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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言说得好,忍得一时之气,免得百日之忧。
可家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某小区的莫耀明对此却充耳不闻!年过半百的他,因忍不住一时之气,做出了令人难以置信的事情来。结果,他被告上法庭,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在他悔得肠子都青了!
门面莫名被人泼牛粪
2012年10月10日上午,时年55岁的莫耀明接到承租户的电话,说门面前被人泼洒了牛粪,挡住了整个门面的出路,难闻的臭味让其无法经营。
听罢,莫耀明赶紧去到自己位于柳北区双冲桥附近的一处门面。人未走到跟前,远远就闻到一股臭味,还看到路过此地的人一个个都捂住鼻子!
是谁干的?有什么协商不了的事情,非要采取如此极端的手段呢?莫耀明左思右想,自己并没有得罪过什么人啊,谁会这么缺德!
从外围人中推测,莫耀明想不出是谁,他转而寻思自家人。不想没事,一想,还真找出一个怀疑的对象。这个嫌疑人不是别人,就是自己的弟媳许小祯。
不错,一定就是她。莫耀明之所以认定是她,是因为他在2010年的时候,造了一栋违章建筑的房子,许小祯就想来争抢。为此,还跑到城管那里告发,所以最能背后捅刀子的,非她许小祯莫属!这等泼粪水的卑劣之事肯定是她干的。除了她,不会有第二人。
门面遭人泼粪水,这搁在谁的身上能不生气?这个门面是莫耀明用来出租的,每月坐享600元的租金。现在给许小祯这么一折腾,以后谁还会租用?莫耀明越想越觉得憋屈,气得牙痒痒。既然你要断我的财路,那么我也不会让你好过。他决定要修理修理这个可恶的许小祯,让她知道“兔子急了也会咬人”的道理。
于是,莫耀明将自己清理的粪便装了一小桶,寻找时机要对目标下手。
弟媳被淋粪
10月12日的中午,“讨说法”的时机终于来了。莫耀明发现许小祯所驾驶的出租车停在柳北区胜利路北端桥对面的马路边,于是便拿出事先准备好的一块钉有铁钉的木板放在车轮下。
下午一时许,许小祯开车时,轮胎被扎破!在许小祯更换轮胎时,莫耀明即上前质问许小祯,为何要将牛粪泼到其门面前,并要求许小祯去清理粪便。许小祯不承认是她所为,不愿意清理。为此,双方发生了激烈的争执……
当许小祯换好轮胎,正低头用水洗手时,令人感到恶心的一幕发生了。她感觉有人向自己头上淋液体,伴随着一股恶臭味,许小祯才发现自己的头上、身上满是污秽物。
许小祯回头一看,是莫耀明拿了一个小桶在淋她。淋完后,莫耀明拔腿就跑了。许小祯气得七窍生烟。倍感受辱的她随即报警,公安人员接警后将他们带走调查……
翌日,公安机关对莫耀明作出了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真是印证了那句老话:冲动是魔鬼。
三天过后,莫耀明以为事情就此了结了。可他想得也太天真了。当街被粪水淋头,谁会善罢甘休?况且这个人,还是和自己有矛盾的人。
事发后,受害人许小祯常常遭人耻笑,给她的身心造成了无法弥补的创伤。她深感难以面对亲朋,难以面对邻里。因此,整日闷闷不乐,郁郁寡欢,就像变了一个人似的。
奇耻大辱难下咽
为雪耻,也为了让鲁莽的莫耀明受到应有的惩罚,让他日后长长记性。2013年1月21日,许小祯以莫耀明犯侮辱罪,并由此造成经济损失为由,向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控诉。请求法院以侮辱罪追究莫耀明的刑事责任,并判令莫耀明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1万元。
2013年6月13日下午,柳北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庭审中,许小祯气愤异常,慷慨陈词:“我国法律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可莫耀明竟敢在光天化日之下,将粪水泼向我身上,使我当众出丑!其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恳请法院判决莫耀明有罪……”
许小祯提供的证据有:案发当日拍摄的头部、身上有黄色污秽物的相片四张;她在公安机关的陈述;莫耀明在公安机关所作的供述和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出具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面对这些证据,莫耀明没有否认,但他辩称说:2012年10月10日,是许小祯先将牛粪泼到我用于出租的门面,我才将牛尿装进一个桶内,准备倒在许小祯的头上。但是许自己站起来时,不慎将牛尿碰翻,才淋到她头上的,并不是我倒下去的。
对莫耀明的辩解,许小祯予以反驳,坚称莫耀明是故意淋她的。
莫耀明的辩护人则认为许小祯控诉莫耀明犯侮辱罪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罪名不能成立。
