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刑事被害人救助

来源 :中国检察官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hutao95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一、救助主体
  
  刑事被害人及其家属都是社会的一分子,因而,对他们的救助不是哪个部门或哪级政府的责任,而是国家的一项必要义务。除司法的“人文关怀”和权利保护平衡发展的需要外,还因为国家没有对纳税人尽到应有的保护职责,因此对被害人的困境应当负有一定的责任。因此,笔者认为有些学者建议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为主体,各自根据工作职责设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是不妥的。与《国家赔偿法》相对应,对刑事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救助主体也只能是国家,司法机关只是其辅助机关。
  
  二、救助资金的来源
  
  对刑事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救助行动不同于刑事赔偿,刑事赔偿所需的资金要远远低于对刑事被害人及其家属救助所需的资金,这是一项庞大的工程,根据我国目前的经济条件,公共资金是无法保证救助实际需要的。但全国人大代表孙谦曾经说过:国家通过刑事追诉、没收犯罪所得和罚金、强制罪犯劳动等获得财产,这些财产本身来源于犯罪,自然也应用于弥补因犯罪而造成的损害。因此,笔者认为,财政部门完全可以制定一個标准,每年从这些财产中分离出一部分作为救助资金的主要来源。此外,积极倡导民间的组织、社会团体或个人进行募捐,也不失为一种有效的举措。
  
  三、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救助对象和救助条件必须明确规定
  救助对象必须是被犯罪行为侵害的被害人本人或依赖被害人本人,本人死亡的,其父母、子女和配偶亦可;救助条件必须是由于犯罪侵害而陷入经济困境,如无法支付医疗费用、无法获取维持生活的最低保障等等,救助资金必须用于急需救助的被害人及其家属。
  (二)救助标准不能绝对统一
  因为被害人所处的地区各有差异,所遭遇的侵害程度也各不相同,因此所需要救助的数额和方式也会不一样,如果过分追求表面的平等,有可能会造成实质上的不平等。救助标准应根据被害人及其家属生活地的最低生活保障为基准,结合所遭受的侵害程度来制定,必要情况下,也可由基层救助机构向上级救助机构请示后特殊处理,救助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让被害人摆脱生活的困境,而不是单纯为了按标准完成救助金的发放任务。
  (三)精神损害应当明确纳入救助范围
  虽然我国目前仍然不承认刑事案件的精神赔偿,但民事司法已广泛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如果将精神损害排除在救助之外,不但与司法现实相脱节,而且也等于将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害,从而陷入生活困境的被害人排除在了救助之外,这部分得不到及时救助的人只有自生自灭,这种结果有违救助的初衷,也不利于真正实现对被害人权益的保护。
其他文献
1951年3月14日,刚庆祝完自己生日的爱因斯坦对着拍照的记者吐了吐舌头。  A迷宫   自制一个骰子,,和小伙伴一起玩这个棋盘游戏,了解爱因斯坦的科学之路。   下面两张图片有3處不同,你能找出来吗?   1879年3月14日,爱因斯坦在德国出生。   爱因斯坦喜欢拉小提琴,喜爱莫扎特的音乐。他觉得这些音乐好像早已存在于宇宙中,等待着人们去发现。   爱因斯坦在伯尔尼居住了七年。这是他当年确立相
  
2014年4月26日,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在天津市检察机关正式上线运行,并与最高检实现数据互联互通,从而实现了全员、全面、全程应用,对本市的案件办理、案件管理工作改革带来深刻的影响。同时,随着实践中对系统功能的深入挖掘,也发现了一些问题需要解决和改善,本文在提出相关问题的同时提出了完善建议,期待能够更加规范高效的用好这一系统。   一、开发部署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重要性   (一)贯彻落
欧阳一家来到一座环保城市。这里提倡绿色生活,所有建筑物、交通工具,甚至道路设施等等,在设计时全部以保护环境为原则。你愿意住在这样的城市吗?  请把他们从大图中找出来。
“无讼”即人与人之间和睦相处,冲突与摩擦通过各自的忍让协商解决,而不是通过官府,动用法律,在公堂上强制解决,引申为一个社会因没有纷争和犯罪而不需要法律或虽有法律而搁置不用,即所谓“刑措”。[1]在中国古代社会,产生“无讼”的原因由传统农耕文明下“厌讼”的经济基础所决定,又受先民“耻讼”的文化氛围以及官府“息讼”的驭民策略所影响。但究其根本,是建立在民本主义之上的,以和谐大同为最高境界,以“尚中庸”
刚从蛋里孵出来的小鸭把谁当作了妈妈?最后,它找到自己的妈妈了吗?请你看图编个故事。
编者按:国家检察官学院广东分院的培训工作走在全国前列,在全面开展教育培训的基础上,高度重视师资队伍建设,严选聘,重培养、多激励,重考核,以开展课程建设和科研课题研究为着力点,全面提升检察教师理论水平和教学能力,为专业化、职业化的检察培训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有效促进了广东检察官“法律监督能力”的培养和提高。为了总结经验,2015年1月16日,《中国检察官》副主编岳向阳对广东分院常务副院长董兆玲进行了专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明确提出要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高检院在《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对如何理解、把握、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该政策的落实仍受到种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和制约。本文拟就在侦查监督工作中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所遭遇的问题进行阐述,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一、侦查监督工作中落实宽严相济
一个电话就上门,他被群众称为“贴心人”;9000起检验鉴定案件零投诉,他被当事人称为“铁笔”;坚守又苦又脏又累的检察法医岗位,十五年如一日,他被同事们称为“铁人”。  他,就是莒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科副科长(主持工作)、法医邵明强。曾先后被授予“山东省十大杰出青年卫士”、“全国人民满意的检察干警”等荣誉称号。    “在他们身上。我看到了父母的影子。”    莒县是一个人口过百万的农业大县,来检察
体育的真谛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