特殊的买卖中,如上门交易、远程合同等中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与消费者毫无防备的心理弱势,占领了买卖中的上风,损害消费者的权利;而消费者由于知识和技能的限制而无法获取消费所需的相关信息,这样,消费者的权利极易受到侵害,并且在权利受到损害后,也很难得到救济。因此,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看起来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但实质上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经济实力强弱的差别,消费者总是处于弱势地位而经营者则处于强势地位。对于这种利益不平衡的现象,就要通过倾斜保护来保护实质公平。
  因此,反悔制度就打破了消费双方力量不平的的格局,给消费者一个平等的获取信息的机会,通过实际使用获得该商品的准确信息,而决定是否购买。这样的反悔权,只有消费者一方才能享有,能重新分配缔约各方之前的交易成本,恢复平等市场,达到实质的公平正义。
  二、反悔权遵循着社会效率价值理念
  社会效率可以说是经济法独特的价值理念。经济法以高于民商法的姿态直接调整经济生活,追求实质正义,当然要将社会及其经济效率作为自己的价值观。对于经济法上的社会效率,我们不能做简单的理解,而将其同功利、反道德相等同,理想的社会效率就是要实现帕累托效率最优,即已经达到一种最优的状态,而不可能再好,其实质就在于实现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利用。
  反悔权是从以下两个方面反映对效率价值的追求:第一,在市场经济中,要实现帕累托最优,就是要将消费放在一个理性消费的思想观念下,按照追求效用的最大化原则进行消费。在实际网络消费中,并不是所有人都是“理性”和“经济”的,他们有时会受到嗜好、信息缺失、多重自我等因素做出并不理性的决定或者一定程度的激情消费甚至是奢侈消费。[3]这些消费的观念不能反映正确的消费需求,甚至给生产方向带来误导,造成生产浪费和资源的浪费。例如,在电视购物中,我们往往会由于易得性偏差而导致有限理性,两三个购物专家将某件皮草吹得天花乱坠,身材娇好的模特将皮草传出了高级时装的感觉,你在诱惑之下下单,到货后却发现自己穿起来并没有模特那么美,追悔莫及,正是由于短时间内大量信息通过视觉与听觉涌入你的脑内,让你一时间丧失了辨别的能力,最终侵害到消费者的权益。因此,反悔权的规定,给予了消费者一段冷却期,让其在实际收到货物之后理性地、冷静地观察货物的实际效用,对你价值进行真实的判断,消除在消费环节、消费领域出现的停滞、扭结,实现分配上的效率,使资源利用产生最大化效应;第二,经济法追求的效率价值也要求在市场经济中及时解决消费纠纷,减少交易成本和节约社会资源。消费纠纷就是在消费领域中,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因权利义务关系而产生的争议。解决消费纠纷的时间虽然不直接产生经济效益,但却是资源耗费的重要形式。反悔权的规定能够使得当事人快速、简捷地解决消费纠纷,减少交易成本和费用的不当支出,同时,经营者自主设定退货政策也同样需要其付出较大的规则制定成本和潜在消费争议解决成本,从而造成交易的“不效率”,[4]这能够倒逼其进行正当经营,规范自己的销售行为,从而达到节约资源,促进市场经济高效运行。
  三、反悔权是对经济自由和经济秩序统一的进一步完善
  经济法是将公与私融为一体的法律,天然就要以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的统一、和谐作为其价值追求的目标,它将一种代表“公”的国家意志渗入经济关系,是比其他法的部门更为强烈的经济和法的实践。具体来说,一方面保障经济自由,在市场经济中,市场主体得通过自由的正当的市场竞争参与到市场中,国家不能通过干预而限制乃至扼杀经济自由,在消费过程中,则表现为契约自由或者意思自治;另一方面,并不能完全排斥国家在市场经济中的角色和作用,在当代,每个国家都是一个经济体,通过经济国家的形式参与市场竞争与合作,要求国家通过管理劳动提供公共产品,这里的公共产品就是一些法律法规的出台、政策的颁布和实施等等。
  契约自由是现代交易的基础和核心,双方一旦达成合意,就必须按照合同履行,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在现实生活中,往往注重契约的形式自由——“订约”,而忽视了实质上的契约自由——交易结果公平。在意思形成阶段,消费者的意思掺杂了太多的经营者的意思,消费者应当有权剔除这部分的意思表示,形成独立理性的自我意思表示。由于经营者在意思形成阶段控制了消费者,因此就应当承担权利延伸所带来的义务,即等待消费者做出最终的决定并且承担可能被退货的风险。反悔权就是对经营者的一种反向控制权,是平衡消费者与经营者之前权利义务的一项重要的工具。这样,国家通过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的反悔权,来进一步保障意思自由,这样真正做到了自由与秩序的统一,有利于创造和谐的消费环境,促近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快速发展。
  以上就是我们对我国消费者反悔权体现的经济法价值理念的分析。(作者单位: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2]史际春、邓峰.经济法总论[M].法律出版社,2008.
  [3]卢春荣.消费者撤回权与契约自由原则的冲突——行为经济学的视角[J].西部法学评论.2012,02:43.
  [4]张靖.我国消费者保护中的冷却期制度研究[D].湖南大学博士论文,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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