因为是她将牛粪泼到莫耀明的门面而引起矛盾的激化。莫耀明的行为并不严重,赔偿精神抚慰金1万元也无法律依据。
许小祯表示,莫耀明的门面被人泼牛粪一事与她无关,只是莫耀明的臆想,并没有证据。“打官司,打的就是证据。他凭什么就敢断定是我在他门面前泼了粪水?请他拿出证据来……”
莫耀明只是向法庭提交了一份2012年10月11日《柳州晚报》刊发的“有两间门面房,不知何故被人在门面前泼洒了一大摊牛粪……”的报道,拟证实这是本案案发的原因。
但法官提示他,报纸并没有明确证实是许小祯泼的屎尿。除此之外,莫耀明及其辩护人也未能对此提出相应证据加以证实。庭审进入调解阶段,法官希望双方能够心平气和地调解了结,毕竟是亲戚,低头不见抬头见。
事情闹到这一步,这可是莫耀明万万没有料到的,漠视法律的他,此时感到无比后悔,自然是希望和平解决。但由于他的举动给许小祯内心造成的伤害实在太深,所以当庭遭到许小祯拒绝。
由于一方拒绝调解,法官只好宣布休庭,待合议庭评议后择日宣判。
侮辱罪成立
柳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莫耀明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以向许小祯头上泼洒粪便的方法公然侮辱许小祯,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侮辱罪。 对于莫耀明在庭审中否认其向许小祯泼洒粪便的辩解,及其辩护人认为控诉莫耀明构成侮辱罪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莫耀明案发当日在公安机关的询问中就对其向许小祯泼洒粪便的原因和经过作了如实陈述,与许小祯的报案陈述相吻合,且有莫耀明对案发现场的指认笔录、照片及公安机关因此事对莫耀明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印证,故莫耀明在庭审中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本案事实不符,法院均不予采信。
对于辩护人认为是许小祯先将牛粪泼到莫耀明的门面前,才引起矛盾的激化,以及认为许小祯要求莫耀明赔偿精神抚慰金人民币1万元无法律依据的辩护意见,经查:许小祯否认其曾将牛粪泼到莫耀明的门面前,辩护人提交的《柳州晚报》的相关报道及照片亦没有指明泼洒牛粪的人就是许小祯,故辩护人认为是许小祯将牛粪泼洒到莫耀明的门面前而引起矛盾激化的辩护意见无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
鉴于许小祯要求法院判令莫耀明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1万元的诉讼请求,因不属于本案的受理范畴,故不予支持。
据此,柳北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于7月3日作出一审判决,以莫耀明犯侮辱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
莫耀明不服,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上诉至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中人物为化名)
编辑:薛华 icexue0321@163.com
用粪便泼人的行为,是一种典型的以暴力侮辱人身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构成侮辱罪。
所谓的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贬低、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对于采取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如强行扒光被害人衣裤、撩开衣裙当众侮辱、强行给被害人浇灌粪便等等,应当以侮辱罪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莫耀明在自家门店遭遇别人泼粪的情况下,未能冷静地处理此事。而是在尚未弄清来龙去脉的情况下,便主观臆断是弟媳所为,并在光天化日之下,将粪便淋向许小祯头部,致其当众出丑,使她罹患抑郁性神经症,造成难以挽回的恶果!
当然,如果不状告,法院也不会判莫耀明入狱。因为侮辱罪是一种告诉才处理的犯罪。莫耀明之所以落到今天这一步,可以说是他的偏执激怒了许小祯。
但愿以后莫耀明(包括类似莫耀明这样的人)遇事要冷静。记住那句话:冲动是魔鬼。
可家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某小区的莫耀明对此却充耳不闻!年过半百的他,因忍不住一时之气,做出了令人难以置信的事情来。结果,他被告上法庭,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在他悔得肠子都青了!
