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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区政府近日出台新政,自今年10月1日起,要求各县(市)通过合理确定年度住院医疗费用总额并包干给县级医疗机构,由其负责支付参保人员在本院或经本院批准转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预留本院包干总额额度后,根据测算将剩余额度分别包干给所属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包干经费80%按季度预拨给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剩余20%根据年底绩效考核结果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