门面莫名被人泼牛粪
2012年10月10日上午,时年55岁的莫耀明接到承租户的电话,说门面前被人泼洒了牛粪,挡住了整个门面的出路,难闻的臭味让其无法经营。
听罢,莫耀明赶紧去到自己位于柳北区双冲桥附近的一处门面。人未走到跟前,远远就闻到一股臭味,还看到路过此地的人一个个都捂住鼻子!
是谁干的?有什么协商不了的事情,非要采取如此极端的手段呢?莫耀明左思右想,自己并没有得罪过什么人啊,谁会这么缺德!
从外围人中推测,莫耀明想不出是谁,他转而寻思自家人。不想没事,一想,还真找出一个怀疑的对象。这个嫌疑人不是别人,就是自己的弟媳许小祯。
不错,一定就是她。莫耀明之所以认定是她,是因为他在2010年的时候,造了一栋违章建筑的房子,许小祯就想来争抢。为此,还跑到城管那里告发,所以最能背后捅刀子的,非她许小祯莫属!这等泼粪水的卑劣之事肯定是她干的。除了她,不会有第二人。
门面遭人泼粪水,这搁在谁的身上能不生气?这个门面是莫耀明用来出租的,每月坐享600元的租金。现在给许小祯这么一折腾,以后谁还会租用?莫耀明越想越觉得憋屈,气得牙痒痒。既然你要断我的财路,那么我也不会让你好过。他决定要修理修理这个可恶的许小祯,让她知道“兔子急了也会咬人”的道理。
于是,莫耀明将自己清理的粪便装了一小桶,寻找时机要对目标下手。
弟媳被淋粪
10月12日的中午,“讨说法”的时机终于来了。莫耀明发现许小祯所驾驶的出租车停在柳北区胜利路北端桥对面的马路边,于是便拿出事先准备好的一块钉有铁钉的木板放在车轮下。
下午一时许,许小祯开车时,轮胎被扎破!在许小祯更换轮胎时,莫耀明即上前质问许小祯,为何要将牛粪泼到其门面前,并要求许小祯去清理粪便。许小祯不承认是她所为,不愿意清理。为此,双方发生了激烈的争执……
当许小祯换好轮胎,正低头用水洗手时,令人感到恶心的一幕发生了。她感觉有人向自己头上淋液体,伴随着一股恶臭味,许小祯才发现自己的头上、身上满是污秽物。
许小祯回头一看,是莫耀明拿了一个小桶在淋她。淋完后,莫耀明拔腿就跑了。许小祯气得七窍生烟。倍感受辱的她随即报警,公安人员接警后将他们带走调查……
翌日,公安机关对莫耀明作出了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真是印证了那句老话:冲动是魔鬼。
三天过后,莫耀明以为事情就此了结了。可他想得也太天真了。当街被粪水淋头,谁会善罢甘休?况且这个人,还是和自己有矛盾的人。
事发后,受害人许小祯常常遭人耻笑,给她的身心造成了无法弥补的创伤。她深感难以面对亲朋,难以面对邻里。因此,整日闷闷不乐,郁郁寡欢,就像变了一个人似的。
奇耻大辱难下咽
为雪耻,也为了让鲁莽的莫耀明受到应有的惩罚,让他日后长长记性。2013年1月21日,许小祯以莫耀明犯侮辱罪,并由此造成经济损失为由,向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控诉。请求法院以侮辱罪追究莫耀明的刑事责任,并判令莫耀明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1万元。
2013年6月13日下午,柳北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庭审中,许小祯气愤异常,慷慨陈词:“我国法律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可莫耀明竟敢在光天化日之下,将粪水泼向我身上,使我当众出丑!其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恳请法院判决莫耀明有罪……”
许小祯提供的证据有:案发当日拍摄的头部、身上有黄色污秽物的相片四张;她在公安机关的陈述;莫耀明在公安机关所作的供述和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出具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面对这些证据,莫耀明没有否认,但他辩称说:2012年10月10日,是许小祯先将牛粪泼到我用于出租的门面,我才将牛尿装进一个桶内,准备倒在许小祯的头上。但是许自己站起来时,不慎将牛尿碰翻,才淋到她头上的,并不是我倒下去的。
对莫耀明的辩解,许小祯予以反驳,坚称莫耀明是故意淋她的。
莫耀明的辩护人则认为许小祯控诉莫耀明犯侮辱罪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罪名不能成立。
因为是她将牛粪泼到莫耀明的门面而引起矛盾的激化。莫耀明的行为并不严重,赔偿精神抚慰金1万元也无法律依据。
许小祯表示,莫耀明的门面被人泼牛粪一事与她无关,只是莫耀明的臆想,并没有证据。“打官司,打的就是证据。他凭什么就敢断定是我在他门面前泼了粪水?请他拿出证据来……”
莫耀明只是向法庭提交了一份2012年10月11日《柳州晚报》刊发的“有两间门面房,不知何故被人在门面前泼洒了一大摊牛粪……”的报道,拟证实这是本案案发的原因。
但法官提示他,报纸并没有明确证实是许小祯泼的屎尿。除此之外,莫耀明及其辩护人也未能对此提出相应证据加以证实。庭审进入调解阶段,法官希望双方能够心平气和地调解了结,毕竟是亲戚,低头不见抬头见。
事情闹到这一步,这可是莫耀明万万没有料到的,漠视法律的他,此时感到无比后悔,自然是希望和平解决。但由于他的举动给许小祯内心造成的伤害实在太深,所以当庭遭到许小祯拒绝。
由于一方拒绝调解,法官只好宣布休庭,待合议庭评议后择日宣判。
侮辱罪成立
柳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莫耀明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以向许小祯头上泼洒粪便的方法公然侮辱许小祯,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侮辱罪。 对于莫耀明在庭审中否认其向许小祯泼洒粪便的辩解,及其辩护人认为控诉莫耀明构成侮辱罪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莫耀明案发当日在公安机关的询问中就对其向许小祯泼洒粪便的原因和经过作了如实陈述,与许小祯的报案陈述相吻合,且有莫耀明对案发现场的指认笔录、照片及公安机关因此事对莫耀明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印证,故莫耀明在庭审中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本案事实不符,法院均不予采信。
对于辩护人认为是许小祯先将牛粪泼到莫耀明的门面前,才引起矛盾的激化,以及认为许小祯要求莫耀明赔偿精神抚慰金人民币1万元无法律依据的辩护意见,经查:许小祯否认其曾将牛粪泼到莫耀明的门面前,辩护人提交的《柳州晚报》的相关报道及照片亦没有指明泼洒牛粪的人就是许小祯,故辩护人认为是许小祯将牛粪泼洒到莫耀明的门面前而引起矛盾激化的辩护意见无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
鉴于许小祯要求法院判令莫耀明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1万元的诉讼请求,因不属于本案的受理范畴,故不予支持。
据此,柳北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于7月3日作出一审判决,以莫耀明犯侮辱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
莫耀明不服,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上诉至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中人物为化名)
编辑:薛华 icexue0321@163.com
用粪便泼人的行为,是一种典型的以暴力侮辱人身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构成侮辱罪。
所谓的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贬低、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对于采取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如强行扒光被害人衣裤、撩开衣裙当众侮辱、强行给被害人浇灌粪便等等,应当以侮辱罪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莫耀明在自家门店遭遇别人泼粪的情况下,未能冷静地处理此事。而是在尚未弄清来龙去脉的情况下,便主观臆断是弟媳所为,并在光天化日之下,将粪便淋向许小祯头部,致其当众出丑,使她罹患抑郁性神经症,造成难以挽回的恶果!
当然,如果不状告,法院也不会判莫耀明入狱。因为侮辱罪是一种告诉才处理的犯罪。莫耀明之所以落到今天这一步,可以说是他的偏执激怒了许小祯。
但愿以后莫耀明(包括类似莫耀明这样的人)遇事要冷静。记住那句话:冲动是魔鬼。